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林护规〔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见附件1)。《采集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采集目的、被采集物种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四、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五、《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我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

六、采集城市园林或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九、各级审批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集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8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1028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综合效益显著,有力促进了生态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20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累计安排退耕还林还草2.13亿亩,惠及1.58亿农牧民,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可退耕空间不足、成果巩固难度较大等问题。根据当前形势,为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暂缓安排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将工作重心转到巩固已有建设成果上来。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和成果巩固工作。

  二、延长补助期限。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201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年限和标准是: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退耕还草现金补助期限延长3年,补助标准为每亩300元,每年每亩100元。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按合同约定发放。现金补助政策已经到期的,2022年一次性补齐应发放补助。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三、实行精准管理。各地要全面调查核实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已安排但尚未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要严格限定在全国“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保护红线任务外实施,且符合国家允许退耕的5种情形(即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地块上图入库,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建立并完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矢量数据库,确保底数清、位置准、数据实、信息全。加强部门协同,尽快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块矢量数据补充标注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底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对达到地类调查标准的,应及时变更地类,调整承包经营合同,并依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权属清晰。

  四、巩固已有成果。各地要依法依规将退耕还林还草已有成果统一纳入林草资源管理,严格管护,合理利用。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按规定分别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在详细调查摸底基础上,编制省级退耕还林还草巩固成果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对确有必要的已退耕地块,开展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兼顾生态效益的基础上,根据退耕地资源禀赋强化科学经营,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五、强化责任落实。继续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市、县、乡目标和责任,细化措施办法,强化成果巩固。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严格执行村级张榜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巡视督查、审计监督、检查验收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林草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管,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范围。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0月28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10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林生发〔202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科学开展乡村绿化美化,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

  乡村绿化美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2018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国乡村绿化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绿化成果巩固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与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为科学开展乡村绿化美化,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增绿、提质、增效”为主线,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突出特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全面保护乡村山水田园、林草植被,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树立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村庄分类,合理确定村庄绿化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科学绿化,量力而行。坚持科学、生态、节俭绿化理念,因地制宜、适地适绿,数量和质量并重。根据地理位置、自然禀赋和发展基础,稳步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务求实效。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在组织发动、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绿化美化。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全国平均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2%,乡村“四旁”植树15亿株以上,全面巩固提升国家森林乡村,绿化一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居住点,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乡村、绿美乡村,乡村自然生态得到全面保护,乡村绿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东部地区、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区,乡村绿化布局科学,村庄内部基本做到应绿尽绿,科学绿化落地见效,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绿化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建立。

  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大部分村庄内部基本做到应绿尽绿,绿化质量有效提高,村容村貌持续改善,绿化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自然条件较差、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循序渐进推进乡村绿化,基本实现村村有树、村村有绿,村容村貌得到改善。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县域范围内,统筹考虑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优化绿色空间系统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明确乡村绿化美化要求,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安排年度绿化任务。优先安排村庄周边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和受损山体、矿山废弃地、退化林地草地等绿化任务。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可以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土绿化任务要求,编制乡村绿化美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乡村绿化目标和重点任务,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护乡村自然生态。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公益林管护,保护天然草原,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推进乡村小微湿地保护,开展乡村小溪流、小池塘等小微湿地修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到2025年,实现普查范围内乡村散生古树名木和古树群全面挂牌保护。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挖的其他林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步增加乡村绿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开展护村林、护路林、护岸林建设,构建乡村生态廊道体系。因害设防、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在风沙严重的三北地区、黑土地区、黄河故道区等重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地、边角地、空闲地、拆违地,增加村庄绿地。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开展一村一公园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四旁”绿化、立体绿化,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充分挖掘绿化潜力,鼓励栽植乡土珍贵树种。引导村民在庭院中栽植果蔬、花木等,打造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积极发展乔、灌、草、花、藤多层次绿化,提升庭院绿化水平。推进实现“山地森林化、农田林网化、村屯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提升绿化质量。优先采用乡土树种草种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防止乡村绿化城市化、奢侈化。居民区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加大乡村绿化紧缺的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赠苗下乡活动。加强中幼林抚育、退化林和退化草原修复,修复村庄周边缺株断带、林相残破的生态廊道和农田林网,提升生态防护功能,利用林间空地补植乡土珍贵树种,适当保留林间和林缘草地,促进天然更新,培育健康稳定的林草复合生态系统。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增加长寿命乡土树种比重,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地带性植被。注重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结合、观叶植物与观花观果植物结合、水系绿化与水生植物培育结合,形成优美和谐的乡村自然生态景观。(国家林草局负责)

  (八)发展绿色惠民产业。结合乡村绿化,充分挖掘绿色产业发展潜力。根据区域生态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动林草生态产业转型升级。树立大食物观,向森林、草原要食物。在适生区域,扩大油茶等木本粮油种植面积,开展低产林改造,促进经济林生产提质增效。提高天然草原生产能力,在适宜地区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利用农区的农闲田发展人工饲草料地。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支持企业发展特色林草产品精深加工。鼓励打造绿色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等品牌,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利用农林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等广泛开展品牌营销,发展电商、微商等多方式线上线下对接。依托森林草场,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按照有关规定遴选认定一批国家经济林重点产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弘扬乡村生态文化。将乡村绿化美化纳入乡规民约,引导树立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巩固提升乡村绿化成果。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与乡村绿化有机衔接。挖掘和弘扬生态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加强古树名木文化传承。充分利用村民广场、乡村公园等公共绿地,开展乡村生态文化科普宣传,打造生态文化展示的绿色窗口。将乡村绿化美化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纳入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普及乡村绿化知识。(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国有林场林区绿色发展。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全面加强林区林场规划建设,加大林区林场居民点绿化美化力度,改善职工群众人居环境。支持林区林场开展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推进林区林场产业转型,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培育珍贵树种和大径材,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生态旅游等绿色低碳产业,提高职工群众收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乡村绿化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巩固好绿化成果。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培训,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专职护林员的巡护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火源监管和有害生物防治。将村庄内部及周边绿化成果管护纳入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绿化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国家森林乡村动态管理,提升建设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绿化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乡村绿化美化经验做法。(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乡村绿化美化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重要内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各级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林长制为抓手,推动市县乡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责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推进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继续通过中央财政造林补助支持乡村绿化,鼓励地方创新采取以奖代补、先造后补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农民参与机制,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落实好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绿化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绿化美化,探索以林草生态保护修复为导向的建设模式,对于集中连片开展林草地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制定完善乡村绿化有关标准。精选乡村绿化、产业发展等培训课程,组织开展远程教学、现场办班等多形式技术培训。加强林草乡土专家队伍建设,遴选一批 “看得见、问得着、留得住”的乡土专家。推动科研院所、涉林(草)院校发挥专长,围绕乡村绿化美化,开展科技服务,带动科技创新创业,鼓励组建“1+N”科技服务团创新服务模式。发展乡村绿化“三支一扶”岗位,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与绿化美化乡村工作。(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将乡村绿化美化统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公益性宣传范围,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广科学绿化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绿化美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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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林规发〔20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关于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的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0月13日

《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印发 到2025年,我国湿地保护率将达到5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推进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规划立足我国湿地资源现状,明确我国湿地保护的总体要求、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25年,全国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湿地保护率达到55%,科学修复退化湿地,红树林规模增加、质量提升,健全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湿地监测监管能力水平,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新增国际重要湿地20处、国家重要湿地50处。到2030年,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初步建立,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明显改善,湿地生态系统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固碳能力得到提高,湿地保护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使我国成为全球湿地保护修复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规划,规划以“三区四带”为总体布局,在总结评估“十三五”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提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落实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施保护修复工程、强化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加强科技支撑、深度参与湿地保护国际事务等6项重点任务,以及出台国家重要湿地相关政策、实施30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开展全国湿地资源专项调查、完善湿地标准体系等16项具体任务。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湿地面积约5635万公顷,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水面)、沟渠、浅海水域等。规划的实施将有力保障我国湿地保护中长期目标实现,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提高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能力,是我国履行《湿地公约》、向国际社会贡献湿地保护中国智慧,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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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
《林草野外作业安全保障装备指导目录》的通知

林建协【2022】23号

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协会以保障林草野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降低野外作业风险隐患,提高野外作业效率为目标,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院组织制定了《林草野外作业安全保障装备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目录》内容和要求选配野外作业装备,制定相应的装备配备管理制度,增强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为林草野外作业的安全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关于印发《林草野外作业安全保障装备指导目录》的通知.pdf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logo来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站

 

20221014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林生发〔2022〕101号

  国家林草局2022年10月14日印发《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推进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是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种草改良、工程固沙等国土绿化项目建设内容作出的设计安排,是国土绿化的施工图、路线图,是落实科学绿化理念的关键环节。加强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是探索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国土绿化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

  国家林草局要求,各地要将科学绿化理念贯穿于作业设计全过程,把编制、审批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作为组织实施国土绿化项目的前置条件,未编制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批复不得施工。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因地制宜、以水定绿,乔灌草科学配置,造封飞有机结合,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融合推进,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绿化方式。应根据水热土气等条件,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科学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推动生态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和农牧民就业增收。要建立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制度,把好用地用水关。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培训,提高作业设计管理技术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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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的通知

林规发〔2022〕10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局):

  为进一步提升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设,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部编制了《“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应急管理部

2022年10月12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1008

科技部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社〔2022〕278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科技部编制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 技 部                 2022年10月8日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科技相关任务分工,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保护治理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针对黄河水少沙多、生态环境脆弱和悬河发育等自然特点,以及流域现状、社会背景和科学挑战,以“水”为主线,以“流域”为着眼点,重点针对水资源短缺矛盾和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水沙关系“牛鼻子”,通过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突破、沿黄地区科技创新走廊构建,推动由黄河源头至入海口的全域科学治理,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大保护和大治理为重点,准确诊断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准科技创新着力点,破解技术瓶颈。

  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和水文化的有机联系和约束条件,提出兼顾水安全、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方案。 坚持重点突破。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和重点行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为解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方案与案例。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科技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联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署联动、沿黄地区跨区域合作联动、公共财政投入和企业投入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在流域气候—生态—水—沙耦合演变规律、生态流量控制标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机制等方面取得理论突破,在上游水源涵养、流域深度节水、水土保持与水沙调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水—土—气污染防治、危废处置与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系统修复与功能提升、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支撑水安全、生态安全、环境改善和高质量发展上新台阶。

  到2030年,在生态系统演变机制和水—土—能协调配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流域生态安全格局、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水网和水沙配置方案、河道与滩区综合提升措施、污染管控和绿色开发技术、生态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水资源均衡配置、水沙调控和污染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进一步提高水沙、生态和环境要素智能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到2035年,在流域系统治理、智慧黄河场景构建和水工程联合调度等技术方面取得整体跨越,支撑全面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过程要素的智慧化监测和管理。通过黄河历史文化与现代科技创新相互促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水源涵养功能不足、水资源短缺、水沙关系不协调、下游河势游荡和“二级悬河”严峻等问题,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明晰用水底线;攻克深度节水、水沙精准预报与调控、防洪减灾等瓶颈技术。

  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研究青藏高原和秦岭等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产洪产沙区的气候演变趋势和极端丰枯事件发生概率,揭示流域产水、产洪和产沙环境演变规律,研究黄河源多年冻土水源涵养区水文—生态的时空变化,预测黄河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和冲积性河段演变趋势。

  研究构建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研究黄河重要河段水文—生态耦合机制,提出干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区域取水总量和流域平原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标准;研究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对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生态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提出调水河段必须确保的生态流量以及不同情景下的调水量阈值。

  研究水土资源承载力评价与协同保障方法机制。研究流域不同时空尺度水土要素耦合机制,建立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辨识方法和提升机制;创新黄河流域河湖生态流量核算技术方法,研发应用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动态监管与预警技术;评估能源—粮食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格局的适配性,提出水土资源空间优化格局与方案。

  提升洪水泥沙预报与水沙调控技术水平。研发融合人工智能和水文机制的新一代水沙预报模型。兼顾防洪防凌减淤、供水发电和生态环境需求,创新水库群多维协同控制原理及调度技术。优化水沙调控体系和布局,明晰骨干工程功能定位与适宜规模。开发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系统,提高洪水资源化和蓄丰补枯能力。

  攻克引黄灌区节水—控盐—减污—提质技术。研究引黄灌区生态系统的适宜结构、灌溉规模和节水技术,提出兼顾节水、控盐、减污、增产和生态功能稳定的灌区节水模式。

  提高下游河道与滩区防洪技术水平。研究河道水力条件、河床抗冲性和工程约束与河势的响应机制,研发下游河势预测智能模型及河防工程预警关键技术。兼顾堤防安全、河势控制和生态健康,研究堤防抗冲决和河槽过流能力提升技术,研发控导工程新结构和新材料,以及堤坝应急抢险和河势稳定控制新技术。

  三、实施生态保护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分布广、类型多、易退化、恢复难和慢的问题,聚焦上游青藏高原、中游黄土高原、下游河道与三角洲,开展区域生态修复和生态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青藏高原及西北荒漠区生态功能提升技术。以三江源、若尔盖湿地和甘南湿地为重点,研究水源涵养能力提升、鼠害防治、高寒草地改良提质、乡土植物驯化选育及扩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功能提升技术。研究荒漠区气候—生态—水资源变化规律和耦合作用机制,提出水资源刚性约束下生态保护的适宜目标及指标。

  攻克黄土高原低效人工林恢复技术。揭示人工林群落结构与生态系统功能耦合关系及自我更新条件,研发低效人工林植被结构改造和功能定向调控技术,创新低效人工林生态系统质量与水土保持、碳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整体提升技术。

  构建中游多沙粗沙区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技术模式。研究风水复合侵蚀产沙过程与多措施协同阻控机制,研发灌草—结皮—土壤系统功能修复、梯田—淤地坝级联的水沙调控技术,构建流域生态系统风水复合侵蚀协同治理模式。

  研究下游生态廊道与三角洲湿地的生态功能提升技术。提出兼顾防洪和生态的下游河槽管控技术、坝垛结构与材料;研究河道工程运行与滩区群众安居、边滩湿地发育的响应关系和协同管控技术。研究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演变和生物多样性维持机制,提出减缓生境破碎化的黄河入海流路与行河方案、促进河—洲—滩有机联系的水网布局与调度方案。

  攻克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种质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等基础性研究,转变育种观念,由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攻克分子育种、耕地质量保育等关键核心技术,创制抗旱、耐盐碱突破性新品种,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

  四、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流域水环境承载力低、能源工业集聚、环境污染积重较深的问题,开展水体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危废处置、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

  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针对煤化工等典型行业和园区,以及城镇水污染,研发集成全过程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回收和水再生利用技术系统。研究建立农村污水与农业面源的监测、负荷核算和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及最佳管理模式,研发农村污水集成分散式污水处理与资源利用模式。

  研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技术。研发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毒性与风险诊断、监测、溯源及监控预警等关键技术,集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析因—阻断—修复—监管”成套技术,开展历史遗留矿山、能源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污染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技术装备研发与工程示范,形成产业化修复模式并推广应用。

  研发危废品风险防控与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构建区域危险废物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技术体系,研发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处置技术,开展工程示范及区域协同处置示范,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研发大气复合污染协同防治与精准治理技术。突破多尺度大气复合污染成因识别和精细化来源解析等关键技术,建立区域精准防治技术体系;研发污染源实时监测、污染物与温室气体高效协同治理技术和装备;建立“观测—预警—调控—评估”空气质量智慧决策支持系统。

  五、实施高质量发展与文化传承创新行动

  围绕流域智慧管理水平不高、各有关地方高质量发展不充分,产业倚能倚重、低质低效,文化遗产保护和精神内涵挖掘不足等问题,开展智慧流域、农业、能源、文化等关键技术和产业模式研究。

  构建流域智慧管理技术体系。运用物联网、遥感和无人机等技术,提升水文气象和自然灾害的动态监测能力;研究自然—社会数据融合同化技术、数字孪生技术,拓展5G应用场景。构建水沙、生态和环境管控的模型体系和决策平台。

  开发水库河道清淤与淤泥利用技术。研发水库泥浆造排技术与装备、堆沙场高效排水技术、淤泥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形成技术—装备—工艺—标准—应用全链条、智能监测—智慧控制—自动运行的水库泥沙解决方案。

  研究旱作农业和生态牧业技术模式。研究高寒草原和温带草原生态产业布局。开展旱作农业和戈壁农业研究,研发旱作农业量产提升技术和绿色农产品提质增效技术,提出区域生态保护与牧业协调发展新模式。

  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矿区植被修复技术,推动煤炭产业绿色、智能发展。研究产业节能降耗和提质技术,支持能源、矿产、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和高端化发展。

  研发支撑双碳目标的多能互补技术。研究风光水出力联合预报和调度技术,研发风光水能装机匹配技术、全生命周期的流域风光水储容量设计方法,实现多能互补系统出力的精确匹配。

  研究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加强黄河流域农耕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和交通遗迹遗存等不同类型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技术研发,创新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六、实施综合治理工程示范行动

  围绕全流域水源涵养、深度节水、生态保护与功能提升、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和智慧黄河构建,创建一批技术示范区,推动科研成果应用与辐射推广。

  开展区域“数字节水”技术综合示范。构建基于“自然—社会”水循环及其伴生过程模拟的节水数字化模型,集成兼顾节水、控盐、减污、提质的灌区节水技术和措施,创新近零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应用与集成,开展区域“数字节水”综合示范,推动节水的科学化与精准化。

  开展流域生态保护技术工程示范。提升黄河上游水土流失与水源涵养的治理能力、下游河道的生态功能,打造集防洪护岸、滩区居民生活生产和生物栖息功能为一体的生态走廊示范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的理念,打造宜居富裕的草原生态产业模式和示范区。建成水库淤泥环保治理和利用示范基地。

  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建设杨凌、黄河三角洲、巴彦淖尔和晋中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带动农村创新创业。复制推广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经验政策,支撑沿黄河地区新旧动能转换。

  开展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示范。选取重点煤化工基地、特大型工业园区、稀土尾矿库等,推进废水超低排放和资源循环利用新技术,开展废水低成本资源化技术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煤化工等产业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

  开展智慧黄河技术工程示范。研发大数据驱动的洪水泥沙智能预测预报技术和黄河模拟器,针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大洪水防御和灾害应急等多线程需求,开展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黄河工程建设示范。

  七、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建设流域创新平台和数据共享中心。布局建设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超算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资源配置与开放合作,促进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等交流共享。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以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支持沿黄地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培育提升沿黄科技服务能力。支持沿黄地区加快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创新联盟等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激励配套政策,建设功能完备、结构清晰的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扩充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数据库,组织先进技术网络直播培训,开展线上问诊和线下技术服务。适时建设“绿色技术银行”,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资本”的综合服务,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市场。鼓励中央和地方财政、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沿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八、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流域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建设黄河流域省部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创新联盟等多层次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科研资料和成果共享,共同部署和布局科技创新的重大专项任务,统筹协同开展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加强科技投入。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北方干旱半干旱与南方红黄壤等中低产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加强科技创新供给,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改革,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重大瓶颈,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   健全区域间科技合作机制。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为地方送技术、送政策、送方案。健全技术转移转化体系,支持内蒙古、晋、豫、鲁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援青、科技支宁、科技兴蒙东西部合作机制,推进宁夏、青海等省份与东部地区深度合作,深化科技创新合作。   通过持续开展水沙协同调控配置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创新水体、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危废处置技术,突破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智慧监测与管理技术,推广流域深度节水、生态系统保护、产业绿色发展、污染综合防治、智慧黄河等技术示范,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实现。 

logo来源:科技部网站

 

20220923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遵府令第13号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已经2022年9月2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2年9月23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1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logo来源:遵义政府网

 

20220923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22年9月23日

附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pdf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9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能源企业,有关标准化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充分发挥标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引领性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  

 

logo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2022092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

林生发〔202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
为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势头,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系统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我局修订形成了《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技术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与此不一致的,按照《2022年版技术方案》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司 钟文杰

  电 话:010—84238069

  附件: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0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919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气象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
《“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社〔202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气象局、林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重大科技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气象局、林草局编制了《“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气象局 林草局  

2022年9月19日

“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针对我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重大科技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是,我国生态环境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及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面临新的挑战。一是生态环境监测、多污染物协同综合防治技术水平尚无法支撑更高效率、更加精准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传统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难以满足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三是常规污染物和新污染物问题叠加,环境健康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环境应对等研究需要加强。四是部分环保装备国产化水平不高,环保技术装备产业竞争力不强。五是生态环境新材料、新技术整体处于跟跑阶段,新技术与生态环境领域融合不足。六是温室气体减排压力空前突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和应对气候变化面临重大技术挑战。

  (二)国际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趋势。

  国际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向多污染物全过程协同治理方向转变,突出解决复杂生态环境的系统问题。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的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向全过程精细化转变,实现精准施策。水、固废等污染控制由安全处置上升到循环利用新阶段,污水和固废资源化利用研究成为热点。快速有效生态环境监测、多污染物多行业全过程控制、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经济高效的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成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重点。

  针对全球问题和区域协同治理的绿色技术研发日渐成为社会关切,谋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以全球环境公约为代表的全球协同治理更加广泛。世界各国围绕联合国确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系统解决全球性的气候变化、环境履约及跨国界污染等作为重点,加强绿色技术研发,应对全球生态环境挑战。

  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防控,积极推动绿色替代技术创新。随着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日趋严格,人群健康风险、生态安全等成为研究热点。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及更高分辨率暴露评价模型基础上,建立了大气污染物急、慢性暴露与人群健康损害的暴露反应关系,为世界卫生组织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基准/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各类新型污染物治理、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管理、化学品全过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各种绿色替代材料和功能材料开发成为发达国家生态环境管理和研究重点。

  学科交叉与技术融合特征更加明显,多领域取得颠覆性技术突破,技术装备呈现智能化趋势。随着大数据、云计算、5G、生物技术、新材料、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多种新兴技术手段飞速发展,多学科交叉显著推动了生态环境科技进步。生态环境监测向高精度、动态化和智能化发展;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定向、仿生及精准调控资源技术成为重要战略发展方向;信息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智慧城市、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环保装备向智能化、模块化方向转变,生产制造和运营过程向自动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三)“十四五”我国生态环境科技发展需求。

  为积极应对“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需要加快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科技创新解决污染治理中难啃的“硬骨头”。针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治理不足,高精度生态环境监测不足,生态环境全链条监管、多污染协同治理及综合防控技术薄弱等问题,在重大国家战略发展区域突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与绿色发展技术,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科技创新,重点开展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防治、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减污降碳协同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区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形成多介质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能力。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环保产业竞争力。针对固废资源属性识别不足、风险溯源与精准调控困难,难利用固废产排量大、资源化利用率低,新型废旧物资报废问题凸显,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不足等短板,推动产品生态设计、过程清洁生产、产业链接利用、区域废物协同处置利用等重大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建立废物源头减量与多层次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发展环境生物、环境材料、智能环境等前瞻新技术,提升支撑生态环境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环保装备产品供给能力,壮大环保产业。

  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共同挑战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提出中国方案。针对全球气候变化模型评估等基础研究落后,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亟需加强,全球气候治理及国际环境公约履约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加大对地球系统模式、重点领域温室气体减排关键技术创新,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和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性参与和引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升全球气候治理和环境履约能力。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应对水平。针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性数据、暴露评估和绿色替代技术、新污染物评估分类方法不足等问题,推进化学污染物、病原微生物、耐药细菌等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管控技术创新,研发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技术方法,提升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态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应对,支撑健康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目标,以解决“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难点为突破口,坚持需求导向、前瞻布局、交叉融合,统筹政府和市场资源,把握好生态环境学科与其关联学科、自主研发与国际合作的关系,着力加强生态环境系统认识与调控的源头创新,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核心技术,引领构建技术转化应用创新体系,为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重点突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系统观念,强化生态环境各领域各要素协同治理,面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围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和热点难点问题,系统部署科技创新重点任务,集中资源,攻坚突破。

  坚持深化改革、协同创新。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科技创新与政策创新深度融合,加强科技部门与行业部门和地方的协同,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国家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管理与产业发展政策的联动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发力。加强各类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构建多主体融合、多渠道汇集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格局与协同机制,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协同解决与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学科交叉、国际合作。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技术与信息、生物、材料等变革性技术的交叉融合创新,探索建立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的新机制与新模式,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等领域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目标,深化生态环境健康、化学品安全、全球气候变化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研究;研发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与风险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形成高端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引领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完善适合生态环境学科、产业特点的科技创新模式,构建面向现实与未来、适应不同区域特点、满足多主体需求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二)具体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方面,突破一批高精度、多成分污染物多介质综合监测技术,大幅提升分析仪器关键元器件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高通量、高灵敏、便携式大气污染监测设备实现地面至10千米智能立体探测,臭氧预报准确率大幅提升;构建覆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生物、耐药细菌/基因、生态环境监测指标的智能化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和风险预警技术体系,为生态环境监管、治理成效评估及科学研究提供先进技术手段。

  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安全方面,创新人与自然耦合生态系统演变机制、生态产品开发与价值实现模式、流域/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构建理论及技术体系,研究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恢复与治理、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地上—地下与陆海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流域控制性水库群联合生态调度、生态安全监管与风险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入侵防控等技术,支撑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建成3~4个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典型示范区,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多介质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方面,聚焦水、大气、土壤、固废、生态等重点领域,突破多污染物、多尺度、跨介质复合污染监测预警—精准管控—系统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全链条理论与技术瓶颈,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污水资源化利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等技术研究与示范,大幅提升消除区域重污染天气调控准确率,研制一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源头替代材料,建立涵盖绝大部分未定标高关注污染物风险管控标准,显著提高场地安全利用率,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支撑,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面,深入认识区域物质代谢转化规律及废物资源生态环境属性交互作用机理,突破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无废工艺绿色环境过程、多源复杂固废协同利用等重大技术与装备,攻克制约废物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量循环利用的关键材料、核心器件及控制软件,提升装备的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形成多套跨产业、多场景综合解决方案,显著提高新增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支撑污染显著减排与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构建。

  新污染物治理与国际履约方面,加强高危害化学物质与新污染物危害机理、追踪溯源与综合评估模式等基础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有关化学品的绿色替代标准与技术创新,开发一批高通量/高内涵毒性测试与计算预测技术,构建国家化学物质生态环境危害和暴露信息数据库,突破病原微生物、耐药细菌核酸与活性快速定量检测等技术瓶颈,构建新污染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耐药细菌/耐药基因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控技术体系,建立典型区域、流域、废物、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技术体系。

  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开展重点领域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重点突破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技术示范。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与替代技术研发,加强碳中和前沿颠覆性技术探索,开展百万吨级CCUS全流程工程示范。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与评估,加强气候变化风险研究,推动我国气候变化适应技术创新与示范。

  四、重点任务

  (一)生态环境监测。

  1. 大气PM2.5与O3污染综合立体监测技术。

  突破大气PM2.5与O3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精准探测、智能关联感知、天空地一体化遥感技术;自主研发高时空分辨大气立体观测技术装备、现场快速监测为主的污染源监测技术、便携式仪器设备及大气汞监测技术装备;重点突破在用汽油车高蒸发排放VOCs识别、柴油车和非道路高NOx快速检测及面向国六车的分布式车载诊断检测和在线监控大数据管理应用等技术和设备;研究大气恶臭污染在线监测、影响评价、精准溯源技术;构建业务化立体观测网络,建立基于立体监测的大数据融合分析平台,形成大气多要素智能立体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大数据综合分析技术体系;研发全组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氧层消耗物质监测技术与质量控制方法,在典型地区开展业务化应用示范,满足新时期大气PM2.5与O3协同防控需求。

  2. 水生态环境先进监测装备及预警技术。

  研发地表水多指标自动监测设备、部件与配套标准样品,重点研发免/少试剂小型监测设备;发展污染源偷漏排预警与污染溯源技术;研究水污染物通量监测关键技术,构建河流—入海口—海湾/海岸带协同的水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发空间大尺度遥感监测与反演技术,建立全流域及近海的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平台。

  3.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天空地协同综合监测与评估技术。

  开展多源遥感、实时监控等大数据协同分析,研究重要生态环境空间人类活动干扰快速识别技术,建立生态环境破坏影响评估技术方法;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效监测及评估技术体系;突破天空地一体化监测和数据融合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遥感和地面监测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实现地面点监测数据与遥感监测数据的有机融合,形成高可信度、高精度、可业务化的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体系;在典型地区开展综合监管与评估业务化应用示范。

  4. 污染源多要素智能化协同监测技术。

  开发高灵敏度高稳定性智能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场地土壤重点污染物原位在线检测技术与智能设备,地下储罐、管道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快速检测设备,场地污染现场检测与监管一体化技术与移动式装备;研发基于薄膜界面探测技术的污染地块现场检测技术,场地土壤中恶臭物质识别、检测和控制关键技术,完善卫星遥感、走航观测与污染源自动监测等协同执法监测技术;研究建立污染源多维度自动监控技术及全过程质控体系。

  5. 天空地温室气体监测技术。

  开展典型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源排放、城市碳排放监测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区域尺度碳排放通量监测评估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温室气体自主监测设备研发,开展碳监测卫星遥感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星地协同高精度温室气体遥感自主反演及多源卫星数据融合同化研究,开展受控温室气体泄漏风险现场试验。

  6. 生态环境应急多源数据智能化管理技术。

  整合水质、水文和生物等多源数据和预警模型,构建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生态环境风险分级预警、应急监测响应的智能化技术平台;研究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典型新污染物的溯源解析技术、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发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便携、走航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新技术与新装备并开展示范应用。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修复。

  1. 城镇水生态修复及雨污资源化技术。

  研究气候变化等多重胁迫下区域水生态环境响应机制,研发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排水系统及绿色基础设施建设范式;开发城镇韧性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技术及雨污水、污泥绿色低碳处理与资源化技术;建立城镇排水系统与水生态环境过程模拟技术平台,研发厂—网—河—湖—岸联动的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技术,在典型城市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的“三水”协同治理示范工程。

  2.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

  研发农业面源径流污染源头阻断技术,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与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技术水平,建立基于农牧业生产特点的污、废污染协同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研究高关注农药等污染物多尺度多介质输移过程和转归机制,突破农牧业生产中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构建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模式;开展典型小流域/区域应用示范,形成自然融合的美丽乡村水生态环境建设范式。

  3.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构建以生物毒性及特征污染物控制为目标的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可行技术体系;开展高毒废水致毒物质甄别,建立工业废水中高致毒化学品清单;发展难降解有机物强化氧化技术与绿色分离装备,开发废水源头减排、资源回收、能源利用与毒性削减多目标协同处理技术;研发高盐废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创新废盐资源化与利用途径;建立工厂废水与园区综合废水协同处理与高效回用新模式并开展示范。

  4. 饮用水绿色净化与韧性系统构建技术。

  研究建立不同流域不同类型水源风险污染物优控清单,开发水源地水质预警、调控与修复技术;研发少药剂、短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工艺与装备及特殊水源的可持续净化技术;开发管网水质稳定维持及漏损检测控制与龙头水质保障技术;研究高韧性供水系统理论,开发供水系统全过程模拟基础模型,发展新型智慧化供水系统建设与运维技术并在典型地区开展示范。

  5. 地表—地下统筹水生态环境修复与智慧化管控技术。

  开发河湖库及地下水物理与数值模拟基础模型,突破水系统健康诊断与病因识别及预测预警技术;研究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水循环及地表、地下水生态环境耦合作用与演化机制、地下水污染扩散机制及风险管控技术;突破地上—地下统筹的生态环境实体与数值模拟及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地表—地下水生态环境协同修复及地下水安全回补技术;突破多目标优化的智慧管控模型及算法,研究多尺度水生态环境精准溯源、实时模拟、前瞻评估和智慧管控一体化技术及示范。

  6. 水生态完整性保护修复技术。

  研发重点流域水生态完整性评估技术,突破流域“水文—水动力—水质—水生物”多过程协同的系统耦合模拟预测技术,研究梯级水库拆除、水生生境改变、航运、十年禁渔政策等人类活动对水生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着力研发河湖自然缓冲带恢复、湖泊藻类水华控制、生态保育功能湿地构建、水源涵养区生态屏障构建、自然岸线稳定修复等技术。

  (三)大气污染防治。

  1. 动态源清单与大气环境自适应智能模拟技术。

  研发污染源多污染物化学组份原位检测、便携式检测和在线质控技术;建立关键活性物种源排放表征和校验技术,构建颗粒物和VOCs源排放化学特征谱库,开发动态源排放清单平台和数据产品;构建多尺度自适应环境大气动力学模式与再分析数据集,研发臭氧和细颗粒物智能预测和溯源仿真技术,实现7~14天多尺度空气质量逐时预报预测。

  2. 多尺度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跨介质的耦合机制。

  阐明PM2.5与O3的污染成因、耦合机制及与前体物排放的非线性关系,构建基于大气氧化性调控的PM2.5与O3协同控制原理;揭示多污染物在大气—地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解析氮碳硫汞等循环过程对区域空气质量和调控策略的影响;量化气候变化对污染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的影响及其对重污染的贡献,提出气候友善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策略。

  3. 大气复合污染健康损害机制与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

  阐明大气污染组分和生物气溶胶的人体暴露特征、健康危害及其机制,构建居民对大气污染响应的全系列健康效应谱,研究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确定原理及方法;研发高精度近地面道路交通特征污染物暴露评价技术,评估大气污染的疾病负担;研究大气沉降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影响机制与剂量—响应关系以及大气典型污染物生态环境基准制定的理论与方法;突破室内多污染物检测、调控及净化技术与核心材料,构建面向突发事件的室内空气净化与病原体消杀技术。

  4. 多污染物源排放全流程高效协同治理与资源化技术。

  重点突破移动源近零排放、非电行业NOx超低排放、VOCs多源全过程控制和超低排放监测监管等关键技术,研发多污染物全流程高效协同治理与资源化、污染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等关键技术和智能化装备,构建多污染物低成本超低排放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技术体系,选择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工程示范,支撑重点行业实现多污染物超低排放。

  5. 多污染物多尺度跨行业区域空气质量调控技术。

  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排的费效评估,突破多目标协同减排路径优化、多部门跨区域协同调控、重污染过程预警与实时评估等关键技术,开发能源—大气环境精细化动态耦合与减污降碳评估模型,构建PM2.5与O3协同控制智慧决策支持平台。

  (四)土壤污染防治。

  1. 土壤复合污染成因、风险基准与绿色修复机制。

  明确我国土壤复合污染时空特征、扩散转化过程及驱动机制;研究土壤抗生素及抗性基因、微塑料、纳米颗粒材料、全氟化合物、病原菌等新污染物的赋存特征和毒性机制,评估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建立不同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主要污染物的生态环境基准,构建土壤复合污染多介质协同治理与绿色可持续修复理论及方法。

  2. 农用地污染修复和可持续安全利用技术。

  研发农用地土壤重金属长效钝化和减量化、有机物污染土壤协同增效生物修复、无机—有机复合污染土壤联合修复技术等,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分区精准治理与可持续安全利用技术模式;发展经济高效安全的农用地土壤白色塑料、微塑料及其他添加剂污染治理技术;因地制宜形成“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的农业源污染防治成套技术模式。

  3. 土壤污染精准识别与智能监管技术。

  研发高精度、多功能、弱扰动的土壤与地下水现场原位采集技术;研发土壤污染科学评估、多维精细刻画和精准预测预警技术;开展土壤污染物的累积变化趋势及预测预警方法研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中典型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比选,建立健全标准化测试方法;建立土壤生态环境大数据与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拟建、在产和退役场地土壤污染全链条智慧监测与防控。

  (五)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1. 固废风险智能感知与数字化管控技术。

  研究固废污染跨介质迁移转化与阻断调控机制,形成多场景跨尺度风险溯源调控技术;突破固废4D断层扫描、痕量元素灵敏感知、大尺度区域废物精准探测等关键技术,开发固废不同利用处置场景生态环境风险智能感知与管控技术;研发绿色低碳循环多目标协同优化技术,完善资源、经济、生态环境效应综合预测评价方法体系。

  2. 典型产品生态设计与绿色过程调控技术。

  针对塑料包装、汽车等重点产品,研究全生命周期生态设计与评价方法,突破可降解塑料高效制备等关键技术,开发可降解塑料降解产物分析检测技术,研发固废资源化产品及原生产品的碳标签评价基准方法;针对冶金化工行业,突破湿法冶金反应过程危废原位减量、冶炼铁渣还原熔炼梯级利用、硫氯化工过程强化废盐减量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形成成套化标准体系。

  3. 工业固废协同利用与产业循环链接技术。

  开发高精度光电识别分选、杂质多场强化分离、有价组分富集分离、全量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形成尾矿、磷石膏、气化渣、煤基固废、冶炼渣、复杂废盐、油基渣泥、有机固废等大宗工业固废/危废安全增值利用技术;攻克高温在线检测元器件、耐蚀耐温炉衬等关键材料与部件,开发自适应协同熔炼、高温等离子转化、超声/微波场强化等核心装备,形成大宗多金属工业固废、城市矿产等多源金属固废协同利用与产业循环链接成套技术。

  4. 废旧物资智能解离装备与高值循环利用技术。

  开发手机、平板电脑、家电等废旧集成产品智能拆解装备与高值利用技术,以及废旧高铁机车、飞机、风电机组等重型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拆解与再制造核心装备;攻克耐蚀炉衬、烟气净化等关键材料,突破废旧复合材料高效解离装备及有价金属清洁提取技术;研发城市低值可回收物的高值化回收利用技术、废旧高分子材料精细分选装备及高效解聚再造技术,以及原料深度提纯装备与高值循环技术。

  5. 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高效分类利用技术及装备。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推动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等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研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城乡多源有机废物高效厌氧发酵—沼气重整集成技术,开发城市污泥—秸秆能源梯级化利用装备;研究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医疗废弃物关键技术,攻克高危感染性医疗垃圾安全处置技术与特殊场景移动式处置装备。

  6. 固废资源化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

  突破城市群多源垃圾集约化利用、城市/工业危废园区化利用等产城融合协同处置与多场景匹配集成技术;研发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集聚区多源固废源头减量—过程控制—高端利用全链条综合利用集成技术;开发应急、生态环境修复、海洋等特殊场景固废快速减容—闭合循环技术及集成系统;建立重点区域集成示范,形成绿色低碳循环集成技术体系。

  (六)多污染物跨介质综合治理。

  1. 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和绿色修复技术。

  针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工业园区、矿区、垃圾填埋场与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典型污染场地,研发经济、长效、绿色的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阻控和修复新型功能材料;开展场地土壤与地下水中苯系物、卤代烃、石油烃、全氟化合物、六价铬等污染物的关键管控与修复技术研究;开发场地土壤—地下水多介质复合污染协同治理和绿色可持续修复技术与智能装备。

  2. 多介质复合污染协同治理技术。

  推进碳—氮源多介质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协同管控技术研究;构建都市区跨介质复合污染和生态环境全要素监测预报与协同防控集成技术,建立人群健康安全保障及污染暴露途径管控体系;研发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同增效技术,构建空地一体生态环境感知—多介质生态环境实体模拟—生态环境智能响应决策技术。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加强多介质复合污染协同治理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

  3. 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

  研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污降碳协同技术,突破区域典型工业污染物全过程精准控制及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究突破减污降碳陆海协同精准管控技术。

  (七)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1. 人与自然耦合生态系统演变机制。

  研究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演变规律与成因,建立生态环境基准理论与方法;研究多尺度人与自然耦合生态系统演变特征、驱动力和反馈机制,发展人与自然耦合系统生态复杂性理论和稳定性调控方法;阐明生物个体/种群对人类活动干扰的响应与适应机制;明确城市化过程和生态景观格局相互作用机制,开展生态系统模拟研究与应用。

  2.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入侵防控技术。

  研究典型地区生物多样性维持,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脱危与繁育,高附加值生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研发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构建与管理技术;开发全球变化背景下生物多样性变化预警系统;发展入侵物种危害评估、智能监测与防控技术体系,加强对入侵物种认定标准、扩散规律、危害机理、损失评估等研究;研发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及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栖息地恢复技术。

  3. 重要生态系统及脆弱区系统保护修复技术。

  研发国家生态安全空间构建技术,建立生态风险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和生态安全维护关键技术,开发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监管、评估技术,重大建设项目生态风险诊断方法;重点研发荒漠化、石漠化、森林退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新模式,建立基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生态问题诊断方法、恢复力评价、系统修复技术体系、系统稳定性和质量提升技术体系及保护修复综合效益评估技术体系。

  4. 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系统服务提升技术。

  揭示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形成过程、机理及健康效应,开展基于生态环境约束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研究;发展生态空间格局优化方法、城市绿地生态功能修复与提升技术、旧城生态环境改造与生态环境健康社区构建技术;发展城市及城市群生态风险评价和管控技术;建立城市生态系统智能管理体系和调控模式,支撑生态环境智慧城市建设。

  5. 生态产品开发与价值实现技术。

  建立基于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提升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综合绩效评估技术体系;发展生态产品价值与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的技术体系;重点研发不同类型生态服务产品的开发技术,探索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模式;建立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导向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平台,开发基于生态产品与服务关联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厘定技术。

  (八)新污染物治理。

  1. 化学品高通量毒性测试和精细化暴露评估技术。

  发展高通量/高内涵毒性测试技术,构建基于本土生物的毒理测试与毒性通路的多层次整合评估技术体系;发展基于计算毒理学与定量构效关系的虚拟筛选技术;发展识别污染物毒性作用路径的靶向测试技术;构建精细化暴露评估技术体系;筛选内暴露及早期健康效应标志物;构建化学品生态环境暴露、毒性效应的多维数据库;开展生态环境有害微生物定量组学研究,突破微生物及其感染活性检测新原理;开展基于深度学习和分子模拟的风险计算模拟和智能预测。

  2. 化学品优先排序及分级分类、绿色替代合成技术。

  开展化学品筛查、排序、分级分类研究,完善高产量高关注化学品的鉴别标准,提出我国优控化学品名录;研究优控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工具;研究基于构效关系与毒性基团的高风险化学品关键致毒机理;研究化学品分子结构设计与绿色合成替代技术,研发不少于50种绿色替代品。

  3. 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分级分区与管控技术。

  开展饮用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物复合暴露健康风险评价研究,研发风险分级分区和地图表征技术,健康风险削减及控制技术;研发放射性污染监测评估与安全防控技术;发展室内空气净化及健康风险控制技术;构建基于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的优先管控技术体系和监管平台。

  4. 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全过程防控技术。

  研究多介质环境中新污染物快速筛查方法、追踪溯源、监测检测技术,探索新污染物危害与人体健康作用机理,研究新污染物的人群暴露基线与敏感人群的暴露特征,构建新污染物危害属性、暴露参数等基础数据库,开发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开发企业—园区—区域/流域的新污染物健康风险全过程防控技术,新污染绿色替代技术与产品;揭示新型生态环境有害微生物环境赋存、传播和变异规律,研究健康风险预警及阻控技术。

  5. 噪声与人体健康风险基准及评估技术。

  研究城市交通、工业、社会生活、施工等噪声引发人体健康风险的基准阈值,建立噪声对听力损失、心脑血管、神经行为功能等生理、心理指标的剂量—效应关系及其决定因素;研究声景干预对患者、老年人等敏感人群健康效益的影响机理,研发公园、广场、历史街区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声景优化关键技术,构建人群主观感受与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均衡发展的声景规划与设计技术,营造健康人居环境。

  (九)应对气候变化。

  1. 气候变化大数据与地球系统模式关键技术。

  发展多元数据同化、融合技术,建立气候变化风险和适应数据共享平台;研发地球系统多分量耦合同化技术,发展高精度地球系统模式,建立气候生态环境预测系统;构建气候—水文—生态—环境—健康跨领域风险评估模式、气候—生态环境—政策—社会经济动力学模式,发展气候生态环境风险预估技术。

  2. 气候变化影响评估、风险预警关键技术。

  发展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多尺度影响评估和风险预估指标体系及定量化、动态化分析技术;研发高精度气候变化风险定量识别评估技术;构建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定量认证指标体系,开展适应技术的效果测度;研发集气候变化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转移为一体的气候变化风险早期预警平台。

  3. 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

  研究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交通等行业深度脱碳技术和数字化与低碳化协同的分布式能源系统支撑技术;开展重点工业、交通、建筑部门近零排放/净零排放示范工程,典型区域碳中和技术集成示范工程,建立示范工程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估技术方法及相关数据库;研究甲烷、氢氟碳化物、氮氧化物等排放监测与减排替代技术和产品。

  4.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

  开展二代碳捕集、CO2利用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基于CCUS的负排放技术研发与示范、碳封存潜力评估及源汇匹配研究,海洋咸水层、陆地含油地层等封存技术示范,百万吨级大规模碳捕集与封存区域示范,以及工业行业CCUS全产业链集成示范,建成中国CCUS集群化评价应用示范平台。

  5. 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关键技术。

  研发粮食主产区气候智慧型农业核心技术;研发畜牧业主产区适应气候变化核心技术;研发缺水区水资源再生及生态环境效应检测技术;构建城市(群)内涝防控技术及平台;研发京津冀、长三角气候风险与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技术和平台;研发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发展脆弱生态系统、人群健康、重大工程等适应气候变化技术。

  6. 全球气候治理支撑技术。

  建立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技术体系,加强自上而下碳排放核算等方法研究,加强高精度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研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履约中的关键问题,开发新一代综合决策支持模型,评估相关技术大规模应用的社会经济影响与潜在风险。

  (十)支撑国际生态环境公约履约。

  1.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履约支撑技术。

  研发受控氟(溴)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替代品,建立受控POPs的替代评估技术系统;研发无意产生的POPs和常规污染物协同减排技术以及受控POPs废物识别与无害化处置技术;筛选评估潜在POPs并研判社会经济影响,研究新增列POPs的履约方案。

  2. 巴塞尔公约管控废物综合防治与成效评估技术。

  研发公约管控废物的快速鉴别、特性分析和资源生态环境属性评估技术;研究废物越境转移风险评估、溯源和防控方法,开发公约管控废物名录增列预警、新管控废物回收利用及高毒废物脱毒与安全处置技术;构建废物分级分类管控技术体系,研究建立新增列受控废物履约成效评估方法。

  3. 保护臭氧层公约履约成效评估与预警技术。

  研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化学品减排技术,受控化学品的绿色安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以及回收、再生、销毁技术;研发面向我国及周边地区的臭氧层耗损物质(ODS)排放溯源、履约成效评估和预测预警、替代品及其降解产物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潜在增列ODS及其生态环境问题应对技术;开发ODS在线检测技术,建立国家和区域履约成效评估方法。

  4. 生物多样性和荒漠化履约支撑技术。

  结合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议定书的重大需求,研发生物多样性状况评估技术、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价技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量化技术、退损生态系统高效恢复技术;研究海洋生物多样性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技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研究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评估技术,建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决策支持技术体系。

  5. 汞污染监管与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

  开发汞化合物在线监测、多维溯源和动态监管技术,开展汞废物阈值及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研究;研发汞污染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履约成效评估模型;研发管控产品、工艺和排放源的替代、减排技术及废物/污染场地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我国汞物质流向图并提出汞公约履约策略。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组织实施机制。

  加强科技部门、行业部门与地方的协同,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任务部署与国家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管理与产业发展政策多方联动机制。构建科技项目责任机制,由科技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示范企业、研发单位等签订多方协议,各负其责协同发力,实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示范工程、生态环境标准、技术推广政策、产业培育一体化突破。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征集有意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骨干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组织和依托单位,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激发创新活力,遴选有实力、有优势的研发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予以分批支持。

  (二)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成果转化顺畅的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环境。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专业绿色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跨学科、开放式、引领性的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和智库服务中心。加快发展绿色技术银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与金融服务、人才支持的贯通发展,形成承接变革性绿色技术产业创新、成果落地转化和国际转移的综合运作服务体系,加快试点示范并全面推广面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完善重点领域绿色技术标准,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评价和认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鼓励企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投融资、激励及风险机制,加快推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三)加强基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

  面向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重大国家需求,进一步整合当前生态安全及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领域重要团队和顶尖科学家,发挥生态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生态监测研究台站网络作用,开展长期稳定连续观测、试验研究性科技示范,推动科学数据中心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展。加大对多学科交叉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技术经理人队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形成支撑国家重大需求、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水平的生态环境领域战略科学家、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学家和技术经理人队伍。

  (四)完善多元投入。

  完善资金投入结构,拓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财政投入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激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科技研发经费支撑,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联动的科技稳定投入新机制。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冷门学科、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长期稳定支持,加强基础研究投入,注重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建立对非共识的探索性风险资助机制,增加企业资金、风险基金、金融投资等资本对本领域发展的投资渠道。

  (五)深化生态环境国际科技合作。

  加强国际双多边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区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等研究合作,积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推进中欧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旗舰计划、中德应对气候变化联合研究、中加清洁技术工作组、中新(加坡)水资源联合研究、中挪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合作等国际合作计划。开展可持续发展南南合作、营造良好合作环境,多角度谋划开展科技合作,打造“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加强创新成果共享。

logo来源:科技部网站

 

20220913

《全国国土绿化规划纲要(2022-2030年)》发布

  “十四五”期间,全国规划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5亿亩,治理沙化土地面积1亿亩

  近期,全国绿化委员会编制印发《全国国土绿化规划纲要(2022—2030年)》。《纲要》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国土绿化工作,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

  “十四五”期间,全国规划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5亿亩,治理沙化土地面积1亿亩。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2%。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安全屏障作用显著发挥,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到2030年,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高,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稳步推进,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明显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状况持续好转,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

  《纲要》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总体布局,以“三区四带”为骨架,以山系、水系、通道等为网络,以森林、草原、荒漠等生态系统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生态支撑。

  《纲要》强调,要重点做好合理安排绿化空间、持续开展造林绿化、全面加强城乡绿化、强化草原生态修复、推进防沙治沙和石漠化治理、巩固提升绿化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支撑能力建设8个方面工作,全面推行林长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导考核、完善政策机制、营造良好氛围等保障措施,协同推进国土绿化。

  《纲要》注重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坚持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之路,着力解决“在哪造”“造什么”“怎么造”“怎么管”的关键问题。注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系统治理从单要素单系统向多要素多系统转变,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注重做好与国家“十四五”规划、“双重”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紧密衔接,着力构建布局合理、体系完善、协调推进的国土绿化新格局。注重协同推进部门绿化,统筹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和系统绿化任务,着力形成国土绿化工作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土绿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森林蓄积量达到194.93亿立方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连续保持“双增长”;完成种草改良6.11亿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0.32%,草原持续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完成防沙治沙3亿亩,土地沙化程度和风沙危害持续减轻,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意识明显增强。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90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现就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若干财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顶层设计,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构建投入保障到位、资金统筹到位、引导带动到位、绩效管理到位的财政保障制度,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多措并举,加强政策协同。立足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财政支持重点方向,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综合效能。

——明晰支出责任,统筹多元资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筹多元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实行“一类一策”,分类有序推进。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按照国家公园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分类施策,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注重预算绩效,强化监督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国家公园建设财政资金管理过程,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不断丰富完善财政政策工具,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保障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到2035年,完善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为基本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财政支持重点方向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以及受损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持开展野生动植物救护和退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推进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升野外巡护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和运行管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支持国家公园开展勘界立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确权登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资产报告编制,国家公园的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摸清国家公园内本底资源及其变动情况。在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内必要的保护管理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等相关支出。

(三)支持国家公园协调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吸收原住居民参与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妥善调处矛盾冲突,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地方对因保护确需退出的工矿企业及迁出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四)支持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体系,纳入有关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国家公园,提升国家公园信息化水平。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进重大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野外观测站点建设,建设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及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国家公园文化。

(五)支持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健全社会参与和志愿者服务机制,搭建多方参与合作平台,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生态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一)合理划分国家公园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细分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和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事项,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按照自然资源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地方财政事权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各省级政府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将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统筹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安排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减补助资金。有关地方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探索推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相衔接。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划入国家公园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地方可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纳入管理,并维护产权人权益。将国家公园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工作。鼓励受益地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区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落实落细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五)积极创新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和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利用多双边开发机构资金,支持国家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生态系统相关领域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园布局、规划、创建、管理等的业务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组织,积极整合资源,细化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财政保障政策和制度,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公园财政保障“1+N”制度体系,在本意见的框架内,完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等,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各地区要抓好细化落实,促进规范运行。

(三)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健全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园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国家公园依托设立方案和总体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深化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实施项目库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国家公园建设成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加强就地监管。

  本意见以支持国家公园建设为主,对国家公园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但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go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20220901

中国竹产业协会关于印发
《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0年)》
的通知

各位会员、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因地制宜发展竹产业,打造竹林美丽乡村风景线,着力构建现代竹产业体系,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支持下,中国竹产业协会于2020年7月启动《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0年)》编制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成立了由20多名专家组成的编制工作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编制《规划》文本,经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会议研讨修改,形成《全国竹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0年)》文稿。2021年11月,国家林草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协会结合该《意见》精神,组织专家认真研究梳理了《规划》文稿内容,确保《规划》与《意见》在目标、指导思想等宏观方面保持一致。

  该《规划》已通过理事会审议,现予以印发。请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实施。供竹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附件:PDF全国竹产业规划(2021—2030年).pdf

中国竹产业协会

2022年9月1日

logo来源:中国竹产业协会网站

 

20220816

关于印发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的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了《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按照《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2022—2024年)》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努力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为科学有序推进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绿美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提升城市品质,美化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绿美社区已包含在绿美城市建设中,不再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增绿提质”为主线,围绕“绿美、宜居、特色、韧性”的要求,通过十年规划,三年行动,着力构建和不断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和山水空间格局。转化资源优势,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和区域影响力,打造大中小“特色鲜明、景观优美、类型丰富、幸福宜居”的云南绿美城市,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绿色惠民,节俭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考虑建设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立足惠民利民、务实节俭、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布局、强化城市绿地的普惠性和均好性,提升城市公共绿地空间环境品质,推进节约型绿地建设,营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生态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绿美城市建设成果惠及云南人民。

2.规划引领,品质提升。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结合城市气候、地形、文化等自然和人文资源禀赋,协调城市与周边山水林田湖草共生关系,融合建筑、地景与城市规划,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着力提升城市公园绿地综合品质与服务效能、城市园林绿化管护水平和能力,着力开展城市公共空间增绿提质行动,展现云南城市魅力,塑造各具特色的绿美城市风貌。

3.生态优先,协同推进。牢固树立新时期生态文明发展理念,“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城市更新,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依托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等系列创建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阶段性目标任务,协同高效推进“绿美城市”建设工作,在绿地建设中突出生态化。

4.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工作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绿美城市建设,形成政府统筹、部门齐抓、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实现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绿地系统格局日趋优化、城市绿地总量明显提高、公共空间品质大幅提升、城市特色逐步彰显、城市区域影响力持续扩大,打造和推选一批生态丰美、环境优美、城市谐美、人文醇美、建筑韵美、生活恬美、社区和美的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力争全省新增城市园林绿地面积5000公顷以上,努力实现城市“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达到预期目标(详见附件1),完成示范项目(详见附件2),打造样板工程,建成一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生物多样性友好、特色鲜明的绿美城市,积极申报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奖。全省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品质得到明显提升,谱写好美丽中国建设云南新篇章。

二、重点工作

(一)高起点编制实施方案和绿地系统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各州、市、县、区需编制《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省会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设市城市、县城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城市的地域特征和资源禀赋,重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体系规划》,鼓励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县城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各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以绿地先行,结合绿色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各类功能用地,建立蓝绿交织、内外一体的城市公园系统,打造生态丰美、环境优美、城市谐美、人文醇美的城市空间。各州、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绿美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督导检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高要求保障绿化用地增加城市绿量

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加大城市绿化美化土地供应,城市腾退土地要优先用于绿美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增加城市绿地绿量。依法合规在城市建成区开展铁路、河渠两侧、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持续推进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绿化达标率、林荫路覆盖率建设,鼓励在道路两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空间,重点打造城市出入口及重要对外通道沿线的绿化景观,在分车带岛头、道路交叉节点、广场绿地等视觉焦点通过布置立体花坛、花境、花带等形式打造能展现区域城市特征的节点绿化景观。积极开展立体空间及城市面山、城郊结合部绿化美化建设工作。城市废弃地、棕地以自然恢复为主要方式,营造城市荒野生境。各地要科学制定城市园林乡土绿化树种推荐名录,鼓励使用特色乡土树种、地域特色标识植物、观赏树种增加城市绿量,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彰显生态丰美。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填塘绿化。坚决禁止大面积更换现有城市绿化苗木,防止出现“一哄而上”或“争抢树苗”情况,避免造成负面舆情。禁止侵占道路绿化带,严禁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随意置换行道树和“大树进城”,杜绝使用断头树及野生树种等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形象工程等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三)高颜值营建城市山水之美和人文之美

各地编制的《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应以“地域性、文化性、民族性、特色性”为城市风貌建设目标。实现“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市美好愿景。

因地制宜,完善和加强城市特色风貌,明确城市整体山水格局、特点、特色及重点区域。保护、保留城市中的自然山体水系,营造适当的城市荒野生境。在城市绿地中营造生物栖息地,建设自维持和低维护的城市特色景观。打造能展示城市山水风貌的观景体系及视廊,对影响城市风貌格局的城市元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控限制。持续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统建筑。在传承的基础上,体现城市建筑韵美,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修复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注重拓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的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城市绿化美化建设应大力推广运用乡土苗木,认真选定并有效运用“市(县)花”、“市(县)树”,遵循植物季相变化规律。精心保护城市中心区、老城区原有绿地和大树,制定实施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城市绿地景观中的城市家具、艺术小品及景观建(构)筑,要充分展示地域文化,体现地方植物景观特色和城市生物多样性,彰显城市谐美、人文醇美。禁止挖山填湖、填湖造地、人工造湖、硬化岸线、在生态建设中过度景观化。(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四)高水平构建城市公园体系

各地要逐步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建设,合理配建类型丰富、规模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均衡的城市公园。公园建设应尊重场地特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地域文化及公园主题,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做好公园内各类景观要素及配套服务设施设计。以“一园一景”为目标,优先选择乡土苗木打造植物种类丰富、色彩搭配美观、群落配置合理的公园绿化景观,鼓励生物多样性较突出的城市建立以本土植物为主的植物园,凸显云南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特点,彰显生态丰美、环境优美。公园设计建设中禁止过分改变自然山水形态,杜绝片面追求景观化建设“大广场”、“大水面”、“大雕塑”,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高质量推进绿美社区建设

各地应积极开展“绿美社区”、“绿色生态小区”创建活动,并制定建设目标。各县、市、区在城市主街道小区和单位、新建小区、旅游景点周边小区、改造提升的老旧小区范围内,以街道办为主体,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引领作用,严格落实小区、单位的绿化美化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在建设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共建共管,按照“后院前置、后绿前移”的思路,推进城市社区生态空间共享,将社区围院的通透式绿化与道路绿地融合。充分挖掘绿化空间资源,利用空闲地、废弃地、边角地等,拆墙透绿、拆违建绿、见缝植绿、裸土覆绿、留白增绿,增加社区公共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墙体、屋顶、阳台等立体绿化和宅前屋后景观提升等工作。结合城市地域特征、社区文化、人文历史资源等条件,对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开展科学保护利用,彰显社区和美、生态恬美。绿美社区建设过程中禁止破坏社区特色风貌,不能违背社区群众对社区的美好记忆和深厚感情,严防破坏性“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

(六)高品质打造绿美街区街道

以城市街区街道为基本单元,对路面进行创新美化、对绿地进行品质提升、对城市家具进行一体化设计、对建筑立面进行立体绿化或立面美化建设,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全要素、高品质绿化美化城市街区街道。结合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城市更新“三旧一改”中的老旧街区街道,挖掘拓展街区街道绿色空间,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有序布局街区街道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空间和休闲空间,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打造建筑韵美、环境优美、生活恬美的绿美街区街道。绿美街区街道建设过程中禁止片面追求景观化,忽略功能性。禁止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砍伐老树和大树。(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高覆盖建设城市“绿道网”

各地要积极开展城市绿道网建设,推行“绿道+”模式,推动公共空间与城市环境相融合、休闲体验与审美感知相统一。城市绿道要合理分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依山顺水联通城市内部各类公共空间和外围自然山水环境,保证绿道网的畅联性、系统性、安全性,建设绿色健康出行的宜居生活环境。在城市新区建设中,绿道网要合理选线,与新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更新、城市道路改造、公园改扩建等相互结合,共同推进绿道空间建设。绿道建设要重视乡土植物的应用,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配备完善的标识、休憩、环卫、智慧停车等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建设经济适用、便于管养的节约型绿道。严禁占用绿道建设非公益类项目,禁止以绿道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八)高水平实施绿化管理维护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管护得到有效执行。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深入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化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监管的长效机制。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养护标准,保障园林绿化养护资金投入,择优选择专业养护队伍和技术人员,提高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效率和水平,保证养护质量和景观效果。城市公共绿地、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城区绿化主管部门、街道办、物业和单位做好日常养护管理。杜绝重建轻管现象,禁止破坏城市绿地、毁损古树名木、擅自砍伐树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

(九)高目标打造典型示范

省级层面支持昆明(主城区)建设公园城市、丽江(古城区)建设花园城市、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建设雨林城市。鼓励普洱、玉溪、临沧、芒市、大理、蒙自、腾冲、弥勒、安宁、澄江等城市结合实际,积极争取省级试点,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绿美城市。鼓励各州、市将所辖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作为州级试点,先行先试,打造标杆市建设三年,总结经验,广泛推广。试点城市制定的《绿美城行动实施方案》要具备示范性,明确示范要点,积极探索多元参与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勇于创新实践,明确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示范模式,探索以公园城市理念推进城市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结合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多样化选取省级示范项目和州级示范项目,突出城市多样性特点,打造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样板工程。(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通过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初显“公园城市”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格局,构建蓝绿生态空间网络,推进公园城市建设。以城市公园、社区、街区、街道、绿道网等绿地空间建设为重点,以“增绿提质”为主线,促进生态空间与城市生产生活空间融合发展,在提升昆明市人居环境品质的同时,彰显城市特色,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城市环境,激发城市活力,凸显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城市影响力,实现城市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的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十)高效率推进园林城市创建

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传承传统园林文化,以创促建,创建结合,全力实施城乡污水、垃圾三年攻坚行动,结合绿美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尚未开展创建的县、市要主动谋划,积极申报,力争实现园林城市全域覆盖。已获得命名的城市,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开展复查工作,制定衔接新标准的提升工作方案,查缺补漏完善绿地系统建设,确保通过复查,防止“国家园林城市”称号被撤销的情况发生。(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

(十一)高层级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发展

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城市绿化苗木供给,培育相关产业,引导与整合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相关机构参与城市乡土苗木引种、繁育、驯化研究,建设高品质规模化示范苗木基地。形成云南生物多样性的资源产业优势转化,打造面向全国的云南苗木品牌,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步骤

从2022年8月至2024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启动阶段(2022年8月—12月)。各地要建立完善绿美城市工作机制,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围绕巩固已有、查缺补漏、提升重点的目标,编制完成《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合理制定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幅,合理设定绿美社区、绿美街区、绿美街道数量建设等指标,科学指导和规范所辖县、市、区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创建工作,确定各州、市绿美城市建设项目清单和示范项目清单并开工建设。

(二)系统推进阶段(2023年1月—12月)。依据绿美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进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在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的基础上,系统推进各类绿地建设,以提升城市绿量和品质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典型示范工作。

(三)成果显现阶段(2024年1月—12月)。通过三年行动,各地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初见成效,以上十一项重点工作基本完成,城市绿地面积明显增加、城市景观形态更加丰富、城市风貌特色突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日益完善,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州市负总责、县级抓好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绿美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全省绿美城市工作的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绿美城市建设工作负总责。编制实施州、市、县、区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项目库,逐级明确主体责任,细化时间表、任务表、项目表,抓实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工作。践行“典型引路法”、“项目工作法”和“一线工作法”,层层分解压实责任,高质量推动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多渠道筹资,通过以奖代补、发行地方债、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导,社会及平台投入为补充的投融资体系,保障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严格督促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各州、市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开展培训,组织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与统筹协调工作,对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评估。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长效机制,不搞形式、不搞运动,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规模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增加地方隐形债务。

(五)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自媒体等途径,组织开展“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各类活动并加大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理,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人人爱护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形成多级责任人负责和信息员联络制度,逐级负责协调配合和日常信息报送。

由省级统筹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推进情况统计表;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附件:1.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主要任务指标表

   2.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年度示范项目清单表

   3.云南省绿美城市和绿美社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4.州(市)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logo来源:云南省政府网

 

20220816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发〔2022〕142号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为活动管控

  (一)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二)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上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三)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二、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一)项目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办理要求。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强化数据共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应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加强各部门数据和成果实时共享,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报件材料中专门说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

  本通知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提出建议反馈两部一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6日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8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5日

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级重大项目(含项目包,下同)前期工作提速提效,发挥好市级重大项目对重大战略和规划落地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遵循科学谋划、适度超前、统筹推进、高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大项目,是指市级实施的政府投资类和牵头推进的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主要包括纳入市级及以上的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重大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新谋划实施的重大项目。

  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谋划和审批两个阶段。谋划阶段是指从项目谋划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具体包括项目生成、前期计划、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审批阶段是指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到项目开工前。

  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和推进两个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从产业研究、项目策划包装到项目洽谈前。推进阶段是指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前。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牵头推进市委、市政府直接安排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能源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本行业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市招商投资局负责统筹协调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招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市级重大项目的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论证、林地保障等工作。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可直接承担或委托国有平台公司、有关企业承担项目前期具体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或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有关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做好项目谋划工作:

(一)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紧跟国家产业、投资、环保等政策变化,加强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动态对接,超前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二)短板弱项领域。围绕部分跨区域基础设施未连片成网运行、新一代人工智能等产业升级基础薄弱、城市基础设施脆弱、能源保供能力不足等问题,以及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民生领域的短板弱项,精准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三)高质量发展要求。把握全球产业重构机遇,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先进储能、生命科技、卫星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前瞻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四)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聚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峡后续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补助、相关政策性金融资源等资金投向,滚动谋划市级重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5年规划任务和项目谋划情况,编制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建议名单,并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新规划和政策等,滚动更新完善。

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储备建议名单,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提出主要建设内容。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的储备建议名单,可以提出重点招商的产业方向、对应的产业集群或细分产业领域,并明确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

项目单位将储备建议名单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形成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名单(以下简称储备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名单,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纳入全市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加强项目信息的更新完善。市级重大项目体现为“项目包”的,项目单位应在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中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区县。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未纳入储备名单,但国家或市委、市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补充纳入储备名单。

第十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逐项制定覆盖前期全过程的工作建议计划,明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其中,前期工作的推进时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铁路、大型水利设施、枢纽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大型电源、骨干电网、大型油气设施等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3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二)国省干道、中型水利设施、市政道路和桥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2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三)一般房屋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级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1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纳入储备名单的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及时开展产业研究、项目策划论证、项目对接和招商洽谈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及时达到相应深度,逐年纳入年度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进实施。项目单位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次年的市级重大项目建议名单时,一并报送次年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一并报送市级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及经费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结合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按程序制定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名单,并向项目单位下达市级重大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将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未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前期工作经费优先用于谋划阶段的前期工作,审批阶段的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纳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5%—8%安排,工作中据实保障,按现有方式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用于该部门负责推进的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过紧日子”要求,经济、合理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并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确需委托第三方研究、设计等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做好费用控制。

  项目单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的,应与社会投资人协商前期工作经费收回的方式,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明确调整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按程序调整。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五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同步开展、平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工作,加快前期论证。

  针对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衔接。

第十六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求,确定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可行性综合分析应包含环评、绿化、行洪、地质灾害、文物、地震、自然保护地、林地、水资源等相关专项论证情况,以专门篇章或专项分册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加强专题论证,开展多方案比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做到初步设计深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前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进行审查,达到深度要求的,可以出具相关技术审查意见,以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招商投资局应围绕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招商工作计划,指导各区县有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经济信息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重大产业集群和项目布局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和招商统筹。

第十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协同论证,提前做好与“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

重大线性工程未提前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后续深化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项目单位,对涉及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电力高压线、油气管道、水网工程等方面的项目,提前开展路线和红线的预研预控。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对列入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名单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林地定额。

  企业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实行用地清单制度。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水资源、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论证工作,形成“用地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加强用地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优化能耗总量、强度等配置,支持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项目,由市级统筹平衡项目用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准确测算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明确投融资方式,避免盲目上马项目。

  具备市场化融资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应将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重要内容。要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按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建设时序,把握好超前建设的进度。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更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操作规程,深化“技审分离、平面审批”改革。

  对前期审查通过的专项技术论证,市级有关部门可按照“互不为前置”原则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开展后续论证工作,平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级有关部门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及时取消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五条针对项目单位提请审查审批时法定要件缺失或有瑕疵的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告知要求作出承诺后,市级有关部门可先予受理申请事项。

市级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对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卡点难点问题。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政府督查办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将政府投资类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建立激励机制,对前期工作推进有力、效果明显的项目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予以加分,并在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劵时,给予优先追加额度等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标准规范制定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技术审查标准、告知承诺事项等。

第三十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logo来源:重庆市政府网站

 

20220812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2〕572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用活用好新国发2号文“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的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要求,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切实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将相关项目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自然资源部及我省“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安排,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项目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48号)规定的管控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或《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对接水利工程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集约节约用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申报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报件资料,各相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用地报批相关工作。

三、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

项目坝区、淹没区用地可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报批,用地审批权限以项目坝区和淹没区总用地规模、范围确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等文件规定,在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只需申报坝区用地范围,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立项权限以及坝区用地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对省人民政府授权三个民族自治州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除用地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及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外,其余由项目所在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移民迁建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报批;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要根据项目规划选址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报批。

属于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可随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或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独立报批;移民迁建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符合城市、村镇建设用地标准,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占地规模。

四、明确水库淹没区征收的相关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水利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许可手续;涉及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及世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或取得有权机关同意的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规范项目临时用地管理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钻探勘探、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改进方式,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意见。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义务。

六、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在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核准)项目、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出具先行建设任务认定意见后,属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批复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边界范围;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林地的应当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8月12日

logo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202208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园林绿化工L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制定了园林绿化工L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园林绿化工L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1
职业编码 4-09-10-01
职业名称 园林绿化工L

logo来源:人社部网站

 

20220803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

  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二、联合开展选址选线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在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加强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

  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节地水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按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审查项目用地规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地形地貌和耕地分布情况,区分项目类型,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加快建立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附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要点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背景(建设依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备选方案

  (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分析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理由是否充分,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分析备选方案各功能分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占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不占、少占耕地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点状或块状附属设施是否已充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同等工程技术和投资等条件下,推荐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比例低的方案。占比相同的,推荐占用耕地质量差的方案。

  涉及占用耕地的,分析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是否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是否明确了补充耕地落实方式,是否能够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分析是否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落实了补划方案,是否在县域内补划,未在县域补划的,说明理由。

  (二)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

  分析用地总规模、单位用地水平、各功能分区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符合对应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析备选方案用地和各功能分区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充分利用既有设施、线路、场站,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是否采取土地复合、功能混合和设施融合或者应用先进的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减少占用土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用地标准等。跨市域项目,应明确各市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国家和地方均有标准的,按更严格的执行。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标准的中、低值,减少占地。

  (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

  分析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无法避让的详细说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具体情形、空间布局和面积,以及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轻生态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节地水平的先进性

  从建设项目适用的设计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出发,分析项目在设定的建设参数下,采用的节地技术、节地措施,取得的节地效果,并与节约集约用地案例进行对比,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及下阶段改进优化的建议(不再另外开展项目节地评价)。

  三、推荐方案情况

  从选址、技术、用地、投资等各方面综合阐述最终选用方案的理由,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选址选线过程中意见采纳情况。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802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国务院专项督查反馈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落地涉及的用地用海阶段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1.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2. 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3.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4.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5.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7.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8.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9.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10.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1.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12.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四、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13.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14.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15.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16.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17.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8.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优化土地供应

  19.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0.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七、优化用海用岛审批

  21.先行开展项目用海用岛论证材料技术审查。为加快审批,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22.优化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和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23.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24.精简技术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合并编制。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

  25.允许临时用海续期。因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临时用海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的,经批准,允许相关临时用海活动续期一次。

  26.简化项目用岛审批。对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2日

logo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20725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
的通知

环法规〔202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规范涉及森林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现予印发。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2022年7月25日

logo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202207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林沙发〔2022〕7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根据《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考核办法》,我局于2021年对已批复建立的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开展了考核验收,确定保留6个地市级和35个县级示范区。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示范区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土地沙化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威胁着国家生态安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防沙治沙事关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加快防沙治沙步伐,推进防沙治沙高质量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防沙治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科学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强化示范带动。在不同沙化类型区建设一批示范区,就是要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快沙化土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就是要探索防沙治沙技术、模式、政策、机制,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造样板,树立标杆,以点带面,引领示范,带动防沙治沙工作深入开展;就是要不断丰富和完善新形势下防沙治沙工作思路,创新科学保护修复、合理利用的方式方法,优化沙区林草生产力布局,形成防沙治沙新格局,稳步推进新时代防沙治沙高质量发展。

  二、切实做好示范区创建工作

  (一)创建基本条件。

  1.示范区主要在干旱、半干旱沙化土地类型区布设,兼顾黄河故道、南方沿江河湖海沙化类型区,属于不同沙化土地类型区的典型区域,具有典型引领和示范借鉴作用;一般情况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创建。

  2.防沙治沙工作基础牢固,依法防治、科学防治成效明显,林草综合植被盖度高于周边县(区)同类沙化土地类型区。

  3.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防沙治沙经验较为丰富,具有不断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干部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强。

  4.至少有1项在建的国家重点林草生态工程。

  5.与防沙治沙相关生态文化创意新颖,建设有科普、义务植树等基地。

  6.在防沙治沙系统治理、技术模式、政策机制、产业发展等4个方面中至少1—2个方面有特色和亮点。

  (二)认真遴选申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比照上述条件,认真遴选防沙治沙成效明显、社会关注度高的先进典型,申报创建示范区。组织拟创建示范区编写申报材料时,要突出示范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科学编制方案。示范区根据批复的示范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并明确每年新建或续建1—2个示范项目,突显系统治理、技术模式、政策机制、产业发展等示范方向。对于已批准保留的41个示范区,原建设方案建设期满后需继续编制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示范目标和建设内容,建设期可以到2035年。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一经批准,由相应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通过10—15年示范建设,力争建成一批系统治理成效显著、技术模式领先、政策机制有创新、产业发展有特色的示范区。

  三、认真组织储备实施示范区项目

  (一)国家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和区域性防沙治沙项目支持示范区建设。要做好与《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林草领域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林草项目资金、探索“以奖代补”机制等方式支持示范区建设。依托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防沙治沙示范项目、林草区域性系统治理项目、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等,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取工程、生物措施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防沙治沙与巩固脱贫成果、农牧民增收相结合,开展示范区建设。围绕示范项目建设类型,合理安排示范项目。各地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增加示范区项目投入。

  (二)做好防沙治沙示范区项目储备工作。各示范区要认真做好防沙治沙示范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建设地点要求相对集中连片,能做到落地上图,突出示范借鉴作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造林种草、工程固沙、节水灌溉设施设备购置等内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内容、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把关,参考《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投资估算指南(试行)》《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相关指标开展前期工作,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储备。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中央预算内防沙治沙示范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分解计划,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示范区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各示范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优化工程固沙、造林种草、节水灌溉等措施,科学编制作业设计,确保全面完成防沙治沙示范任务。作业设计要开展合理性评价,按程序批复后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后应及时开展落地上图工作。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加强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设计方案、检查验收材料、监测评估报告以及图文声像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要设立固定的示范区标识碑(牌),示范项目(点)要设立宣传牌,方便学习、推广。规范示范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示范区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组织领导,争取多方大力支持示范区建设,切实将示范区建设作为林草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抓好抓实。在安排林草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时,重点向示范区倾斜,并认真指导示范区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各示范区要率先落实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施好示范项目。对于地方政府不重视、组织管理不善、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示范效果不明显、资金使用效率低或严重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取消示范区建设资格。

  (二)强化科技支撑,突出政策机制创新。要贯彻科学治理方针,以科技创新为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将最新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优先在示范区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示范区建设全过程。支持并指导示范区开展政策机制创新,符合条件的荒漠植被和沙化土地优先划入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范围,积极探索研究荒漠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优先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元化资金使用方式,打造政策机制改革创新试验区。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示范区建设,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光、热、土、生、景等资源,适度有序地发展节水、低碳、环保型特色沙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助力脱贫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

  (三)加大宣传力度,示范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成效、做法,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和参与防沙治沙积极性。将示范区作为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窗口,不断树立防沙治沙先进人物和典型,弘扬艰苦奋斗、久久为功的治沙精神,激发我国防沙治沙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举办防沙治沙培训班和现场经验交流会等,传授和交流示范区建设成功经验,带动区域乃至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5日

logo来源:国家林草局网站

 

20220720

贵州省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批复》(黔统函〔2022〕59号),为全面统计掌握全省各地林下经济的规模、结构、效益等状况,提供制定政策、实施管理、规划发展的决策依据,支撑2022年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林下经济发展责任”指标监测,现将《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统计局关于《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批复

 

贵州省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

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附件电子版: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doc

 

logo来源:贵州省林业局网站

 

20220714

北京市森林资源损失鉴定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证书编号
有效期
1
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调查队 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2号 京绿鉴003 2022-12-31
2
北京创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20号 京绿鉴004 2023-1-12
3
北京福森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景龙国际D1101 京绿鉴005 2022-12-31
4
北京市怀柔区林业资源监测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5号 京绿鉴006 2023-2-1
5
北京市门头沟区林业工作站(北京市门头沟区林业调查队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林管护办公室)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3号 京绿鉴007 2022-12-31
6
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林业工作站(丰台区园林绿化局林业保护站、花卉科技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甲A 京绿鉴009 2022-12-31
7
北京市房山区林果科技服务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20号 京绿鉴011 2023-1-12
8
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5层509(变更) 京绿鉴012 2022-12-31
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林规院 京绿鉴014(延续) 2023-6-14
10
北京裕华绿色环境服务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 京绿鉴015(延续) 2023-6-20
11
林之源(北京)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七层703室 京绿鉴016 2023-7-27
12
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海淀区普安店206号2号楼 京绿鉴许【2022】002号 2024-5-18
13
中科北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10号12层1208室 京绿鉴021 2023-1-12
14
北京裕华绿色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 京绿鉴015(变更) 2023-9-17
15
北京甲天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通州区安北一路6号院1号楼1层1-2-039 京绿鉴022 2023-9-17
16
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C栋1层C0104-6房间 京绿鉴023 2023-12-31
17
北京林芳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D单元706 京绿鉴024 2024-2-10
18
北京艺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8号楼8层801-8 京绿鉴025 2024-3-14
19
北京苗林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北1栋103 京绿鉴026 2024-3-18
20
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京绿鉴许【2022】001号 2024-4-24
21
北京绿业精图园林绿化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马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西二门A305室 京绿鉴许【2022】003号 2024-6-22

(截至2022年7月)

logo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