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4

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

实施方案(2022-2030年)》

的通知

国科发社〔2022〕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做好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结合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新形势新情况,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能源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科院 工程院 国家能源局

2022年6月24日

logo来源:科技部网站

 

2022061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自然资源
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和2022年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部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部“两统一”职责履行,聚焦自然资源监测网络构建,为国土空间状况、国土空间安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国土空间治理等提供高质量的数据供给。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主要是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框架下,统筹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监测对象,掌握各地类面积、范围、分布和变化等情况;对现行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开展自然资源细化和补充监测、人文地理要素监测(其他城市、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定位为上述监测内容,监测工作与国土变更调查一体化开展,监测结果满足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用途管制、开发利用、权益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督察执法、林草湿保护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构建全国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标准统一的动态监测体系,发挥自然资源监测引领性、保障性作用,提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领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各地和各单位加强监测关键技术攻关与创新,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监测工作效能。

二、工作内容

  (一)地类变化监测

  采集时相为6—7月全覆盖影像,重点地区(东部和城市及周边约300万平方公里)采集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其余地区优先采集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不足区域补充优于2米分辨率影像。采集到的影像经正射纠正用于后续监测工作。

  利用正射影像图套合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分类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含冰川及常年积雪)、建设用地等变化信息。同时,对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推(堆)土、拆除未尽、光伏板等单独图层,跟踪监测其变化后现状情况;对新增围填海情况进行监测,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图斑,并按照影像特征细化分类;对室外滑雪场及周边区域开展监测,掌握滑雪场内部及周边区域地表覆盖现状及变化、坡度分布等情况。国家将及时分批下发监测发现的地类变化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同时,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开展地类变化监测的基础上,加密监测频次。

  (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的要求,对现行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其他城市、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同步开展)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监测工作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参考使用历年地理国情监测、基础测绘、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成果,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掌握自然资源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类型、面积、范围、分布和变化等情况,主要包括城市土地利用、建设强度和建筑量、公共服务功能、交通便捷、安全韧性、历史文化等内容。在2020年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水网、路网数据基础上,监测更新水网、路网数据。监测结果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工作需求。各地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测内容。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在所有城市和建制镇开展监测工作奠定基础。

  (三)推进地下空间调查试点

  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地质调查、测绘等已有工作基础,选择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花岗岩地下空间、岩溶地下空间调查试点工作。围绕地下空间调查监测评价,协同空间规划、安全利用、用途管制、不动产登记等需求构建调查指标,获取地下空间类型、规模、形态、埋藏深度、空间连通性、地质结构等信息,为建立健全地下空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机制,全面开展全国地下空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奠定基础。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准备申报参与试点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监测分析

  利用监测成果开展监测分析,支撑管理和决策。围绕国家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管理、监督、考核的需要,对三条控制线开展监测分析;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重点战略区域开展监测分析;围绕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自然灾害频发区域、边境地区等重要领域开展监测分析;围绕国家重点项目开展监测分析。各单位和各地可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区位特点和工作需求,统筹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五)构建自然资源监测网络

  以国土调查云为载体,充分调动省、市、县、乡、村力量,构建全国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标准统一的动态监测体系,建立并完善分级监测、逐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国家与各省充分衔接,推进规范化集成、关联、汇总自然资源监测数据,逐步实现全国监测成果在线集成汇入,形成分级分层、标准统一的全国自然资源监测网络。

  (六)技术创新

  鼓励各地和各单位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进出平衡”、种植属性以及城市相关内容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研发相关的模型、算法、标准,重点突破提升多源影像融合、影像信息智能化提取和解译等关键技术,为数字化监测提供基础支撑,有效提高监测数据获取、处理、分析、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三、任务分工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负责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国自然资源监测工作整体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参与指导监测分析工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并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交监测成果。各相关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具体开展监测工作。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变化信息提取、相关要素更新、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部有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分工承担影像保障、地类变化信息提取、质量抽查、成果汇总等工作。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承担监测底图提供、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分析整合、国土调查云保障等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地下空间调查试点工作。

四、预期成果

  按照边监测边应用的原则,监测和分析结果(包括过程成果和最终成果)及时推送部相关单位和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地类变化信息监测成果于2022年9月30日前形成。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原则上要求于12月31日前提交。地下空间调查试点成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交。

  (一)基础成果。包括正射纠正影像成果,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含冰川及常年积雪)、建设用地等变化监测成果,城市自然资源和人文地理要素监测成果。

  (二)统计成果。基于基础成果进行汇总统计形成的数据成果,包括: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含冰川及常年积雪)、建设用地等范围内各地类变化面积、比例等,城市自然资源和人文地理要素统计成果。

  (三)分析成果。根据相关管理需求,结合其他调查监测成果和经济社会数据,通过分析形成各类图斑数据集及分析报告,包括:耕地变化图斑数据集,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数据集,林地、草地变化图斑数据集,城市自然资源和人文地理要素数据集等成果。

  五、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自然资源监测成果是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及各级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依据,实事求是、质量第一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基础性工作,始终秉持“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工作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掌握真实情况为原则,逐级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监测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治理工作需求,今年工作较往年调整较多、内容较多、涉及层级和单位广泛,国家层面各单位要密切协同、相互配合,地方层面要在已有经费基础上,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好省、市、县三级力量,切实保障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领导到位、管理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统筹质量、进度、安全三方面工作,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三)强化安全保密,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应对安全风险,全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别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作业单元、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作业岗位,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交通、设备、通讯、应急、报告等,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管理、强化保密责任,规范涉密环节的工作流程,确保监测工作中的涉密数据及信息安全。要严肃保密工作纪律,发生失密、泄密,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和各单位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 陈会敏 010—66557223 董 泉 010—6655702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1.2022年上半年全国地类变化监测实施方案.doc

2.2022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docx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3日

  法释〔202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

  (四)林木流转;

  (五)林地、林木担保;

  (六)林地、林木继承;

  (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条 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地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流转、森林资源担保等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依法经林权证等权利证书载明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林地、林木,另一方主张取得相关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第六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同一集体林地订立多个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主张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由具有下列情形的受让方取得:

  (一)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登记的;

  (二)林地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争议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的;

  (三)无前两项规定情形,合同生效在先的。

  未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以林地经营权人擅自再流转林地经营权为由,请求解除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林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林地经营权人能够证明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已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条 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者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流转、再流转合同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主张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方主张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因前两款原因,致使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承包方请求由林地经营权人承担林地使用费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林地经营权人请求对林木价值进行补偿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方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订立的合同,应当综合考虑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公益林生态功能及是否经科学论证的合理利用等因素,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当事人仅以涉公益林为由主张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折价,并据此请求接管经营抵押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十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请求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者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合理确定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明确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并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

  第二十二条 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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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保发〔20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

  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公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1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4号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4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部 长 唐仁健
自然资源部 部 长 陆 昊
生态环境部 部 长 黄润秋
海关总署 署 长 俞建华
2022年5月31日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三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条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第十一条 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二十三条 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第二十四条 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logo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20624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保障油茶生产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油茶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油茶生产用地,充分调动油茶生产的积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支持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改造提升低产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站稳国家立场,牢记“国之大者”,共担政治责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推动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改造提升低产林,不折不扣地完成“十四五”时期油茶发展目标任务。


二、保障用地需求。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得占用耕地种植油茶。支持利用低效茶园、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各类适宜的非耕地国土资源改培油茶,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油茶、橡胶等各类经济林依据《森林法》纳入森林覆盖率、森林碳汇调查监测统计范围。扩种、改造油茶不影响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


 三、实行精细管理。各地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规划布局好油茶扩种、改造土地利用空间,制订油茶种植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并将2023—2025年油茶生产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建设任务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全周期精准管理。
特此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30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530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

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林草用地要素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有关规定,省林草局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已经局党组202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各地使用并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logo来源:云南省林草局网站

PDF本站下载:《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

 

2022052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同时,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部分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为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求好不求快,干一件成一件,努力让农村具备更好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尊重规律、稳扎稳打。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合理安排村庄建设时序,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久久为功、从容建设。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农民可承受的基础之上,防止刮风搞运动,防止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村建设要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分区分类明确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避免在“空心村”无效投入、造成浪费。

  ——注重保护、体现特色。传承保护传统村落民居和优秀乡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防止机械照搬城镇建设模式,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

  ——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作用,坚持为农民而建,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搞建设,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乡村建设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用。

  ——节约资源、绿色建设。树立绿色低碳理念,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建设,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

  (三)行动目标。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县域规划建设一盘棋,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细化分类标准。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确保各项建设依规有序开展。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五)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以县域为单元,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农村公路骨干网络,推进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建设,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错车道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道路连接,统筹规划和实施农村公路的穿村路段建设,兼顾村内主干道功能。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重点村镇延伸,有序实施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加强农村道路桥梁、临水临崖和切坡填方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推进林区牧区防火隔离带、应急道路建设。

  (六)强化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防范水库垮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风险,充分发挥骨干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作用,完善抗旱水源工程体系。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划定千人以上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配套完善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健全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更新改造一批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有条件地区可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健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七)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供电保障能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按照先立后破、农民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北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推进散煤替代,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取暖用能中的比重。

  (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鲜活农产品低温处理和产后减损。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地冷藏保鲜,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面向农产品优势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要销区,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整合优化存量冷链物流资源。围绕服务产地农产品集散和完善销地冷链物流网络,推进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间的功能对接和业务联通,打造高效衔接农产品产销的冷链物流通道网络。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改造提升县城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商贸中心,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利用村内现有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宣传推广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九)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推进数字技术与农村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覆盖,进一步提升农村通信网络质量和覆盖水平。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发展智慧农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和“数商兴农”行动,构建智慧农业气象平台。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集体资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推动“互联网+”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推进涉农事项在线办理,加快城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深入实施“雪亮工程”。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

  (十)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站点,支持党务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服务就近或线上办理。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加强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进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加强行政村村内主干道路灯建设。加快推进完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应急广播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十一)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农房周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顺应地形地貌,不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农房建设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推动配置水暖厨卫等设施。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以农村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主体,完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省级统筹建立从用地、规划、建设到使用的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设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提升防火防震防垮塌能力。保护民族村寨、特色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民俗风貌。

  (十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等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引导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厕所,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统筹农村改厕和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设施和服务,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加强入户道路建设,构建通村入户的基础网络,稳步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出行不安全等问题。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整治农村户外广告。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引导鼓励农民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加强乡村风貌引导,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

  (十三)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发挥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支撑作用,强化县城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优先规划、持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发展涉农职业教育,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新建改扩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农村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乡村地区继续教育发展。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完善基层公共卫生设施。支持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强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或诊室等设施条件建设,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持续提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管理水平,推进村级医疗疾控网底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合理收入,完善培养使用、养老保障等政策。完善养老助残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建立养老助残机构,建设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培育区域性养老助残服务中心。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支持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推进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

  (十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主题培训。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充实加强乡镇工作力量。持续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推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干事创业。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做到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全覆盖,推动各级党组织通过驻村工作有计划地培养锻炼干部。加大在青年农民特别是致富能手、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发展党员力度。强化县级党委统筹和乡镇、村党组织引领,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做到精准化、精细化,推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

  (十五)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融入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推进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乡村戏台、非遗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等机制,治理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推广积分制、数字化等典型做法。

  三、创新乡村建设推进机制

  (十六)建立专项任务责任制。按照一项任务、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专项推进方案,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各地要细化措施,强化政策的衔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防止造成资金和资源浪费。

  (十七)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原则,在县一级普遍建立乡村建设相关项目库。加强项目论证,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负面清单”,防止形象工程。建立健全入库项目审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十八)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对于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严格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

  (十九)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坚持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引导农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项目谋划环节,加强农民培训和指导,组织农民议事,激发农民主动参与意愿,保障农民参与决策。在项目建设环节,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在项目管护环节,推行“门前三包”、受益农民认领、组建使用者协会等农民自管方式。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程序和方法。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二十)健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各地要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建立公示制度。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信、邮政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推行经营性、准经营性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乡村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乡村建设行动作为重点积极予以支持,并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将乡村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部分可按规定统筹安排支持乡村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二十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乡村建设。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十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乡村建设纳入东西部协作帮扶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重点支持领域。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乡村建设。对经营性建设项目,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切实发挥运营企业作用。

  (二十四)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二十五)强化人才技术标准支撑。加快培育各类技术技能和服务管理人员,探索建立乡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支持熟悉乡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乡村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服务等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统筹协调。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落地实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建立专项推进机制,协调推进重点任务。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推进乡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乡党委和政府要把乡村建设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结合“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统筹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

  (二十七)实行清单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的原则,按年度确定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市、区、旗)。各县(市、区、旗)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各地综合考虑乡村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科学调整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二十八)加强评估考核。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实施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

  (二十九)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乡村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总结推广乡村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编制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乡村建设题材文艺作品,增强乡村建设的社会认知度。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51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生发〔20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田防护林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粮食高产稳产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要求,科学规范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在风沙等灾害严重的三北地区、黑土地区、黄河故道区等重点区域,为了防灾减灾需要,当现有空间不足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且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尽量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防止或避免挤占耕地空间、影响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涉及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面积和权属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协助发包方和承包农户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农田防护林建成验收后,要严格按照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开展地类变更。

  二、支持各地结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统筹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积极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田防护林体系。新建或改造农田防护林,依法依规享受中央财政造林、森林抚育补助;涉及使用农户承包地的,应给予承包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三、农田防护林建设要考虑地区差异,科学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主要树种和配置模式,优先选用表现良好的乡土树种,合理布局林带的走向、间距和宽度,避免因树冠过高或与排灌系统距离过近,影响无人机飞防等低空作业和排灌系统发挥功能。

  四、对于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对于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支持各地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有序开展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建设情况的跟踪监督,在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和黄淮海平原地区,应明确将农田林网化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当地林长制工作内容。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0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506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云林规〔2022〕2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定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

(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应当一次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阶段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报批。

(三)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国防和外交项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

二、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

根据《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

(四)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六)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七)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八)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

按照《规范》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要求执行。

2.属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二公顷及其以下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权限

根据《规范》第七条第一款,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根据《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三、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第(一)(二)项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征占用草原应提供的材料

需要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和对应的权属材料;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同时提供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详见附件)。

五、现场查验有关要求

(一)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接到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征占用草原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并编制现场查验报告。其中,属于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的,及时通知当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开展现场查验时,参加查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不得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摊派任何查验费用。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按“五、现场查验有关要求”第(一)(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草原所在村将拟使用草原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五)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报送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六、认真落实先行使用草原政策规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草原手续。

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手续时,应当提供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用地单位先行使用草原申请、用地单位与草原所有者签订的预补偿协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代补偿承诺。

七、加强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编制提纲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云南省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编制提纲.docx

logo来源:云南省林草局网站

 

202204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应急管理部。

logo附件下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logo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20220426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的通知

环法规〔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2022年4月26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第十六条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在省域内跨市地的案件由省级政府管辖;省域内其他案件管辖由省级政府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跨省域的,由损害地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相关省级政府应加强沟通联系,协商开展赔偿工作。

  第十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

  第十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并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

  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市地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负责。

  第二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并送达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收到磋商告知书后在答复期限内表示同意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召开磋商会议。

  第二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开展,防止久磋不决。

  磋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和科学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就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充分依托现有平台建立完善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纲和关键技术环节、基本生态环境要素、基础方法等基础性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第三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接受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告机制。

  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地方政府依照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索赔。

  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推进。

  第三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logo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20220422

《中国绿色时报》特别策划

森林“四库”解读:碳库、粮库、钱库、水库...

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生动形象地阐明了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与作用。

  为什么说森林是水库、是钱库、是粮库、是碳库?《中国绿色时报》近期推出特别策划,约请林草界专家学者专题解读森林“四库”,系统介绍森林的多重效益与价值。

森林“四库”系列解读:森林是碳库

肖文发 朱建华


  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现在应该再加上一个“碳库”。其中,森林是“碳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众所周知,森林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是森林植物的本能,为何总书记在当下突出强调“应该再加上一个‘碳库’”?我们认为这和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承诺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自此我国进入“双碳”战略目标的这一时代背景是一脉相承的。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庄严承诺,也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指出,要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主体,其强大的碳汇功能和作用,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也是目前最为经济、安全、有效的固碳增汇手段之一。

  “双碳”战略目标下,“森林是碳库”强调的不仅是传统林业上森林的碳汇功能,更在于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森林的固碳减排效应可以为我国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争取更多的发展时间和空间。

森林碳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大量观测和研究证实,全球气温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人类利用化石能源等活动导致大量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自1990年以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全球科学家编写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最新的第六次评估第一工作组报告指出,1750年左右以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上升“明确无疑”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这是国际科学界的主流认识,也是国际社会采取应对措施的主要科学依据。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0年联合国大会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谈判进程,1992年制定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确立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责任和义务,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石。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碳减排问题。2007年,在发展中国家中率先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14年,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森林蓄积量达到180亿立方米;到203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森林、草原、湿地等陆地生态系统源于其具有固碳增汇功能,且陆地碳库约为大气碳库的3倍,成为减缓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上升和全球气候变暖的有效途径。

  森林具有不可比拟的“碳汇”优势

  碳库是地球上储存碳的地方。大气、陆地和海洋等碳库中储存了大量的碳,且在“陆-气”和“海-气”界面存在频繁的碳交换。“碳汇”是相对于大气而言的,即从大气中吸收储存或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2020年世界粮农组织《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指出,全球森林总碳储量达到6620亿吨碳,主要储存在森林生物质(约44%)、森林土壤(约45%)以及凋落物(约6%)和死木(约4%)这些碳库中。

  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主持编制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结果表明,2014年中国林地碳汇量达到每年8.4亿吨二氧化碳,约占全国陆地碳汇总量的80.7%,全国木产品碳储量还增长了约1.1亿吨二氧化碳/年。中科院研究成果也显示,2001—2010年间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碳汇量约占全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汇总量的81.3%。由此可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最主要的碳汇,尤其在中国,森林碳汇相比其他生态系统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

  森林碳汇主要基于自然的过程,这相比工业碳捕捉减排,具有成本低、易施行、兼具其他生态效益等显著特点。森林吸收固定的碳大部分储存在林木生物质中,具有储存时间长、年均累积速率大等明显优势,而且,林木收获后的木产品也可以长时间储存碳,这相对于农田、草地、荒漠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森林既是碳汇,也可能是碳源。作为一个生命系统,森林的死亡分解、森林火灾以及人为毁林和不合理采伐,乃至森林生物质产品的利用和消耗过程等,又可能将森林中储存的碳重新释放到大气中。根据2021年《自然·气候变化》的最新研究表明,近20年间全球森林年均总碳汇量达到156亿吨二氧化碳/年,同期由于毁林等因素造成了约81亿吨二氧化碳/年的碳排放,这期间全球森林净碳汇量为76亿吨二氧化碳/年。

  森林是碳库,其内涵还包括保护现有森林碳库中的碳储存,通过加强森林保护,减少森林退化和防止毁林,以及强化森林生物质产品的可持续再循环利用,减少森林向大气的碳排放。

  森林碳汇兼具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强调森林是碳库,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森林碳库形成过程中所伴随的巨大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森林碳汇不断增加的背后,是持续开展的大规模生态修复、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森林资源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保持了连续30年的“双增长”,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当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已经达到23.04%。《第9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91.86亿吨碳,年涵养水量6289.50亿立方米、年固土量87.48亿吨、年滞尘量61.58亿吨、年吸收大气污染物量0.40亿吨、年释氧量10.29亿吨。中国的森林在面积和质量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体现了巨大的生态价值。

  森林碳库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密切联系着我国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根据《第9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报告》,目前我国的国有林面积8274万公顷、集体林面积3874万公顷、个人所有林9673万公顷,这些不同所有制的森林资源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治理环境提供了重要基础。鼓励并大力发展多重效益的造林再造林和森林质量提升碳汇项目,对加强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社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实现乡村振兴,以及如期兑现中国向世界承诺的“3060”远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碳库积累所形成的碳汇,其经济价值可通过交易直接变现。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创设出来的一种虚拟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展造林再造林等活动以增加碳汇,从而抵消其自身的碳排放。

  2011年,中国开始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合格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纳入碳市场交易。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分别在2013年自主开发了《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为全国首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随后又在2014年开发并备案了全国首个《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成为中国CCER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必须遵循的方法指南。

  2016年8月,塞罕坝林业碳汇项目首批国家核证减排量获得国家发改委签发,预计30年内产生净碳汇量470多万吨,潜在交易价值超亿元。2018年8月,塞罕坝林场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北京兰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首笔造林碳汇交易,使塞罕坝林业生态产品真正实现了市场化,有力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取得了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扩、增、固”,科学增加森林碳库

  森林碳库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科学增加森林碳库和提升森林碳汇能力,除了尽可能地扩大森林面积外,重点需要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提高人为活动管理水平,同时,还要考虑气候变化等自然环境的影响,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背后的碳储存。

  建议未来可以从“扩、增、固”三个方向进一步提升中国森林的碳库效益。其中,“扩”为大力推进科学绿化,进一步扩大森林面积;“增”为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的碳汇功能和碳储量;“固”为巩固和保护现有森林的碳储存,减少森林碳损失和碳排放。

  ——扩大森林面积。围绕“双碳”战略目标,科学制定国土绿化的路径图和时间表,力争“十四五”期间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24.1%的目标,并努力于2060年使中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7%以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结果表明,过去20年间,新增森林面积的碳汇贡献约占中国森林碳汇总量的40%—50%,发挥了巨大的增汇作用。未来应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加大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强化退化土地治理与修复,进一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同时,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进森林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通过多途径、多方法、多形式推动增绿增汇。

  ——提升森林质量。到2030年,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新增60亿立方米,并努力于2060年使中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量达到或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是我国对外承诺的“双碳”目标,也是中国森林质量提升的可及目标。具体可以通过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等方式实现。研究表明,改善林分结构,将纯林改造为混交林往往具有更好的固碳效益。由于不同树种的固碳效率存在差异,选择高固碳效率的造林树种,可以增强森林的固碳能力,同时还可以生产具有高经济价值的木材;科学适当的管理措施,如施肥、采伐剩余物管理、造林密度调整、轮伐期与采伐方式调整等,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碳的储量和固碳效果;气候变暖以及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增加等外在因素也会提高森林生产力,从而增加森林的固碳能力。

  ——保护现有碳储存。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生物多样性和碳汇功能。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禁止违法毁林,减少因不合理土地利用和土地破坏等活动导致的碳排放。加强各类灾害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减少因火灾和病虫害等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的碳排放。

  作者简介

  肖文发 研究员,中国林科院副院长,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成员,国际林业研究组织联盟(IUFRO)执委,国家林草局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履行《联合国森林文书》示范单位建设专家组组长、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科技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林学会森林生态分会副理事长。长期开展气候变化与生态系统管理研究。

  朱建华 中国林科院副研究员,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EFDB)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LULUCF)”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负责人,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第一完成人。主要从事林业碳汇计量、碳汇交易及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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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四库”系列解读:森林是粮库

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生动形象地阐明了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与作用。

为什么说森林是水库、是钱库、是粮库、是碳库?《中国绿色时报》近期推出特别策划,约请林草界专家学者专题解读森林“四库”,系统介绍森林的多重效益与价值。

森林是粮库,“向森林要食物”潜力巨大。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我们农业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界看望政协委员,和我们共商国是,并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要向森林要食物,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向设施农业要食物,同时要从传统农作物和畜禽资源向更丰富的生物资源拓展,发展生物科技、生物产业,向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热量、要蛋白。随后在3月30日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他又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

总书记的大食物观非常超前,非常重要,我们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大力开展研究,开发多种木本粮油,为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贡献我们林草人的智慧和力量。同时,我们也要学习了解科学知识,改变传统的饮食习惯和习俗,从营养学方面重视和摄取多种植物、动物(包括昆虫)蛋白、热量,均衡我们人类自身的营养成分,确保身体健康。

森林是巨大的人类食物宝库

我们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从森林中走出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森林曾经赋予了人类进化过程中的多种食物来源。现在,在人类文明达到如此高级的阶段,而人类身体状况却又出现许多问题之时,回过头来再研究探索森林中我们先祖们曾经吃过、养育过我们人类的森林食品资源,对丰富我们的食品和膳食来源、增加人类身体的天然营养,使得我们的营养更丰富、更均衡,增强我们中华民族的体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知道,人体需要的主要三大营养物质是碳水化合物(糖类)、脂肪和蛋白质。这三类物质是人体所必需的营养,它们可以从食物中获取。森林中多种多样的植物中,蕴藏着丰富的食物来源,森林植物的果实、种子或叶子中,含有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成分,可以满足身体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森林提供的木本食物受气候、降雨等自然条件影响小,是我们人类食物来源的重要补充。

在战争年代和饥荒年代,森林食物曾经救过不少人的生命。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东北地区的橡子面曾挽救过抗联战士和老百姓的生命;河南、陕西、山东等地在饥荒年代,许多老百姓都曾吃过榆树皮和茅栗、大枣等度过饥荒。

因此,在大食物观思想的指导下,我们除了要在抓紧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也要研究利用、深入开发森林食品,向森林要食物,大力发展、开发木本粮油,把发展开发木本粮油作为大事来抓,作为端牢我们自己饭碗的重要方面,予以极大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开发利用昆虫等森林动物食品,增加和丰富我们人类的食谱,就成为我们林草科研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森林提供了多种木本粮食

我国地域辽阔,地跨六个温度带,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森林中多种多样的动物、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中所含有的多种可食用的营养成分还没有被认识、开发出来。

目前,全国以森林种植、养殖、采集等为主的林下经济年产值已超过9000亿元,今后还有更大的潜力可挖。

据统计,我国森林中仅木本植物就有8000多种。其中,目前被我们所开发利用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能生产木本粮油的树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铁杆庄稼”。

下面介绍我国目前大面积栽培和利用的木本粮油树种。

木本粮食树种

一是板栗和茅栗。其属壳斗科栗属,我国有3种,分布很广。种实炒熟后味美可口,尤以板栗在我国栽培最广。种仁中含蛋白质10.7%、脂肪7.4%、糖及淀粉70.1%、粗纤维2.9%,营养非常丰富。我国从云南到辽宁均有大面积种植,其中迁西板栗、京东板栗、泰山甘栗等是板栗中的知名品牌。今后应大力推广优良品种,提质增效,满足市场需求。

二是榛子。其属榛科榛属,我国有8种。种子富含蛋白质、脂肪、淀粉和维生素,作为干果食用,味道鲜美可口,是重要的干果。近年来,我国引种了几种产量高、果实大、蛋白质和脂肪含量高的新品种,值得大力推广种植。

三是栎类果实。其属壳斗科,该科树木不光是良好的绿化用材树种,其中大部分种类圆球状的种实中含有丰富的淀粉,其次是脂肪,可作为人类碳水化合物的重要来源,如栲属有70多种,石栎属有90多种,青冈属有70种,栎属有60多种。其中,栎属的几个种在我国东北老百姓叫柞树,结的种实叫橡子,其个体大,淀粉含量高,用种实磨成的面粉称为橡子面。在困难时期许多人都吃过,上述壳斗科树木的种实有些可直接炒熟食用,如青钩栲、钩栲、包果石栎、饭甑青冈、黄山栎等,或直接用于饲喂家禽、家畜。大部分种类种实中的淀粉需加工去单宁等苦味后方可食用。

木本油料树种

一是油茶。油茶又称山茶,属山茶科山茶属,是我国特有的木本油料树种,用它的种子榨取的食用油称为山茶油,色清味香,营养丰富,是我国南方山区人民爱吃的食用油。山茶油中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达90%,远远高于菜籽油、花生油和豆油,与橄榄油相比,维生素E含量高一倍,还含有橄榄油所没有的具有特殊生理活性的山茶苷、山茶皂苷、茶多酚等化合物,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经过10多年的推广种植,现在全国山茶面积已达6800万亩,已形成了一个新兴的山茶油产业。

发展油茶产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的一条好路子。今后应继续推广新品种,提高山茶油产量和质量,降低售价,使这种我国特有的食用油在预防心脑血管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上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二是元宝枫。元宝枫是槭树科槭属的乔木树种。元宝枫种子可以榨油,是品质上乘的食用油。油中除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外,维生素E的含量也很高,抗氧化能力强,是最稳定的液态植物油。更为奇特的是,元宝枫籽油里含有神经酸。神经酸是目前国际上科学家们公认的、唯一能修复疏通受损大脑神经通路神经纤维并促使神经细胞再生的双效神奇物质,对于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病、脑瘫、脑萎缩、抑郁症等疾病有良好的预防和治疗效果。另外,元宝枫叶子中还含有多种活性物质,可提取医用黄酮素、绿原酸、强心苷、SOD、儿茶素、槲皮素等活性物质。此外,元宝枫的木材材质上乘,是制作高档家具的好原料,因而被列为我国储备林建设的优选树种。

元宝枫还是良好的荒山造林、园林绿化树种,自然分布地区很广,从云南一直到黑龙江都有天然分布,内蒙古科尔沁沙漠中有一片6万多亩的天然元宝枫林,树龄多在百年以上。秋天元宝枫树叶变为红色,十分美观。元宝枫树冠大、扎根深,枝叶浓密,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上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三是核桃。核桃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人民喜爱的木本油料树种,全国都有分布,属核桃科核桃属。我国有4种,品种上百个。核桃种仁含油量高达70%,含有钙、铁、磷、锌和多种维生素,可榨油食用,亦可生食。核桃仁中含有的亚油酸可预防和治疗老年人血管疾病。核桃是中国经济林树种中分布最广的树种之一。我国以加工核桃仁为主,主要产品有核桃油、核桃仁食品、核桃保健品等。另外,核桃树树体高大,根系发达,是良好的荒山绿化和水土保持树种。目前,全国核桃栽培面积很大,在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现在迫切需要在核桃仁的深加工上开展研究,多出新产品,以增加附加值。

四是油橄榄。油橄榄是木犀科木犀榄属的油料树种,原产地为地中海沿岸的西班牙、意大利、希腊、葡萄牙等国家。我国自1964年起开始引种。橄榄油是用油橄榄成熟鲜果的果肉压榨而成的食用油,在世界上被誉为“植物油皇后”。目前,橄榄油作为世界上食用油中的上品受到人们的青睐,被欧美国家作为食用油首选。橄榄油不仅营养丰富,还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病的功效,能防止、减缓动脉血管硬化和高血压、心力衰竭、肾衰竭、脑出血等并发症,减少血栓形成。

我国虽然引种油橄榄已50多年了,但目前规模仍然很小,全国栽植面积现仅为120万亩,而且产量普遍较低,年产油橄榄鲜果仅3.6万吨,生产的橄榄油大约5000吨,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市场的需求。油橄榄具有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很适合在我国中西部山区种植。我国50多年引种栽培的实践和经验表明,中西部地区的甘肃、四川、重庆、陕西、云南、湖北、贵州等山区的自然环境,能够满足油橄榄的生长条件,不但可以栽植油橄榄,而且生产出的橄榄油品质完全可以与原产地的相媲美。

五是山桐子。山桐子是大风子科山桐子属的乔木树种,高达8—21米,是优质高产的野生木本油料树种。其果实、种子均含油,果肉含油量43.6%,种子含油量22.4%—25.9%,平均含油量36.3%。油中亚油酸含量高达58%—81%,被誉为“树上油库”。我国四川山区群众作为食用油食用已有多年的历史。其油具有特殊的醇香味,而且,山桐子是山地营造速生混交林和经济林的优良树种,其花多芳香,是良好的蜜源植物,而且树形优美。

“向森林要食物”具有可持续性

我们在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树立大食物观、向森林要食物的过程中一定要牢牢把握森林和林业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继续抓紧抓实建设“绿水青山”,还要抓好“金山银山”,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宗旨,同时适量发展经济林木,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使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筹和衔接,使林地和耕地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比如,防护林能有效阻挡风沙和干热风,保护农田和农作物丰产丰收。再者,木本粮油树种既具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例如核桃,树冠大,枝叶繁茂,扎根深,除了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外,生态效益也十分显著。

我们要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从耕地资源向整个国土资源拓展,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向森林要食物,在尊重科学规律的前提下,我们完全可以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发展,永续利用。(杨忠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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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四库”系列解读:森林是钱库

剑春

  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提出林草兴则生态兴的重要论断,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2021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听到基层代表讲述大兴安岭的“森林交响曲”,总书记笑着说,“你提到的这个生态总价值,就是绿色GDP的概念,说明生态本身就是价值”。

  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再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习近平总书记用最朴素的语言,阐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反哺关系,强调了自然蕴藏的巨大生态价值。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事关国家生态安全,是最大的绿色经济体。

  森林是钱库,其主要是指森林可以向人类持续提供多种产品,包括木材、能源物质、动植物林副产品、化工医药资源等。同时,又提供了重要的空气调节、土壤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产品和服务,所有这一切构成了“绿色GDP”的核心内容。重视森林,就是重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森林衍生林业一二三产业

  林业产业是一个涉及国民经济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多个门类,涵盖范围广、产业链条长、产品种类多的复合产业群体,具有国民经济基础性、产品绿色生态性、产业和产品多样性等独特优势和显著特点,在促进精准脱贫、繁荣区域经济、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林业产业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林业产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速达12.1%,保持全球林产品生产、贸易第一大国地位。发展林业产业既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潜力所在,又是实现协调发展、创新发展、共享发展的重要领域,对加快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构想意义重大。

  据国家林草局相关信息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林业产业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逐步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据统计,2020年全国林业产业总产值达7.55万亿元,一产2.36万亿元,二产3.38万亿元,三产1.81万亿元,形成了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木材加工及木竹制品制造、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三个年产值超过万亿元的支柱产业。产品供给能力持续提升,产出了与人们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10万多种产品。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达1600亿美元,带动3400多万人就业。

  森林提供巨大的物质财富

  “一木独大”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林业发展的真实写照,人们形象地称为“林大头”。有数据证实:新中国成立以来,东北国有林区累计生产木材10多亿立方米,占据全国国有商品材产量的半壁江山。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一直离不开森林提供的木材资源。今天,木材仍然是当今世界四大材料之一。全球森林每年为人类提供约30亿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其中为中国提供的木材达到5亿立方米。在距今7000年前,人们就开始依靠森林提供木材、建造房屋,在屋中躲避风雨和严寒,躲避猛兽的袭击。直到今天,地球上的许多人仍然喜欢住在木制的房屋里,木制家具仍然是当今人们最喜欢的家具之一。此外,一些轮船、火车、汽车的部件仍然采用木材。到现代,人们用木材生产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多种板材,做成各种木制产品;此外,还用木材和竹材纤维来造纸,制作布料和衣服等。

  现如今,我国家具、地板、木门、人造板、竹材,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已经成为最具影响力的世界林产品生产、贸易和消费第一大国。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木材加工及木材制品制造业产值达1.3万亿元,占林业总产值的17%。其中,人造板总产量2.99亿立方米,木竹地板产量7.89亿立方米,木门行业总产值约1400亿元;木结构建筑需求逐年增加,从休闲农业、旅游地产、木质景观到木别墅、多层木结构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应用越来越广,相关产业蓬勃发展。

  森林持续供给能源物质

  生物质能源是人类用火以来,最早直接应用的能源。日常生活中,生物质资源众多,包含农作物、树木、粮食、饲料作物的残体以及树木、动物粪便和其他有机废弃物,是唯一可再生的碳资源。

  我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农林木质纤维生物质和非木质剩余物,每年废弃的油脂总量约800万吨。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是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对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生物质资源利用技术的主要产品有生物质气体燃料、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固体成型燃料、生物基材料和化学品等。

  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物质基础。据统计,生物质能潜力巨大,地球上的植物每年通过太阳能光合作用生成的生物质能总量约为1440亿—1800亿吨,大约等于现在世界能源消耗总量的10倍左右。作为唯一能够转化为液体燃料的可再生资源,生物质以其产量巨大、可储存和碳循环等优点已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如日本的“阳光计划”、印度的“绿色能源工程”、巴西的“酒精能源计划”等,都将生物质能作为国家战略推进。

  我国生物质资源丰富,每年仅农作物秸秆和林业采伐加工剩余物就有10亿多吨。一般认为,林业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可收集约1亿吨。2021年发布的《3060零碳生物质能发展潜力蓝皮书》指出,当前,我国主要生物质资源年产生量约为34.94亿吨,生物质资源作为能源利用的开发潜力为4.6亿吨标准煤。截至2020年,我国可利用的林业剩余物总量3.5亿吨,能源化利用量为960.4万吨。生物质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于农林生物质能源化高效利用, 减少农林废弃物资源对环境的影响,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森林提供巨大生态服务价值

  结合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结果和中国林业统计年鉴相关统计结果,测算平均每亩森林的效益显示,全国平均每亩森林年涵养水源量192.34吨、年吸收大气污染物量12.1千克、年释氧量315千克。全国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总价值约为15.88万亿元。

  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生态环境意识的增强,走进大自然、到大森林中观光游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愿望与需求。森林的这些生态服务价值也就随着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森林文化等新业态的产生,转化成为巨大的商业价值。

  2019年,国家林草局联合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联合教育部推出了10家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全国现有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550个、国家森林康养基地96个。连续多年成功举办森林旅游节,生态旅游吸纳社会投资总额达1400亿元。从2017年开始,森林旅游创造社会综合产值超过万亿元,成为林草业三大支柱产业之一。2019年,我国森林旅游游客量达到18亿人次,创造社会综合产值1.75万亿元。

  2021年,国家林草局发布第三期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研究成果,其中首次发布了“中国森林文化价值评估研究”项目成果。评估显示,全国森林文化价值约为3.1万亿元。

  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两山”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标志性观点和代表性论断,深刻阐述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对科学指引绿色发展、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森林面积达2.2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3.04%,人工林保存面积居全球首位。丰富的森林资源在为我国生态环境提供重要保障的同时,为工业、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源源不断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制备出不可或缺的产品。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我们要更加重视科技投入,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通过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推进全产业链智能装备研发,构建国家级科研条件平台,以及加强林业全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等措施,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让森林资源真正成为老百姓手中的“摇钱树”,国家和人民的“钱库”。

森林是钱库典范案例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回顾习近平总书记的履职和考察足迹可以看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始终是总书记重要的执政思想。

  福建:做好山水田文章

  1997年4月,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的习近平来到三明市将乐县常口村调研。站在村口,望着眼前的山水,他语重心长地叮嘱:“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山区要画好‘山水画’,做好山水田文章。”长期以来,福建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上交了一份亮丽的成绩单,八闽大地绿意更浓、山川更美、人民更幸福。

  如今的常口村,山上有脐橙,林下种草药,依托绿水青山,这里建起了生态漂流、生态研学、皮划艇训练、森林康养等四大基地,前来参观旅游的客人越来越多。曾经的“无价之宝”正在变成有形收入。2020年,常口村村民人均收入2.6万元、村集体收入139万元,分别比1997年增长10多倍和40多倍。福建依靠改革创新建起“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转换通道,其探索实践再次印证了总书记讲的一个道理: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浙江:“一亩山万元钱”富民模式

  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科学论断。多年来,浙江始终将强林富民作为第一目标。2015年,浙江在全省推广“一亩山万元钱”林业科技富民模式,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途径。

  据统计,2019年浙江省经济林产品产量已达到5153.6万吨,比2015年增长了19%。林业总产值从2015年的452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6646亿元,增长了45%。其中,杭州市林业产值突破了千亿元大关。大力推广的铁皮石斛仿生栽培、香榧高效生态栽培、林下套种多花黄精等“一亩山万元钱”林业富民模式,5年累计推广面积230.6万亩,实现总产值235.6亿元,林农增加家庭收入50亿元。据统计,截至2019年,浙江省共建设“一亩山万元钱”示范基地156.1万亩,参与企业或合作社3490个、农户数86609户,实现总产值159.5亿元,增收66亿元。

  伊春: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伊春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一系列重要指示,伊春国有林区牢记总书记“让老林区焕发青春活力”政治嘱托,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统筹推进林区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走上了一条生态致富道路。

  现如今,“一木独大”的经济发展模式彻底转变,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驱动的产业格局逐步形成。一是开发形成了康体养生、避暑度假、科普研学为代表的八大类20多项优势产品。二是打造了以红松籽、蓝莓、黑木耳、刺五加、森林猪、山野菜种养加工为代表的多条产业链。三是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家装定制、智能制造业务,引导木艺企业积极推进“木艺+研学+旅游+文创”发展模式,开拓网上市场,木艺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四是逐步扩大道地药材规模化、标准化种植面积,切实提高就地加工增值能力。4个“森林百草园”加快建设,以刺五加、苍术、返魂草为主的各类药材种植改培基地达到近百个。

  作者简介

  蒋剑春 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际木材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原所长。获得全国创新争先奖、“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执行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授权发明专利69件,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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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四库”系列解读:森林是水库

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生动形象地阐明了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与作用。

为什么说森林是水库、是钱库、是粮库、是碳库?《中国绿色时报》近期推出特别策划,约请林草界专家学者专题解读森林“四库”,系统介绍森林的多重效益与价值。

2022年是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的第十年,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一周年。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这是总书记对森林具有多重效益的重要论述,更是对森林发挥改善民生福祉作用的充分肯定。

森林被称为“绿色水库”。它既没有拦水堤坝,也没有水闸开关,如何实现对水的涵养时空调节,其内在的科学道理和规律一直是我们森林生态学研究的重要科学问题之一。

森林分层截留大气降水

中国民间有一句俗语:“山上栽满树,等于修水库。”“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说的其实就是森林的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功能。森林中茂密的林冠层、松软的枯枝落叶层以及地下发达的植物根系和深厚松软的土壤层,使其具有强大的持水性和渗透性,下雨时能截持、吸收、贮存,无雨季节又能缓缓渗出,可以削弱和阻滞洪水,补给旱季的径流,维持河水长流不息。同时,经过森林的净化,河水也会更加纯净。

在一定程度上,森林截留、阻挡和吸收降水,分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的林冠层,形成第一次截留;林下灌木、草本植物层为第二次截留,林地枯枝落叶层和土壤等形成第三次截留,这种层层截留,有效地缓冲了降水对土壤表层的直接冲击,减少了地表水土流失。

大气降水被林冠层重新分配成3个不同的部分,即穿透水、茎流水和截留水。从林冠层上或从林冠空隙降落到林地上,是穿透水;经过树冠沿着树干到达林地,是茎流水;还有一部分以水珠的形态被保持在植物体表面,形成截留水,截留水很少达到地面,大多被物理蒸发返回大气中。

林冠层的降水到达林地,被林下活地被物吸收。有研究表明,亚热带地区主要森林活地被物最大吸附水量为每公顷0.29—5.04吨,相当于0.03—0.5毫米的降水深度,平均为0.2毫米。赤松天然壮龄林、落叶松人工壮龄林的下层草被表面的最大吸附水量,推算值为0.04—0.05毫米,杂草冠部覆盖面积的吸附水量为0.15—0.56毫米。

当大气降水通过林冠层和林下活地被物层以后,便到达枯枝落叶层。枯枝落叶层是森林生态系统特有的一个层次,具有重要的水文生态功能。仅从吸持降水的角度来说,枯枝落叶层就像一张“地被”覆盖在林地表面,能有效地防止雨滴对土壤的冲刷。同时,枯枝落叶层又像一层“海绵”,有雨时吸水,无雨时又逐渐地散发水分,调节着地表土壤水分,避免土壤水分过干或过湿。

据统计,每平方公里的森林可贮存5—10吨水。下雨天,茂密森林的树冠能截留15%—40%的降水量。降雨强度越小,被树冠截流的雨量也越多。其他的雨水经由树木流到林地上,除5%—10%从林地表面蒸发外,有50%—80%的雨水进入森林后被林地上的植被和松软的枯枝落叶层及腐殖质层吸收。据观测统计,森林枯枝落叶层每年所能涵养的最大水量为186.5—223毫米(杉木林)和314.5—377.4毫米(混交林)。可见森林枯枝落叶层的蓄水作用非常明显。

森林涵养水源离不开土壤

大气降水在经过林冠层、林下活地被物及枯枝落叶层的再分配后,部分降水最终渗入到森林土壤层中。土壤的渗透性主要受非毛管孔隙发育状况的影响,孔隙多、团粒结构好的土壤,渗透性较强。而森林可以改善土壤结构,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提高降水在土壤中的蓄存和渗透性。

研究发现,森林调节水的作用受林冠层截持-林内灌草层截持-林地枯枝落叶层和苔藓层拦蓄-森林土壤层涵蓄所构成的一个综合复杂过程影响,而90%以上取决于森林长期演替所形成和发育良好的复杂土壤结构。这是我们研究团队在岷江上游基于20多年的野外科学观测和数据分析得出的最新研究结果。

岷江上游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是成都平原乃至长江上游的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屏障。为了弄清楚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带构建的重大科技问题,阐释森林对水源涵养的调控机制,团队梳理总结了长期积累的观测数据后发现,岷江冷杉是岷江上游亚高山森林的主要建群树种,其树体生物量大、叶面积指数高、蒸腾作用小等特性使得岷江冷杉林对水的涵蓄效果突出,尤其是岷江冷杉原始林对水源涵养作用最为显著,主要原因在于岷江冷杉原始林长期自然演替形成了发达的海绵状苔藓层和枯枝落叶层以及具有非毛管孔隙度大、渗透性强的土壤团粒结构,有利于水分的蓄存和渗透。

数据显示,岷江冷杉原始林苔藓层和枯枝落叶层的蓄水量每公顷分别高达126.36吨和223.85吨,分别是人工云杉林、次生阔叶林和灌丛的3.41(2.59)、8.26(29.82)、5.55(4.60)倍。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黄秉维院士在《确切地估计森林的作用》一文中提出的森林会降低土壤表面径流这一观点。但径流减少的水并不是完全用于森林自身的蒸腾,而是通过森林土壤蓄存起来了,然后以土壤中潜流的形式缓慢地输送到河流中。

据测算,每公顷林地比无林地最少能多蓄水300立方米,1万公顷林地所含水量相当于一座300万立方米的水库,每公顷林地的泥沙流失量仅为50千克,而无林地则高达2200千克。在降雨量相同的条件下,采伐迹地小沟洪峰量大于未采伐森林小沟的2—3倍,汇流时间缩短10小时,而其枯水量却比森林小沟小50%以上。由此可见,森林具有显著的涵养水源的作用。

森林涵养水源受树种影响

不是所有的树都是涵养水源的“能手”。研究表明,森林冠层平均截留率变化为10%—40%,例如,7年生的油松林截留的雨量为降雨量的30.1%,5年生的刺槐林为27.5%,10年生的柞树林为36.1%。另外,林地上的枯枝落叶的吸水量一般可达自身重量的40—260%,其中油松为40%、刺槐为120%、柞树为180%。

我们在岷江上游的采伐迹地上研究发现,云冷杉原始林采伐之后灌木悬钩子和先锋树种红桦迅速“占领”迹地的生态位,形成大片单一低效的林分。这些灌木种类和红桦繁殖和生长极快,树龄又短,它们占据的地方,几无其他树种的生存空间,特别是抑制了地带性亚高山森林的目的树种云冷杉幼苗的天然更新。这种林分叶面蒸腾量大,土壤渗透性和持水能力低,待山雨一来,它们“束手无策”。

当年大面积采伐中“幸存”下来的一部分天然岷江冷杉个体,被称为“保留木”,与树下枯落物、灌草、苔藓、微生物组成遗留群落,成为当今广袤低效红桦林中的“星火”。保留木群落中的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层都携带有大量“记忆片段”,这些片段蕴藏着其历史上适应一次又一次自然灾害、与水源保持最平衡关系的“基因”。

为了揭示这些“记忆片段”的科学奥秘,我们团队首次运用稳定同位素示踪技术,揭示了岷江上游典型集水区的降水、穿透水、树干茎流、地被层水、土壤水、壤中流、河水和植物水氢氧稳定同位素组成及其各水体之间的迁移和转化规律。首次发现并证实岷江冷杉是该区节水、调水和蓄水功能最佳的树种,且岷江冷杉原始林比其他不同演替阶段的次生林和人工林具有更高的水源涵养功能。

这一研究结果揭示了岷江上游森林植被水文调节功能的形成与演变机制,澄清了学术界关于长江上游亚高山地区林-水关系的争议,系统构建了岷江上游退化水源涵养林恢复、人工林结构调整、干旱河谷植被重建等四大类15项配套关键技术体系,成功解决了岷江上游森林植被恢复配置模式、特殊生境植被恢复与水源涵养功能提升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岷江流域乃至整个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以及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森林可以调节径流、削洪补枯

森林依靠其涵养水源的能力能调节径流、削减洪峰流量。森林在小流域上,可以削减降雨过程洪峰流量,并推迟洪峰到来,在枯水期,能增加枯水期流量,推迟枯水期到来时间,明显减少洪枯比。研究表明,小流域森林覆盖率每增加2%时,约可削减洪峰1%,当森林覆盖率达到最大值100%时,可削减洪峰40%—50%。

有研究结果显示,亚热带25个林分的森林土壤的平均初渗率为每分钟14.41毫米,平均稳渗率为每分钟9.20毫米。热带山地雨林土壤表现出很强的土壤水分渗透性,当每次降水量为10—30毫米,进入林地70厘米厚土层的降水量几乎全部为土壤吸持;当每次降水量为50—100毫米,70厘米深的土壤层有36.5%—56.3%的降水入渗;当每次降水量在102—132毫米,70厘米土壤深处的渗透水量的雨水加权平均为54.6毫米。这就是说,在大雨、暴雨时,土壤的水文调节性能是以滞留贮存水分体现,这种特性延长了水分渗透到下层的时间,并在延续一段时间后再缓慢地补充河川流量,起到调蓄径流的作用、缓解洪峰径流。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20多年以来,岷江上游地区的森林覆盖率由1997年的38%上升到2017年的43%;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预期可以由21.88亿吨提升至26.52亿吨;衡量旱涝灾害发生的重要指标洪枯比在岷江杂谷脑流域的监测数据由1982年的11.5下降到2006年的7.1,紫坪铺的洪枯比由1983年的10.3下降到了2016年的4.95。这足以说明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为岷江上游的水源生态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发挥了巨大的森林水源涵养和消洪济枯的作用。

森林涵养水源的生态系统观

当前,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其真正的科学内涵却并不清晰,导致贯彻这一思想理念的过程并不精准,在实践应用中也不完全到位。在科学揭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的生态系统理念中,我们团队还有了意外发现。

受海拔、地势、光热等因素影响,岷江上游的植被覆盖类型自上而下多呈现出高山草甸、亚高山暗针叶林、中山常绿阔叶林并种植用材林及林下经济作物、平原发展农田经济的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研究显示,海拔3800米以上的高山草甸对降水具有低蒸散、高渗透的作用,但草甸土壤下渗形成的径流水顺势流入亚高山暗针叶林,给森林土壤提供了水源补给。更重要的是,亚高山暗针叶林蒸发散的90%又以雨雾水的形式回降到了高山草甸,滋润了草甸植被的稳定生长。水分在亚高山森林和高山草甸之间形成连续内循环,从亚高山森林中缓缓流出的水形成径流,为林下经济、平原农田灌溉、畜禽养殖提供源源不断的水源供给,为人类清洁饮水和从事各类生产活动提供了保障。

森林改变了降水的分配形式。有了森林,森林就会对降水起到充分的蓄积和重新分配作用,将其大部分变为有效水,在原有区域内循环。森林蒸散出来的水分进入大气中可以增加空气湿度,还可以在流域内或流域外一定距离又以降水的形式回落地面去滋补农田。这一现象也很好诠释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理念,更为人类系统认识自然、研究自然提供了现实案例。

山高水更高,只有山高林密,才有流水潺潺。人类要像珍惜水一样珍惜森林,努力使万千森林广布江河中上游的千沟万壑,让森林更好地护卫江河的安澜。(刘世荣)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4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16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pdf

 

logo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20220413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

前 言

  林地资源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多年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全力保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有力服务了全省“六稳”“六保”大局。但部分项目建设者在实际使用林地资源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对用地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报材料不全,未能满足使用林地手续办理要求,影响项目整体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切实提高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优质高效做好林地要素保障服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本指南涵盖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全流程,从前期选址、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等阶段进行阐述,对主要用地环节和重点用地政策进行说明,为政府领导、参与部门、项目业主具体经办人,以及社会各界更深入全面了解使用林地政策提供指南参考,同时也为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改善服务营商环境,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做出林草部门应有贡献。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修订适时更新,最终解释权归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程序

第一节 前期准备阶段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

二、使用林地选址环节

第二节 使用林地报批阶段

一、前期准备环节

二、审核审批环节

三、批准后实施环节

第二章 相关解释说明

一、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说明

二、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说明

三、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委托说明

四、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说明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规定

附件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

第一章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程序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用地保障三个阶段。

第一节 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

(一)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及在林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开展建设需要审批(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条件:

(1)予以受理的情形: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b.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c.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a.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b.申请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c.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无林地定额指标的。

二、使用林地选址环节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建设项目立项的级别(国家、省级、地方)、性质(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国防、外交等)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规定,确定用地范围和等级,依法办理涉林手续。

(一)项目选址原则

项目用地原则上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坚持林地保护等级管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选址: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上述2、3、7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草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情况

Ⅰ级保护林地主要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中生态极其重要和脆弱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需要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包括流程1000km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主要是Ⅰ级保护林地之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中限制性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石漠化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主要是州(市)级和县级公益林地,国家和省规划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工业原料林基地、珍贵用材林基地、木本粮油基地、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等,以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为主要目的。

Ⅳ级保护林地是可合理、适度利用区域的林地。

第二节 使用林地报批阶段

建设项目在确定用地范围和使用林地等级后可以开始组织材料进入林地报批阶段。林地审核审批是建设项目用地的法定程序,根据工作内容和责任主体,林地审核审批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三个环节。

一、前期准备环节

(一)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违法使用林地后补办手续的项目,提供案件处理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案件处理文书复印件;罚款(金)缴纳收据复印件;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林草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原执法机关的说明材料,需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代履行的,提供林草主管部门的说明材料)。

(二)林地保护等级调整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可以进行林地保护等级调整的情形为:

1.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2.确因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存在错误需要纠正的基础性建设项目,按纠错原则,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个别局部调整。调整由县级林草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草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自然保护区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18〕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功能区和范围调整。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审批环节

(一)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备齐林地审核审批所需材料,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39.130.181.35/)”完成“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事项资料录入,并提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2.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对象发送《受理决定书》。(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申请提交5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2)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3)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内。(4)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依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或现地评估。

(1)书面审查由实施机关实施。书面审查由同级林草部门实施。

(2)现地评估根据所提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地评估。需现地评估的,按下列要求开展。a.评估人员条件:由具有审批权的自然保护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开展。b.现场评估的实施评估人员到项目建设点现场核实,采取方案比对、现场询问等方式开展,评估结束后,由专家出具评估意见。c.专家评审:根据所提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具有审批权的自然保护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审)意见是办理许可的重要依据。

4.决定。达到许可条件的,由同级别林草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林业和草原局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林业和草原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由申请人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39.130.181.35/)”中自行下载。

6.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cj.yn.gov.cn/)上公开。

7.特殊情形的申报

(1)许可变更。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审核审批权限

1.国家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子项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子项2: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2)审批层级:省级审批(国家林草局于2021年2月1日委托省级审批)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子项2: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建设的项目。

2.省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子项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子项2:临时占用林地;

子项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子项4: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2)审批层级:省级审批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子项2: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子项3:森林经营单位在国有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

子项4: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项目。

3.州、市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子项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林地。

(2)审批层级:州、市级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权限

(1)事项名称:

主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子项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林地的初审转报及审批。

(2)审批层级:县、区级

子项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

子项2: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建设项目的初审转报;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三、批准后实施环节

(一)项目实施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后,在许可有效期内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除外),涉及林木采伐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项目延期

1.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

(1)审批规定。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2)申报材料。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占用林地许可文件、用地单位延期申请书、州县林草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

2.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

(1)审批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2)申报材料。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原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文件、用地单位延期申请书、主体工程总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州县林草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

第二章 相关解释说明

一、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说明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二)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三)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其中:生态旅游项目是指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等,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说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结合全省实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应的林地等级和公益林等级条件下,作如下明确:

(一)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用地,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的天然灌木林地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二)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

(三)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委托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全省范围内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林地保护等级在Ⅲ级及以下,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省级审核审批权限,委托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和临沧市15个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实施。昆明市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各片区的审核审批事项按原委托权限执行。委托时间为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委托到期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说明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后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规定

(一)共性规定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二)各类项目具体缴费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减免的情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文件规定: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5.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2号)文件规定:因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药品而新增使用林地的,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附件(流程图)

logo来源:云南省林业局网站

 

2022040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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