20220331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现就开展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林草湿调查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依据《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图,开展2022年全国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掌握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状和变化情况,科学评价其质量和生态状况,同步支撑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科学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监督管理、林长制督查考核、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等提供决策支撑,为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服务保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 (见附件1),全面负责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统筹和管理,监督各地调查监测工作推进情况。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模式组建工作专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实施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参与。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逐级上报经工作专班审核后的调查监测成果。省级调查监测成果于10月底前上报。   具体工作任务、组织分工、进度安排、主要成果、技术方案等详见“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附件2)、“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林草湿调查监测是一项重大的基础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基之举,是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基础支撑。统一开展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全程负责,履职到位,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级工作专班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共同做好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省级工作专班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本省组织实施的部门及分工,并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辖区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机构队伍的调查监测作用,确保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任务。

(三)协同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在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相对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要对此类图斑的相关属性信息进行记录,在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后,及时将相关属性信息关联到对应图斑上,纳入当年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四)保证质量。各级工作专班是本辖区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国家、地方分级培训制度。坚持分阶段分层级的全程质量管控,前一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实行市县级全面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检查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事前指导、事中检查、成果审核,确保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五)确保安全。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作为工作底线,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要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森林、草原、湿地野外调查监测安全手册”见附件4)。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人身安全,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属地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数据资料安全。

各省级工作专班组成方案、工作方案和联络员信息,请及时报国家工作专班办公室。

国家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卢卫华 010-66558071(传真010-66557615)

红 玉 010-84239808(传真010-84238495)

附件:

1.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国家工作专班

2.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

3.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4.森林、草原、湿地野外调查监测安全手册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1.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国家工作专班.wps

2.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wps

3.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PDF版下载

4.森林、草原、湿地野外调查监测安全手册 PDF版下载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328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精神,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促进贵州特色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切实把我省优良生态环境优势和竞争优势巩固好、发展好,为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有效保护。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做到应保尽保、能保必保,确保自然遗产永续传承。

——坚持系统思维,分级管理。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推动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

——坚持生态惠民,科学利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长效机制。

——坚持开放创新,突出特色。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构建贵州特色、一流水平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并优化相关政策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公园的创建工作,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建设,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力争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比达到10%左右,初步构建起设置科学、规划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特色明显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实现全省四大山脉八大水系自然保护地全覆盖,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得到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建成具有贵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四)科学有序开展整合优化工作。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正式方案,按照程序逐级报批后施行。对于原设立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采取晋升、整合、归并等方式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整合优化工作结束后,原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再保留;对于无重要保护价值、无明确保护对象、面积较小、较为零星分散、在按照规定扣除各种矛盾地块后较为破碎的自然保护区,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不再保留,或对其中有保护价值的地块采取点状方式进行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积极创建国家公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家公园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综合科学考察、调查和范围论证,制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有序处置主要矛盾冲突,编制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和总体规划,加强宣传凝聚社会共识,构建规章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国家公园。(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编制全省各地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编制全省和各市(州)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积极稳妥发展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七)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进一步理顺全省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前,因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要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分区的,仍然要按照原来的调整程序和要求开展审批;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按照新制定的调整办法开展调整工作。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后,要及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八)做好自然保护地各项基础工作。每年对全省各自然保护地的本底资源调查、矢量数据建立等各项基础工作开展查缺补漏,及时建立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基础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版,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依据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设立文件、总体规划和整合优化方案确定的面积、四至等建立统一准确的矢量数据库。严格数据审查制度,确保在统一的投影坐标下,做到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实现自然保护地一张图、一套数,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最终纳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的工作程序,在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后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勘界立标工作;没有整合优化和范围调整任务的单体自然保护地,经评估后及时启动勘界立标工作。(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九)实行分级行使管理职责和差别化管控。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家公园的管理主体由国家确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由省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由市(州)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划为一般控制区;原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划为一般控制区;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控。(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重要栖息地的修复治理和自然保护地建设。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技术规范,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并认真实施有关建设项目。逐步提升完善各级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提高各级自然保护地综合管理和资源管护能力。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等管理设施建设。利用航天航空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先进设备,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等,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有效提升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管护队伍聘用、管理和考核办法,逐步为保护地配置长期稳定有力的生态管护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管护力量全覆盖并切实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一)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有序搬迁。对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一矿一策研究确定处置方式,分批次分类别进行处置并进行生态恢复。推进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小水电的退出和列为“整改类”小水电的整改工作。对保护地内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规定有序处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分批分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重点区域内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清查区域内自然资源实物量清查并估算其经济价值。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自然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多方参与”的特许经营机制,制定统一有效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探索通过租赁、赎买等多种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三)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规范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地的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在空间规划、项目管理、宣传、服务等方面的高度融合发展。强化自然保护地内生态旅游项目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社区共管体制机制,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

(十四)完善监测体系。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全省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评估考核。定期对自然保护地管理组织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情况和保护成效,发布评估结果。对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领导干部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六)严格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统一执法和联动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有效保障和支持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十四五”期间,安排不少于4亿元的资金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工商品林进行赎买,对保护地内的其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探索推进地役权管理;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占比高、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州)和县(市、区)的支持力度和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对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管理和补偿资金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适时在赤水等保护地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开展自然保护地群管理模式改革试点。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编制总量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参照我省对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修订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对长期在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学术要求,单独列出评价条件,侧重考察工作经历、实际工作业绩和岗位贡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和组织自然保护地相关单位大力招聘和引进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通过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岗位业务培训,推动实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提出全省自然保护地急需研究的基础理论、关键领域、技术问题和管理政策,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完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领域科技创新的机制,推动产学研联合研发。加强保护地规划设计技术队伍建设,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积极推动制定各项符合贵州实际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地方标准。推进自然保护地领域科研平台基地建设,充分借鉴国内国际先进技术和体制机制建设经验,促进自然保护地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引导。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积极支持市(州)开展自然保护地立法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自然保护地,积极营造全社会热爱和保护自然保护地的良好氛围。每年对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logo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20324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22〕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实现未来3年新增新能源装机5000万千瓦的目标,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有序放开

(一)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严守“三线一单”,组织各州、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省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省级和州、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发建设。(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光伏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组织大型连片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能源局负责省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州、市规划与省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州、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提出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1500万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顶。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强化要素保障

(三)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2000亩、用林面积指标160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审批时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

(五)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竞配方案应包括上网电价、发电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产业带动、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红河流域、金沙江中游、澜沧江金沙江上游“风光水储”和曲靖“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等项目。(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行快审快批

(八)简化审批流程。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国家级大型光伏基地、“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基地建设项目,跨州、市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跨县、市、区项目由州、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土地、林地现场踏勘由省、州市、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并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限期完成项目建设

(九)推动项目加快建设,限期投产。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完成备案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开发建设。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项目业主推进不力,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项目业主及时向州、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顺期延长。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对因政府部门工作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通报和约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六、保障接网消纳

(十)同步接网,保障消纳。电网企业按照光伏发展项目规划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承诺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加快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优先安排发电,确保电量全额消纳。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消纳机制,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云南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七、建立健全机制

(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全省光伏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能源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上下联动与左右协同,加强日常动态跟踪与监管,每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每月牵头组织对各地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进行排序,每10天进行1次调度,对投资进度连续3个月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完成投资靠前的,将区域内次年计划新开工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大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加快土地调规与使用土地行政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省水利厅负责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省林草局负责项目用林指标保障、使用林地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将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州、市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高位推动,压实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建设的项目按期投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按照规定时限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省能源局负责按旬调度,定期监测评价各地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离目标任务差距大的州、市进行通报或约谈,并对有关企业进行约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logo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20321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

监测除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控批示精神,以及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治理体系,切实保护生物安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要求,我局对《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黔林防函〔2020〕2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3月21日

 

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批示精神,保护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以及国家、省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监测、除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和除治实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和除治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疫情监测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对辖区内的松林开展日常监测、秋季普查及预防工作。

第五条 日常监测以小班为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按照县级管区域、乡镇管片区、村寨护林人员管山头的巡查方式开展日常监测,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报告松树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及时取样鉴定,记录有关数据(附表1),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日常监测情况报送至市(州)(附表2),市(州)汇总后,23日前上报至省林业局。

第六条 秋季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9-10月。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取样数量、取样方法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及《松材线虫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 23478-2009)执行,填写调查表和检测记录表(附表3、附表4)。

第七条 日常监测或秋季普查发现疫情,要查清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枯死松树数量、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各地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实现精细化、可视化管理。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监测普查的取样、镜检和发生疫情的相关统计数据(附表5-7),每年汇总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每年10月31日后产生的数据统计到下一年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结果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秋季普查结果报省林业局,同时抄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普查结果一并统计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报告及附表上报省林业局。

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普查结果。

第九条 非疫区县在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中无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枯死松树按自然死亡清理,可按非疫木进行清理或利用。

第十条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期开展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省林业局每年开展普查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1)。

第三章 松材线虫鉴定和疫情确认

第十一条 松材线虫鉴定采用形态鉴定与分子鉴定相结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鉴定。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送检的可疑样品进行复检。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市(州)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送检的样品进行复检或确认。松材线虫分离、培养、检测鉴定的具体方法按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23476-2009)进行。

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的样品需保存半年,以便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区、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首次发生疫情由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确认。

疫区县(市、区、特区)新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办)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新发生疫情的工区(分场)由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指定鉴定机构确认。

疫情乡(镇、街道办)新发疫情小班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疫情工区(分场)新发疫情小班,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样品送检登记制度。疑似松材线虫样品送检,须填写《样品送检单》(附表8),《样品送检单》一式二份,送样单位和收样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受省林业局委派,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到各地取样鉴定。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经初步鉴定发现需要确认的疑似样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送至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或确认,出具鉴定报告(附表9),并将结果同时报省林业局。

第十五条 经鉴定确认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疫区之前,其疫情除治、疫木采伐、运输、加工等管理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规定开展。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十六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4日前,通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向省林业局上报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经鉴定确认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病死松树数量等情况同时报告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录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并以松林小班为单位实时更新工作动态和疫情数据。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局。

经鉴定确认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发出疫情通报。

第五章 疫情除治

第十九条 疫情除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除治疫情。

第二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成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召开防治工作会议,部署乡镇和相关部门的除治任务,落实除治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的要求,以清理病死(濒死、枯死)松树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控为根本,以媒介昆虫防治、打孔注药等为辅助的综合防治策略,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疫区县应当根据防治方案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将防治范围、面积、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量落实到小班,并绘制疫情发生分布图、施工作业图表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疫情集中除治过程中,做好疫木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对采伐、锯材集材、转运(运输)、焚烧(加工)等各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疫情小班及周边不留疫木、枝桠,确保疫木不流失,填写疫木采伐监管、运输监管、烧毁监管台账(附表10-1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疫木除治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集中除治后,又发现零星死亡松树,已将“即死即清”编入年度防治方案的疫区,可以开展即死即清,要严格按照先取样鉴定,再清理焚烧的原则,弄清松树死亡原因,建立专项台账,以小班为单位,明确记载枯死松树数量、清理方式、清理地点、监管人员、清理人员,作为全年疫情发生防治情况数据。制定有效监管及清理方案,严防疫木处理不彻底或流失。开展即死即清的疫区县每月20日前将即死即清情况报送至市(州)(附表13),市(州)汇总后,23日前上报至省林业局。

各疫区应积极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采集并上报疫木除治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疫区县(市、区)要全面从严管理疫木,加大对非法捡拾、挖掘、存放、采伐、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调入松木质包装材料的复检力度,积极开展检疫执法,规范疫区检疫调运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年疫情集中除治结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除治总结。在除治总结中,对除治面积和除治株数的统计要分别按照疫点乡镇和非疫点乡镇、疫点乡镇的疫情小班和非疫情小班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疫情除治结束后,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国家督查的要求,采取现场和内业相结合的查定方式开展防治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及时整改,确保除治质量和防治成效,评估办法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2)。

第六章 疫区撤销

第二十七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撤销疫区: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对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其间,省林业局将进行抽样调查,确保疫情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第二十八条 需撤销的疫区由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组织专家查定通过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需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第七章 督办问责

第三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力以及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等情形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督办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

2.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

3.枯死松树日常监测表

4.枯死松树日常监测统计表

5.枯死松树小班调查表

6.松材线虫病样品检测记录表

7.松材线虫病普查小班统计表

8.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果统计表

9.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统计表

10.松材线虫病样品送检单

11.松材线虫病检验鉴定报告

?12.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采伐监管台账

13.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运输监管台账

14.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烧毁监管台账

15.松材线虫病疫木即死即清信息月报表

 

3附件1.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rar

2附件2.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rar

1附件3-15.doc

logo来源:贵州省林业局网站

 


20220317

中办国办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指出,为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强调,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所有者职责为主线,以自然资源清单为依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以落实产权主体为重点,着力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利,实施有效管护,强化考核监督,为切实落实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为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

《方案》明确,针对全民所有的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草原、湿地、水、国家公园等8类自然资源资产(含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一是明确所有权行使模式,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履行,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编制自然资源清单并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权责,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试点地区编制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三是依据委托代理权责依法行权履职,有关部门、省级和市地级政府按照所有者职责,建立健全所有权管理体系。四是研究探索不同资源种类的委托管理目标和工作重点。五是完善委托代理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考核机制,建立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资产管理及职责履行情况的工作机制。

《方案》提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步试点。到2023年,基本建立统一行使、分类实施、分级代理、权责对等的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产权主体全面落实,管理权责更加明晰,资产家底基本摸清,资源保护更加有力,资产配置更加高效,收益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初步建立,所有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落实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责、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推进试点工作。成立由自然资源部牵头的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推进相关工作。鼓励差别化探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按程序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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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云林规〔2022〕1号

各州、市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利用林地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三调”成果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完成林草数据融合工作,编制完成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区划落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和依法依规有效落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依法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保护等级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按照林资规〔2021〕5号文件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等级,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细化用地标准,明确用地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结合全省实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应的林地等级和公益林等级条件下,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用地,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二)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加强林地监管,及时恢复植被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使用林地监管,督促、指导当事人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法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的,原则上进行原地恢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中确需进行异地恢复的,经原执法机关同意后,由林草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实施,或者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具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规定执行。

五、提升报告质量,建立通报制度

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严把林地现状调查关、报告编制关,并对其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林草局将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结果失实、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15日

logo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20220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2年3月12日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PDF

logo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20220311

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我们编制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pdf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11日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20220311
2021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国完成造林360万公顷,种草改良草原306.67万公顷,治理沙化、石漠化土地144万公顷,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全民义务植树创新发展

  2021年是全民义务植树40周年。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更大贡献。要深入开展好全民义务植树,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组织发动,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义务植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履行植树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呵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让人民过上高品质生活。

  全国政协召开“全民义务植树行动的优化提升”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分别开展“全国人大机关义务植树”“全国政协机关义务植树”“百名将军义务植树”活动。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第20次共和国部长义务植树活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以不同方式参加义务植树。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开展全民义务植树40周年系列活动,启动全民义务植树立法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北京市推出8大类37种义务植树尽责方式。黑龙江省发布网络捐款项目、举办树木认养活动等。上海市举办第七届市民绿化节。浙江省组织开展“千校万人同栽千万棵树”等主题活动。福建省线上推出43个劳动尽责活动。重庆市推出《春季义务植树地图》。吉林、江苏、海南、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省份积极开展植纪念林活动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

  二、科学绿化迈出重要步伐

  国办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全国绿化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出明确要求,编制全国国土绿化规划纲要。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印发“十四五”绿色交通发展规划和水土保持实施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完成《“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9个省份制定科学绿化实施意见。

  首次实行造林任务直达到县、落地上图,造林完成任务上图率达91.8%。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造林绿化空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组织开展20个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启动山东、辽宁、宁夏、河南、重庆等5个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

  三、重点生态工程深入实施

  编制印发“三区四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及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持青藏高原和黄河流域重点区域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谋划启动66个林草区域性系统治理项目。完成天然林抚育113.33万公顷。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分别完成38.08万公顷和2.39万公顷。长江、珠江、沿海、太行山等重点防护林工程完成造林34.26万公顷。三北工程完成造林89.59万公顷。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完成造林21.25万公顷,工程固沙0.67万公顷。完成石漠化综合治理33万公顷。建设国家储备林40.53万公顷。开展草原生态修复156.26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2万平方公里。

  北京市实施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等绿化工程。河北省实施张家口市及承德坝上地区植树造林、冬奥会赛区绿化等重点工程建设。山西省开展黄河流域、太行山生态屏障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一线一区两带”建设。安徽省启动实施长江、淮河、江淮运河、新安江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广东省实施高质量水源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防沙治沙等林业重点工程。

  四、城乡绿化统筹开展

  新增43个城市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全国累计建设“口袋公园”2万余个,建设绿道8万余公里。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和绿美村庄、森林乡村建设,制定《“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编制《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报告》,持续开展古树名木抢救复壮试点。公布第三批199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单和第一批100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名单。

  交通运输系统全年新增公路绿化里程21万公里。水利系统新增绿化面积445公顷,抚育面积3.85万公顷。中央直属机关组织干部职工义务植树(含折算)16万株,机关庭院改造绿地和草坪16.4公顷。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干部职工义务植树(含折算)11.8万株。全国工会系统干部职工义务植树(含折算)1000余万株。共青团组织开展国土绿化实践活动2.6万场、青少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近9.9万次。妇联组织开展“美丽庭院”建设,带动各地1000余万户家庭参与庭院绿化美化。

  五、草原保护修复切实加强

  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15个省份出台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意见。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草原围栏建设的通知》,发布《2020年全国草原监测报告》,推动草原精细化管理。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稳步推进。国家林草局和九三学社中央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免耕补播技术提升草原生态质量的通知》,大力推广免耕补播技术。开展草原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督查,举办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

  六、湿地保护修复持续强化

  出台《湿地保护法》。编制《全国湿地保护“十四五”实施规划》,发布《2020年度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白皮书》,制定《湿地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印发《红树林生态修复手册》,扎实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编制《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大力推进母亲河保护。新增和修复退化湿地7.27万公顷,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受益农户16760户,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面积2.35万公顷。目前,已指定6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60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899处国家湿地公园。

  七、荒漠化防治稳步推进

  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21—2035年)》《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方案(2021—2035年)》。在7省区开展荒漠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续建9个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修订《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完成“十三五”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期末综合考核。完成第六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调查,启动岩溶地区第四次石漠化调查。有效处置沙尘暴天气过程9次。

  八、全国林长制体系基本建立

  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制定《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出台《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基本建立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林长。27个省份建立林长会议、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等配套制度,17个省份出台林长制考核评价办法,多地创新推出“林长+”、总林长令、巡林督查等做法。安徽省出台林长制条例,江西省构建覆盖全域的网格化管护体系。

  九、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加强

  依法批准实施全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完成退化林修复93.33万公顷。推进全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体系建设。开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出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开展全国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和森林督查。

  强化森林草原防火督导检查,实行全覆盖包片蹲点指导。推动建立京津冀晋蒙五省区联防联动协作机制。全国森林火灾次数、受害森林面积、受害草原面积均呈下降趋势。启动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建立13个部门防控协作机制,对黄山、秦岭等重点生态区域进行包片蹲点。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成效初步显现,扩散趋势有所放缓。全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面积分别达966.67万公顷、1373.33万公顷。

  十、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取得新成效

  全国经济林面积保持在4000万公顷以上,完成油茶林新造改造25.13万公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在广西、江西开展现代林业产业示范省建设。生态旅游游客量达20.93亿人次,同比增长超过12%。成功举办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第十一届中国竹文化节和第十四届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十一、林草碳汇工作扎实推进

  编制《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2021—2030年)》《实现2030年森林蓄积量目标实施方案》《林业和草原碳汇行动方案(2021—2030年)》。开展森林生态系统增汇潜力评估和关键增汇技术研发。形成《2020年全国林草碳汇计量分析主要结果报告》。在浙江省安吉县建立全国首个县级竹林碳汇收储交易机制。

  十二、国土绿化支撑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国办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编制《科学绿化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方案》。实行差异化投资补助政策,大幅提高西部地区造林种草投资标准。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等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余额830亿元。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启动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支持塞罕坝机械林场“二次创业”。部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支持国土绿化关键技术研发。实施松材线虫病防控“揭榜挂帅”应急科技攻关。首次发布我国主要草种目录,28个省份发布乡土树种名录。建设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总平台和5大类数据库。

  十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举办第八届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届缔约方大会。举办第2届国际森林城市大会、2021扬州世界园艺博览会。召开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中蒙荒漠化防治合作专项视频会议、中国—智利、中国—德国、中国—新西兰等林业双边政策对话。支持国际竹藤组织发展。

  2021年,国土绿化工作虽然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我国林草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仍然突出,科学绿化理念尚未牢固树立,绿化成果巩固、支撑保障能力仍需加强,科学开展国土绿化仍需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2022年,国土绿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推进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实现“双碳”目标、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备注:公报中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202203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指南(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桂林生发〔2022〕7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广西林科院、广西林业设计院、广西森林监测中心,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广西大学林学院,广西林业集团、广西国控公司:

为扎实推进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共建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新情况、新要求,我局对《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3日

logo来源:广西自治区林业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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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本规范),现予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本公告所指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二、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三、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可以依法进行宣传。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

  四、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

  五、各省相关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

  六、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

  特此公告。

  附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2年3月1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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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开展
2022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林生发〔2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现就科学开展2022年国土绿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国土绿化空间

  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造林绿化空间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98号)要求,组织开展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估,全面摸清适宜造林绿化空间。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建立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的协同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和标准,补充完善调查图斑,严格质量把关,把握工作节奏,按时完成造林绿化空间摸底工作,为今后带位置上报、带图斑下达造林绿化任务奠定工作基础。

  二、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落地上图

  坚持把国土绿化落地上图作为科学绿化的第一道工序。各地要全面总结落地上图工作经验,以落地上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国土绿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启动种草改良任务落地上图。切实提高落地上图工作质量,建立健全与自然资源部门会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造林种草计划任务和完成任务上图的准确性。要充分发挥落地上图在国土绿化全过程管理中的作用,全面实行“双重”工程和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任务落地上图,研究推进义务植树、部门绿化、社会造林落地上图工作。2022年新造油茶林和低产油茶林改造任务全部纳入造林完成任务上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落地上图技术培训,确保基层熟练掌握落地上图工作要求和操作技术。

  三、精准提升林草资源质量

  坚持数量质量、存量增量并重,持续推进调结构、提质量。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大退化林和退化草原修复力度,全面摸清退化林和退化草原本底,因地制宜、科学修复。要加强珍贵树种培育,在林地质量较高、水热条件较好地区优先培育乡土珍贵树种。黄河流域各省区要根据我局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林草植被适宜性评价,提出植被调整方案,多措并举,优化林草生态系统布局、结构和功能。各地要强化新造幼林地封育和管护,建立完善造林绿化管护制度和投入政策,提高成林率。要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巩固提升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中幼林抚育,加大人工林抚育间伐任务实施比重。开展森林经营试点,逐步完善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和规范基本草原划定,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管,推进草畜平衡示范县建设。开展免耕补播技术试点推广,强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管理,逐步改善草原生态状况。充分利用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加强与气象、水利、地质调查等部门及科研院所合作,完善林草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四、加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各地要认真落实《“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依托“双重”工程项目、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和地方重点生态工程,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大力推进林草区域性系统治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落地上图、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要着力破解国土绿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政策创新,抓好组织实施;其他省份,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科学绿化示范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扎实推进三北工程科学绿化试点县建设,进一步探索创新三北工程建设新模式。积极开展国家草原公园、国有草场试点建设,提高草原资源综合效益,实现草原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造林作业设计审查制度,明确用地、用水、种苗和技术措施等审核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并监督实施。

  五、抓好林草种苗生产供应

  各地要依据主要乡土树种名录,加强乡土树种良种选育,尽快选育一批适宜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的乡土乔灌木良种。优化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树种结构,科学划定一批乡土珍贵树种、灌木树种采种基地,保障国土绿化对良种的多样化需求。推进林木种苗与国有林场融合发展,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提高生态修复种苗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做到就近育苗、订单育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草种目录(2021年)》,加强优质乡土草种选育、扩繁和推广应用,提高草种自给率,草原生态修复用种原则上要使用乡土草种。完善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制度,及时发布种苗供需信息,持续开展种苗质量抽检和市场监管,严把国土绿化种苗质量关。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注意研判“双重”工程投资方式变化情况,指导各地提前做好种苗准备,加强县级单位之间种苗余缺调剂。

  六、不断提升绿化惠民成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多种功能,培育林草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推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的绿化模式,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竹藤花卉、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大力发展油茶、核桃、文冠果等木本油料产业,合理安排种植面积,加大品种改良、低产林改造,提高木本油料供给能力。积极发展草牧业,在条件适宜地区开展人工草地建设,提高优质饲草供给能力。加强天然草原管理,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放牧管理技术,提高科学放牧管理水平和草牧业生产效益。持续推进森林城市建设,推动森林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园区,倡导见缝插绿、拆违建绿,将森林科学合理地融入城市空间。有序开展乡村绿化美化,鼓励农村“四旁”植树、庭院绿化,加强古树名木保护,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地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七、统筹推进春季造林绿化

  当前,春季造林已由南向北陆续展开。各地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提前做好物资储备,抢抓造林绿化黄金时节,稳步有序推进国土绿化。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参与造林种草、乡村绿化美化。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在国土绿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今春气候趋势预测,全国大部分地区气温较常年同期偏高,降水偏少,新疆北部偏少2至5成。有关地区要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切实加强造林种草管护,提前做好抗旱保苗准备。

  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战略选择。各地要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全面完成国土绿化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特此通知。

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28日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202202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
印发《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部印发《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真抓实干,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森林草原保护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评价、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客观、全面、精准评价地方工作,确保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

第四条 全面评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每年遴选原则上不超过8个市(含地、州、盟,下同)或县(含市、区、旗,下同),其中市级数量不超过50%,进行原则上为期一年的激励,在安排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条 评价标准包括基础项、加分项、扣分项和否决项。

(一)基础项

1.国土绿化:年度造林、种草改良等生态保护修复任务扎实推进。

2.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不断强化。

3.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4.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确定的专项拯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工作得到有力加强。

5.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成效明显。

6.林长制实施运行:林长履职尽责,工作制度健全并稳定运行。

(二)加分项

对创新林草生态保护发展政策,出台地方立法或保障制度,实施重大专项行动、重大生态工程、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国或者系统范围内产生影响;执法监督能力逐步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持续完善;相关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国务院督查通报表扬、中央部门表彰的予以适当加分。

(三)扣分项

视涉林草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予以扣分。

(四)否决项

市、县相关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批评的,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挂牌督办案件、约谈或启动问责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列入激励范围。

第六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省域内自评工作,参照评分标准(见附1),严格评审程序,遴选出拟激励的1个市或县,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表(见附2)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各省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评选出拟激励的市、县名单,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审议通过,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对每个受激励市、县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经费使用严格执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林长制激励评分标准

2.林长制激励(市或县)申报表

附1

林长制激励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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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PDF本站下载: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20220228
国家林草局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林长制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考核方式。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同步印发。

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长制督查考核(以下简称“督查考核”),旨在通过科学全面评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状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督办,推动各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督查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督查考核应当坚持统筹规范、计划管理,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考核,体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坚持目标导向、督考结合,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条 督查考核主要内容:

(一)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和突出工作成效等7项内容。

第六条 督查考核方式:

(一)规划期考核。每5年开展一次,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规划期相对应。规划期末利用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成果,结合年度督查考核,对照各省目标实施。

(二)年度督查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根据7 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通过监测、督查,结合日常监管实施。

第七条 督查考核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明确督查考核方式、时间、范围、任务及有关要求等。每年按程序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后实施,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督查考核采取各省自查与国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省对照督查考核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按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托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和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各省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地督查。

第九条?督查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初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并报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将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各省反馈督查考核结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派出机构,及时督办督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公案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试 行)

为做好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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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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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指南》的通知

办改字〔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国林草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编制了《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林草中药材产业发展指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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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实景三维作为真实、立体、时序化反映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时空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新型基础设施,通过“人机兼容、物联感知、泛在服务”实现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实时关联互通,为数字中国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分析基础,是数字政府、数字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数据资源和生产要素。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是面向新时期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新定位、新需求,对传统基础测绘业务的转型升级,是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模式,已经纳入“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为全面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5米格网的地形级实景三维实现对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覆盖,5厘米分辨率的城市级实景三维初步实现对地级以上城市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多级实景三维在线与离线相结合的服务系统初步建成,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形成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实时关联互通能力,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提供三维空间定位框架和分析基础,50%以上的政府决策、生产调度和生活规划可通过线上实景三维空间完成。
到2035年,优于2米格网的地形级实景三维实现对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必要覆盖,优于5厘米分辨率的城市级实景三维实现对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多级实景三维在线系统实现泛在服务,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实现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实时关联互通,服务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增强,80%以上的政府决策、生产调度和生活规划可通过线上实景三维空间完成。
二、建设任务
(一)地形级实景三维建设
国家层面完成:10米和5米格网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表面模型(DSM)制作,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并以3年为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2米和优于1米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DOM)制作,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并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基于上述工作及已有成果完成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
地方层面完成:优于2米格网DEM、DSM制作,覆盖省级行政区域,并以3年为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优于0.5米分辨率DOM制作,覆盖重点区域,按需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基于上述工作及已有成果完成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覆盖省级行政区域;近岸海域10米以浅DEM制作,覆盖沿海省份。
(二)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
国家层面完成:整合省级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形成全国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
地方层面完成:获取优于5厘米分辨率的倾斜摄影影像、激光点云等数据,基于上述工作及已有成果完成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覆盖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
(三)部件级实景三维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需求牵引、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部件级实景三维建设。
(四)物联感知数据接入与融合
国家和地方层面完成:物联感知数据接入与融合能力建设,支撑物联感知数据实时接入及空间化,采用空间身份编码等方式实现其与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语义信息关联。
(五)在线系统与支撑环境建设
全国构建统一的基于云架构、兼顾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特征、分版运行的国家和省市县实景三维数据库,实现“分布存储、逻辑集中、互联互通”。
国家和省市县分级、分节点构建适用本级需求的管理系统,并依托不同网络环境(互联网、政务网和涉密网等),为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提供适用版本的实景三维数据支撑,并为数字孪生、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应用提供统一的数字空间底座,实现实景三维中国泛在服务。
三、建设分工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技术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设计和分级建设相结合、国家和省市县协同实施的“全国一盘棋”格局。
坚持“只测一次,多级复用”的原则,在高精度实景三维数据覆盖区域,只基于已有成果整合、不重复生产,在非覆盖区域进行新测生产。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总体设计和管理机制,统筹指导协同实施。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攻关、技术支持和标准体系建设;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总体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技术协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成果质量检验方案编制。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家层面建设任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省由四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地实施方案编制,组织本地建设任务的协同实施。
国家层面按年度下发当年由国家层面组织制作的新增及时序化数据,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当年新增及时序化数据。
四、建设要求
(一)落实规划计划,做好经费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实景三维作为“十四五”基础测绘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设立专项工程或列入年度计划,重点做好高分辨率航空航天影像获取、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物联感知数据接入以及在线系统及支撑环境建设等方面经费保障。
(二)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协同实施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要加快组织制定技术文件,构建涵盖数据获取、处理、建库、质检、服务全链条的标准体系;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要强化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只测一次,多级复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同实施,避免重复建设。需要对相关技术指标及内容进行扩充和细化的,应与上位标准衔接,确保各地建设成果“无缝衔接、浑然一体”。
(三)强化科技创新,鼓励多方参与
各单位要坚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促进实景三维中国高质量建设,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物联感知数据与实体数据精准融合、海量实景三维数据轻量化处理等方面进一步实现突破,实现融合创新、智能升级、提质增效。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
(四)统筹发展安全,促进成果应用
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严格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面向专题应用、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开发适用的数据版本和服务模式;在软硬件配备中,坚持自主可控原则。秉持“需求牵引、边建边用”理念,在加快建设同时开展应用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建立典型应用示范,引导和带动三维时空信息产品应用,形成社会化服务新格局,推动实景三维中国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4日

logo来源:国家自然资源局网站

 

20220223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年2月23日)

做好2022年“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实施乡村振兴“五大行动”,突出年度性任务、聚焦针对性举措、坚持实效性导向,更加注重市场化推动、更加注重农业提质增效、更加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更加注重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不断促进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2022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左右。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一)坚决守牢粮食安全底线。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粮食播种面积4156.4万亩的目标任务,坚持产量不下降,力争有增产。建设一批粮食生产标准化基地,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优质稻产业化发展,推进马铃薯、高粱等特色粮食全产业链发展。持续做好粮食保险工作,提高粮食生产风险保障能力。

(二)实施粮油单产提升工程。建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领办示范机制。加大高产优质品种、高产技术推广力度。开展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推广水稻钵苗育秧和机插机收。加大坝区、园区等重要粮油生产基地农田小气候、实景观测站(网)等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病虫害监测防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大项目资金、科技、农资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提升粮油单产水平。全省粮食、油菜籽平均单产分别比上年提升2%以上、3%以上。

(三)加快提高食用植物油产能。加大冬闲田土开发利用,推广“高油”“双低”油菜优良品种和油菜增产增效栽培技术,推动油菜种植订单化发展,实施以粮油轮作为主要模式的耕地轮作项目,确保油菜播种面积达750万亩。完成大豆播种面积347.6万亩。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110万亩、稻油轮作130万亩。大力培育油茶、核桃等食用油料,扩大油茶基地30万亩、改培40万亩,核桃基地改培30万亩。

(四)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城市常年菜地保有量,确保重要农产品保供稳价。稳定发展生猪,完善落实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加快发展牛羊、优化发展家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养殖和奶业,实现肉类总产量230万吨左右。发展生态渔业,提高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水平,有序发展大水面增养殖,实现水产品产量28万吨。

(五)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抓粮有积极性的目标要求,稳定和强化种粮农民补贴,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试点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最大限度向种粮主体倾斜,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聚焦关键环节和小农户,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六)统筹做好重要农产品调控。健全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分析研判调控引导能力,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提升安全储粮水平。加强智能粮库建设,促进人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粮食库存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坚持节约优先,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浪费。

二、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七)强化防贫动态监测帮扶和巩固保障成果。制定年度监测标准,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认定时间,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应纳尽纳。针对发现的因灾因病因疫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坚持“四个双”机制动态调整解决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动态解决发现问题。坚持开发式帮扶和综合保障性措施相结合,强化监测帮扶责任落实,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巩固拓展“3+1”保障成果,落实“四个不摘”,开展“回头看”工作。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持续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在查漏补缺中巩固拓展好成果。继续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八)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效益。巩固深化“五权”分置成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继续摸排扶贫项目资产,建好台账摸清底数,明晰“所有权”。强化后续管理,通过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受益户自主管护等方式,明晰“经营权”。规范分配方式,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原则,明晰“收益权”。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处置收入统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明晰“处置权”。加强监管力度,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归口管理,加快资产移交,明晰“监督权”。

(九)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拓展粤黔协作领域,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快共建产业园落地见效。围绕“4+”合作模式,推进产业合作,加强劳务、消费、社会事业和乡村建设等领域协作。推动粤黔协作在全面对接合作的基础上,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指导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积极争取与原帮扶城市在产业、劳务、消费等传统领域继续合作。做好中央和省直单位定点帮扶协调,拓展帮扶领域,增强帮扶实效。深入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组织省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十)加大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力度。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搬迁群众平等享受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统筹谋划一批适合搬迁群众特点的产业项目,提供就业稳定保障。稳定搬迁群众就业,巩固提升搬迁劳动力家庭一户一人以上稳定就业质量,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设100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

(十一)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重点推进县、夯实基础县重点工作。结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推动各层级编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从财政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各类资金资源集聚,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派科技特派团,实行产业技术顾问制度,有计划开展教育、医疗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建立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监测评价机制。实施“三进三回”助推乡村振兴行动。

三、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十二)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挖掘潜力增加耕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十三)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建成高标准农田260万亩,同步推进25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围绕粮食生产优化布局,新开工项目以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优先在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的大中型灌区实施。创新投入模式,在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利用新增耕地指标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向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升耕地地力等级。新开工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深入实施“水网会战”。继续推动16个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十四)推进优势特色种源技术开发利用。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完成一批农作物重点物种系统调查、资源征集和鉴定评价,开展畜禽种质资源系统调查,推进作物种质资源库等一批库(圃、场)建设。推进油菜创新平台建设,开展以油菜、酒用高粱、中药材为主的特色作物育种攻关和实施畜禽遗传改良。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和南繁科研基地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贯彻落实种子法,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提升农机装备应用水平。加快建设山地农机装备技术创新平台,引进、发展小型智能化、多功能、组合式农机装备,发展山地农机装备制造业。创新实施省级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政策,重点支持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等农机,加快补齐农机装备短板。实施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项目,推进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广适宜特色农作物生产的农机具,率先在茶、菜、果等产业上实现突破。培育农机服务组织,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升至46%以上。

(十六)加强农业设施管理。完善农业设施管理体系,推进农业设施权属界定,明晰权属。按照资金项目管理源头和部门职责,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加大闲置低效农业设施、失管产业和土地资源的盘活力度。坚持市场导向,加强农业设施有效管理和利用,推动农业设施市场化运营,撬动社会资源投入。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

(十七)有效防范应对农业重大灾害。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力度,修复水毁灾损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加强沟渠疏浚和水库、泵站建设管护。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极端天气应对能力。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属地责任,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做好非洲猪瘟、草地贪夜蛾、松材线虫病等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

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十八)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严格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内拓外输力度,保持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提高到70%以上。完善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做好“粤菜师傅”等协作培训,打造“贵州技工”“贵州绣娘”等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有效性。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帮助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十九)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便利化程度。将以工代赈项目投入中的劳务报酬比例提高到20%。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精准设置、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确保可持续高效率。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大力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自主创业补贴等政策,提高贷款便利度和政策获得感。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动重点村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

(二十)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贡献化程度。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其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大息烽县、湄潭县、金沙县3个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整县推进力度。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二十一)提升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主体化程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让农民获得更多经营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收。实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500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0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200家。将脱贫家庭劳动力安排到产业组织和产业链中,确保全省脱贫人口人均收入增长15%以上,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农民收入增速。

(二十二)稳步提升农民社会保障化程度。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聚焦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推进社保扩面,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五、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三)巩固提升产业结构调整成果。围绕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烤烟等传统优势产业,对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农民受益多的主导产业,加强管理、提升效益、提高市场占有率。对基础相对较差的特色产业,按照市场化方向,及时调整种养结构,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宽市场渠道,真正把优势产业做成致富产业。有序推进涉农国有平台公司市场化实体化转型。

(二十四)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因地制宜推广林药、林菌、林花、林苗、林禽、林蜂等种植和养殖模式。采集林下用于食用、药用、工业和观赏产品,培育发展野生菌类、竹笋、林菜等林下产品采集业。发展林下经济面积2900万亩,完成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建设142万亩。发展森林体验、森林观光等生态旅游新业态,全省林业产业综合产值4000亿元。建成1个省级森林城市、20个森林乡镇、50个森林村寨、500户森林人家,完成10个森林康养试点基地提升建设。

(二十五)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产业有序梯度向县域延伸转移,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加强县域基层创新,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加快完善县城产业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聚焦农产品加工业,引导企业到产地发展粮油加工、食品制造。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质增效行动、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力争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9%以上。持续推进农产品(食品)深加工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实现翻番、倍增发展,让高成长企业真正成为有市场号召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打造10个以上乡村旅游与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深度融合发展示范点,新增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80个以上,新增标准级以上乡村旅游村寨、客栈和农家乐300家以上。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做大做强“一码贵州”电商平台。加快落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二十六)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进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建设4个农产品集配中心。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

(二十七)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药、化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完成营造林275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6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2980平方公里。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深化林长制,持续巩固退耕还林成效。深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河湖“清四乱”。加强省内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

六、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八)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系统思维、科学规划,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把握乡村建设的时度效。立足村庄现有基础,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推进省级以上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集聚区示范试点。推动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保障农村发展和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村庄风貌引导,注重提升农房服务配套和村庄环境。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有效做法。明晰乡村建设项目产权,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二十九)发挥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引领作用。坚持规划引领,聚焦打造特色产业特色生态特色文化、田园风光田园建筑田园生活、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加快试点村“一方案、两规划”实施。推动惠农政策、农村改革、机制创新、实事项目、党建引领等在试点村优先聚焦集成,探索户厕改造、污水处理、垃圾治理等实用技术路径,形成可学可信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强化改革创新,统筹推进财政资金引导、村集体资产支撑、农村改革挖潜,通过改革盘活试点村存量资产资源,推动试点资金来源多元、使用精准,防止用财政资金“垒典型”“造盆景”。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以农民为本、为农民而建、符合农村实际、顺应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试点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作用,规范建筑风格,提炼村规民约,发挥乡贤作用,强化治理创新,探索形成乡村治理系列导则。制定贵州省特色田园乡村评价命名标准,实施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确保50个省级试点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完成进度达到60%以上。

(三十)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抓好农村厕所革命,在巩固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基础上,以县为单位,编制农村厕所革命年度实施方案,新(改)建农户厕所22万户。组建技术服务团队,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科学选择技术模式和探索组织推广方式,确保改一个、成一个、用一个、农民满意一个。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16%。全面排查农村黑臭水体底数,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就地利用处理,全省30户以上自然村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60%。加强村庄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行动,全省村庄绿化覆盖率达44.5%左右。

(三十一)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乡镇通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倾斜。建成4000公里普通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完成200座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压实县乡政府农村供水保障责任,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稳妥推动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边远地区配电网建设,持续推动农村用电品质和用电质量双提升。推进农村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三十二)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快大数据、5G、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开展智慧农业、智慧农机、智慧气象等创新应用推广示范,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集成应用示范和推广。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5G、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提升农村宽带网络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加工和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十三)强化县域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巩固义务教育成果,办好特殊教育。扩大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遴选培育公办强校计划项目学校1000所,优先把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纳入公办强校计划项目。建设“贵州希望工程实验学校”。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行医保按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实现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加强规范行医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落实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分类资助政策。整合资源提升脱贫县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县级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加强乡镇便民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健全基层党员、干部关爱联系制度,经常探访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七、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三十四)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职责,通过补齐空编人员、选派干部挂职、县编乡用等方式充实乡镇工作力量。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乡镇、村集中换届后班子建设,严格依法设定县级对乡镇赋权职能范围,优化完善村党组织体系,扩大农村党的组织覆盖面。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乡村振兴主题培训。持续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作用。完善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入开展市县巡察,强化基层监督,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和传统村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试点。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加快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扩大覆盖面。

(三十五)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青年乡村振兴夜校等平台开展对象化分众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整合文化惠民活动资源,支持农民自发组织开展体现农耕农趣农味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贵州庆祝活动。继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围绕“服务老、养育小、让中青年发展好”等群众最现实关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发挥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红黑榜”等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持续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治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16万场次。

(三十六)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党小组+网格员+联户长”体系化、现代化建设,创建一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整合配优基层一线平安建设力量,构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乡村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应急管理与乡村治理资源整合,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指导做好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自然地质灾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非法集资、电信诈骗、跨境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健全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

八、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和推进农村改革扩大农业开放

(三十七)扩大乡村振兴投入。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落实中央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要求,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35%。鼓励各地高质量储备项目,在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新增限额内,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项目。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用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三十八)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力度。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引导行社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制度,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开展省级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建设和绿色金融助推乡村振兴行动。探索实施金融助理员制度,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发展农业保险及相关再保险业务。持续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三十九)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选派2000名科技特派员赴基层开展服务,选聘180名各类产业导师助推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继续在特色田园乡村和红色美丽村庄落实党建指导员、乡村规划师、乡村营造师、乡村监督员、产业指导员指导制度。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春晖行动·风筝计划”、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对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对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支持办好涉农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培养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专业人才和乡土人才。鼓励市县出台城市人才下乡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政策。

(四十)深化农村改革和扩大农业开放。落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深化农村“三变”改革,扩大省级示范村范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和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推进农业对外开放,融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发展战略。加强与广东等区域合作,广泛开展农业现代化交流和农产品产销对接。

九、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四十一)落实乡村振兴工作责任。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省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至少确定1个联系点。借鉴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开展《贵州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加强集中换届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三农”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水平。在“三农”领域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大力整治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大力整治文山会海、官僚主义、弄虚作假。

(四十二)建强党的农村工作机构。省市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三农”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一体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事协调职责。推进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

(四十三)加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配合做好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给予适当激励,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进行约谈,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努力开创贵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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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2022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

(共3347个)


一、四化项目(2648个)

(一)新型工业化(945个)

Ⅰ.现代能源产业(391个)

【收尾项目】(38个)

1.桐梓县庆源矿业煤矿技改项目

2.桐梓县强博煤矿30万吨扩能技改项目

3.正安县安场镇桥溪河煤矿项目

4.水城区玉舍煤矿东井(一期)工程

5.水城区发耳二矿(一期)工程

6.六枝特区老虎大坪光伏农业电站(二期)项目

7.六枝特区梭戛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8.盘州市鸡场坪乡云脚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9.盘州市马依镇五星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10.盘州市松河乡新华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11.盘州市松河东一井(兼并重组)项目

12.普定县鸡场坡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13.普定县猫洞马场(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14.七星关区杨家湾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15.七星关区何官屯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16.七星关区水箐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17.纳雍县骔岭镇左家营煤矿项目

18.纳雍县鑫达煤矿项目

19.织金县国安煤矿45万吨/年项目

20.织金县中坝煤矿30万吨/年项目

21.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项目

22.织金县化起镇龙金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23.金沙县高坪乡老虎石煤矿年产45万吨技改项目

24.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广木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25.百里杜鹃管理区红林矿业二采区项目

26.都匀市青阳(一期)风光互补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27.都匀市青塘(一期)风光互补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28.福泉市哈麻冲煤矿30万吨/年技改项目

29.平塘县新塘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30.平塘县甲茶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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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2022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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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普查试点,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启动并完成全国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国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普查组织实施

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中央负责全国技术规程制定、平台系统构建、工作底图制作、采样点规划布设等;负责国家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内业测试化验结果抽查校核、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唐仁健  农业农村部部长

    陆 昊  自然资源部部长

    郭 玮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唐登杰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邱启文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田学斌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李晓超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李树铭  国家林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兼任。

logo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20129

广东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

2022年1月29日

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国土绿化宣传,形成全社会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造林和国土绿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造林范围和目标任务,并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绿化。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省林业局将国家和省的造林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造林计划纳入本县(市、区)年度造林任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造林任务,提前做好申报、审核、入库等造林项目储备工作,确保项目条件成熟、可以实施。

  第八条 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造林任务分考核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考核性任务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林长制督导考核要求进行检查评价,指导性任务由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完成。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造林进度,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造林进度后,报送至省林业局;省直属单位径报省林业局。进度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纳入中央预算内的造林项目,应当按照财政资金投入和企业投资管理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造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等政府规定的采购办法和技术承包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资金投入达到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额度的造林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投入规模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额度和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市、县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将企业诚信和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造林项目必须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允许具备林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造林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过程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查验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五条 造林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先造后补”和“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应当以年度造林任务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造林项目要求进行编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规格、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十七条 精准落实造林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安排造林用地,重点造林任务用地应当“落地上图”,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图斑,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现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项目具体要求,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十 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广东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

  公益林造林应当营造3个以上树种的混交林,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

  商品林造林单个树种纯林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与纯林相邻的小班必须使用不同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十条 根据造林树种、造林地土壤条件和资金投入情况,遵循科学精准合理施肥原则,选用合适的肥料,科学设计施肥用量、施肥时间和施肥方法。

   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 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

  地级以上市、县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 项目调查设计、监理费用的支付参考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 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按造林工序安排施工进度,执行苗木、肥料等材料进场报验制度,落实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无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批复的造林项目,不得组织施工。造林项目应避免造成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 进行林地清理,应当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采用穴状、带状等方式整地,穴垦的深度、宽度应当符合作业设计要求。禁止炼山、全垦整地,适当选用鱼鳞坑整地、修建梯地、保留梯间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第二十 造林项目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选用1—2年生的Ⅰ级苗木,并具备“两证一签”。禁止使用老化苗木。具体造林项目对苗木质量有高于前述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选择适宜的造林时机开展种植作业。造林成活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在本年或下一年春季补植,使其尽快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 造林应当合理施放基肥。基肥应于种植前10天以上施放,与表土混匀后覆土待种植。

  第二十 造林项目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设计变更后,报原渠道重新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三十 封山育林项目施工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执行,设立封山育林标识牌,落实管护人员和封育措施。

   造林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场地布置、环境管理等方面。应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合理选择并稳固搭建生活营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施工作业。

第六章 抚育管护

  三十二 坚持造抚并重,全面加强新造林抚育管护,新造林要进行连续三年抚育,每年不少于一次抚育。

  三十三 新造林抚育包括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抚育管护作业。结合抚育进行追肥,宜采用沟施或穴施的方法,深度以不伤及幼树根系为宜。

  第三十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新造林地的管护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新造林地纳入网格化护林员的管护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造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造林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对本级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属单位造林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报省林业局备案。省林业局将组织年度核验,核验结果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保留株数、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抚育管护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 造林面积采用遥感判读、地形图勾绘、无人机测绘等方式,现场实地全面核查,面积核实误差在±5%(含)以内的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5%(不含)以上的以核实面积为准。造林面积核实率应当达100%。

  第三十 造林当年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当年造林合格:

  (一)种苗质量合格率达95%(含)以上。

  (二)造林成活率达85%(含)以上, 计算方法执行GB/T 15776。

  (三)混交林小班造林树种中任一树种造林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四)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合格。

  四十?造林三年后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造林成效成林:

  (一)造林保存率80%(含)以上,或造林小班(地块)郁闭度0.2(含)以上,计算方法执行GB/T 15776。

  (二)营造混交林任一树种保留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三)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成效成林。

  四十一 造林绿化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造林绿化成效差、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十二 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等社会事件导致造林成活(保存)率低于41%(不含)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认定为造林失败。经认定造林失败的可重新申请造林。

第八章 信息档案管理

  四十三 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

  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造林管理水平。

  四十四 造林档案主要包括造林计划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造林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作业小班矢量化文件、招标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两证一签”,造林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以及造林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logo来源:广东省林业局网站

 

202201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林规发〔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28日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PDF本站下载:《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2022011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全国沙产业发展指南》的通知

林沙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进一步引导合理适度利用沙区资源,推动沙区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局编制了《全国沙产业发展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沙产业发展指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18日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PDF本站下载:《全国沙产业发展指南》

 

20220108
国务院
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国发〔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同时,贵州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贡献更大力量。

(二)战略定位。

——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发挥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大胆试、大胆闯、主动改,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探索路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对外开放通道和平台载体建设,深入推动制度型开放,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升级版。

——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中国建设探索经验。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科学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开放型经济水平显著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数字经济增速保持领先;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丰富,绿色转型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35年,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基础设施通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全面改善,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

(四)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贵州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建立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调剂机制,开展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深化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推进息烽、湄潭、金沙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集体石漠化土地市场化改革试点。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探索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有效处置方式。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完善“净矿出让”机制,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等激励机制。探索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新机制。鼓励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贵州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研究完善“西电东送”电价形成机制。推进数据确权,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改革,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收益分配机制。

(五)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支持指导贵州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本配置。深化效率导向的国资经营评价制度改革,推动国资监管切实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推进能源、矿产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稳妥推进白酒企业营销体制改革。

(六)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政务服务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完善信用承诺、修复和异议机制。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

(七)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细化落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支持贵州确定一批省重点帮扶县。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探索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实现跨村组区位调整机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完善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力度,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支持广东与贵州建立更加紧密的结对帮扶关系,打造东西部协作的典范。

(八)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强化规划引领,分类推进村庄建设。充分考虑贵州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情况,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车购税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升级改造农村电网,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动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发展,创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示范村。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贵州乡村振兴。依法依规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九)大力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严格落实全省耕地保护任务与责任,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调整优化耕地布局,核实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促进优质耕地集中连片,到2030年建成高标准农田2800万亩以上。做优做精特色优势农产品,提高重要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水平。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打造一批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加快现代种业、特色优势杂粮、优质稻推广,推动山地适用小型农机研发推广应用,推进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产地冷链物流设施,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大型商超在贵州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推动“黔货出山”。

(十)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培育发展黔中城市群,增强要素集聚能力,打造区域高质量发展增长极。支持贵安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培育和发挥体制机制优势。深入推进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引导人口和经济合理分布,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提供的机制。将新增城镇人口纳入中央财政“人钱挂钩”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加强市政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进燃气等城市管道建设和更新改造。

四、推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

(十一)促进贸易投资自由便利。支持贵州主动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探索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重点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数据服务。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研究探索放宽特定服务领域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积极推动中欧班列开行。推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

(十二)畅通对内对外开放通道。巩固提升贵州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的地位,加快主通道建设,推进贵阳至南宁、黄桶至百色铁路和黔桂铁路增建二线等建设,研究建设重庆至贵阳高铁。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等铁路,实施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适时开展兴义至永州至郴州至赣州、泸州至遵义、盘州经六盘水至威宁至昭通等铁路前期工作。研究建设重庆经遵义至贵阳至柳州至广州港、深圳港、北部湾港等铁路集装箱货运大通道。加快兰海、沪昆等国家高速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研究推进厦蓉、杭瑞、蓉遵、贵阳环城等国家高速公路扩容改造。积极开展与周边省份公路通道项目建设,加快打通省际瓶颈路段。推进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提等升级,稳步实施乌江思林、沙沱、红水河龙滩枢纽1000吨级通航设施项目,推进望谟港、播州港、开阳港、思南港等港口建设,打通北上长江、南下珠江的水运通道。加快贵阳、遵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完善提升贵阳区域枢纽机场功能。加快威宁、黔北、盘州等支线机场建设。

(十三)推进开放平台建设。加大贵阳航空口岸开放力度,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加快遵义新舟机场、铜仁凤凰机场口岸建设。支持广州港、深圳港、北部湾港在贵州设立无水港。不断提升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展会活动的影响力。高标准、高水平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加快国际山地旅游目的地建设,发展国际山地旅游联盟,办好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

(十四)加强区域互动合作。支持贵州积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大湾区总部+贵州基地”、“大湾区研发+贵州制造”等合作模式,支持粤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推动贵州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沿江省份在环境污染联防联控、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合作。积极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交通、能源、大数据、文化和旅游等领域合作。

五、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贵州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在数字技术、空天科技、节能降碳、绿色农药等优势前沿领域培育建设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天眼”(FAST)数据资源整合能力,国家科技计划对FAST核心科学目标给予支持。加强南方喀斯特地区绿色发展与生态服务整体提升技术研究与示范。实施“科技入黔”,加强公共大数据、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贵州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建设,有序发展轻量化材料、电机电控、充换电设备等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支持以装备制造及维修服务为重点的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吸引数字经济、清洁能源、高端制造、山地农业等行业领军人才,探索多元化柔性引才机制。

(十六)实施数字产业强链行动。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建设国家大数据安全靶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推动在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适度超前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

(十七)推进传统产业提质升级。落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持贵州加大磷、铝、锰、金、萤石、重晶石等资源绿色勘探开发利用,加快磷化工精细化、有色冶金高端化发展,打造全国重要的资源精深加工基地。支持布局建设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关键设备等产业备份基地。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特色食品、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将符合要求的贵州苗药等民族医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推动传统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引导传统业态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

(十八)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繁荣发展。围绕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加强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弘扬,实施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纪念馆等重大项目,打造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做优做强黄果树、荔波樟江、赤水丹霞、百里杜鹃等高品质旅游景区,提升“山地公园省·多彩贵州风”旅游品牌影响力。支持培育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积极发展民族、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强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与传承,打造民族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品牌。加快优秀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和开发,推动景区、博物馆等发展线上数字化体验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和旅游品牌。

六、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九)改善提升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科学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支持苗岭、武陵山区、赤水河流域等一体化保护修复。加大对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清水江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实施重要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对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实施生态恢复。优先支持贵州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的人员分批实施避险搬迁。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好马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深入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快低效林改造,稳妥探索开展人工商品纯林树种结构优化调整试点,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研究设立梵净山、大苗山国家公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建设有害生物风险防控治理体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实施黔金丝猴、楠木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工程。

(二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磷、锰、赤泥、煤矸石污染专项治理,推动磷石膏、锰渣等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技术攻关和工程应用示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工程,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二十一)健全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度体系。支持赤水河流域等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与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支持贵州探索开展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研究建立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相关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经济发展与生态产品总值“双考核”。探索创新山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模式,建立健全用途管制规则,在此基础上探索促进山地特色农业和山地旅游发展的政策。

(二十二)积极推进低碳循环发展。加快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发展新能源,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等领域的应用。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落实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要求,力争新建项目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引导存量项目分类有序开展节能改造升级。巩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发挥森林固碳效益。探索实施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工程,有序开展煤炭地下气化、规模化碳捕获利用和岩溶地质碳捕获封存等试点。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规模化、高值化利用。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二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设一批就业帮扶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做强职业技能服务品牌。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二十四)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县域高中建设。推进职业教育扩容提质,推动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融合发展,支持建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支持贵州围绕发展急需探索设立大数据类、工业类、文化和旅游类高校,推进部属高校结对帮扶贵州地方高校,支持省部共建贵州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招生计划增量向贵州适度倾斜,稳步扩大贵州地方高校研究生培养规模。支持贵州深入实施“国培计划”、“特岗计划”。

(二十五)推进健康贵州建设。支持在贵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市级医院提质扩能和县级医院提质达标,提升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保障能力。实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工程,提升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救治、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能力。支持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实施“黔医人才计划”,拓展“医疗卫生援黔专家团”范围。完善远程医疗体系,推进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建设。

(二十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并动态调整贵州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租购并举有力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全面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八、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二十七)提高水安全保障和洪涝灾害防治水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有效解决长期困扰贵州发展的工程性缺水难题。推进凤山水库、观音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力争开工建设花滩子、石龙、英武、宣威、车坝河、玉龙、美女山等水源工程和贵阳乌江供水工程,加快推进德隆等中型水库建设,力争到2030年全省水利工程设计供水能力达到170亿立方米以上。充分考虑地形条件,研究对贵州小型水库建设以打捆方式给予定额补助。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控制性枢纽等工程建设,持续深化兴仁、岩口等控制性枢纽工程论证。实施乌江、清水江、舞阳河等防洪提升工程。强化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继续实施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研究对淹没区按农用地管理。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水利工程长效运营机制。

(二十八)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在毕节、六盘水、黔西南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打造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推动以原址扩能升级改造及多能互补方式建设清洁高效燃煤机组。推进川气入黔、海气入黔等工作。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勘探开发利用,推进黔西南、遵义等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推进川滇黔桂水风光综合基地建设,加快实施大型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在开阳等县(市、区)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数字化试点,研究建设能源数据中心。

(二十九)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法从严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积极盘活各类资金资产,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采取适当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在确保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贵州适度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研究支持在部分高风险地区开展降低债务风险等级试点。

九、保障措施

(三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继承发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引导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推进改革创新,提升全局性、系统性思维,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能力,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三十一)强化政策支持。研究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方式,依法依规赋予贵州更大改革自主权。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贵州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转移支付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项目建设。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深入推进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三十二)完善实施机制。贵州省要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精神,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主动作为、大胆探索,以敢闯敢干的姿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出一条新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对贵州改革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跟踪评估,依托西部大开发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月18日

logo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20107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
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发〔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三定”规定,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工作。为搞好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协调配合,减少工作重复浪费,充分发挥现有机构队伍的调查监测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图斑为工作范围。

  (一)统一工作部署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每年3月份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联合发文部署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明确调查监测任务和工作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转发文件,共同推动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统一分类标准

  林地、草地、湿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可以根据需要,在林地、草地、湿地的二级地类基础上细化。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指标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林地范围,草原面积、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草地范围。需要调整分类指标的,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修订分类标准。林草业务管理需要的其他专项监测指标由国家林草局确定。

  (三)统一调查底图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保持相关数据基础的一致性。自然资源部统一向国家林草局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家林草局统一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享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含原始数据和正射影像图)和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统一成果发布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其他成果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布。

  二、明确任务与分工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部署文件,审核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协调基础图件,解决调查监测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调查监测成果。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国家林草局主管副局长、自然资源部一位总师任副组长。国家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参与。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模式,组建工作专班,并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调查监测成果经工作专班审核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全程负责、履职到位,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工作。参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的相关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协同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各项相关工作。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相对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要对此类图斑的相关属性信息进行记录,在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后,及时将相关属性信息关联到对应图斑上,纳入当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三)严格质量管控

  各级工作专班是本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坚持分阶段分层级的全程质量管控,建立质量回溯机制,前一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调查成果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方可汇交。

  (四)加强成果共享应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并根据需要向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调查监测成果,扩大成果共享应用范围和成效。

  (五)加强创新技术研究

  调查监测应采用相对成熟、稳定的技术方法。对于需形成总体面积的调查监测指标,应采用内外业结合的图斑调绘方法开展全面调查,其他指标可采用抽样方法调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参与单位应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开展试点实验,经可靠性验证后,适时组织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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