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规〔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见附件1)。《采集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采集目的、被采集物种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和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四、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五、《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我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 六、采集城市园林或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九、各级审批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集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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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综合效益显著,有力促进了生态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20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累计安排退耕还林还草2.13亿亩,惠及1.58亿农牧民,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可退耕空间不足、成果巩固难度较大等问题。根据当前形势,为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暂缓安排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将工作重心转到巩固已有建设成果上来。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和成果巩固工作。 二、延长补助期限。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201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年限和标准是: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退耕还草现金补助期限延长3年,补助标准为每亩300元,每年每亩100元。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按合同约定发放。现金补助政策已经到期的,2022年一次性补齐应发放补助。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三、实行精准管理。各地要全面调查核实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已安排但尚未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要严格限定在全国“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保护红线任务外实施,且符合国家允许退耕的5种情形(即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地块上图入库,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建立并完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矢量数据库,确保底数清、位置准、数据实、信息全。加强部门协同,尽快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块矢量数据补充标注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底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对达到地类调查标准的,应及时变更地类,调整承包经营合同,并依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权属清晰。 四、巩固已有成果。各地要依法依规将退耕还林还草已有成果统一纳入林草资源管理,严格管护,合理利用。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按规定分别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在详细调查摸底基础上,编制省级退耕还林还草巩固成果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对确有必要的已退耕地块,开展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兼顾生态效益的基础上,根据退耕地资源禀赋强化科学经营,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五、强化责任落实。继续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市、县、乡目标和责任,细化措施办法,强化成果巩固。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严格执行村级张榜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巡视督查、审计监督、检查验收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林草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管,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范围。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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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科学开展乡村绿化美化,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 乡村绿化美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2018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国乡村绿化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绿化成果巩固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与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为科学开展乡村绿化美化,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增绿、提质、增效”为主线,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突出特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全面保护乡村山水田园、林草植被,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树立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村庄分类,合理确定村庄绿化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科学绿化,量力而行。坚持科学、生态、节俭绿化理念,因地制宜、适地适绿,数量和质量并重。根据地理位置、自然禀赋和发展基础,稳步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务求实效。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在组织发动、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绿化美化。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全国平均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2%,乡村“四旁”植树15亿株以上,全面巩固提升国家森林乡村,绿化一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居住点,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乡村、绿美乡村,乡村自然生态得到全面保护,乡村绿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东部地区、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区,乡村绿化布局科学,村庄内部基本做到应绿尽绿,科学绿化落地见效,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绿化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建立。 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大部分村庄内部基本做到应绿尽绿,绿化质量有效提高,村容村貌持续改善,绿化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自然条件较差、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循序渐进推进乡村绿化,基本实现村村有树、村村有绿,村容村貌得到改善。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县域范围内,统筹考虑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优化绿色空间系统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明确乡村绿化美化要求,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安排年度绿化任务。优先安排村庄周边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和受损山体、矿山废弃地、退化林地草地等绿化任务。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可以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土绿化任务要求,编制乡村绿化美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乡村绿化目标和重点任务,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护乡村自然生态。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公益林管护,保护天然草原,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推进乡村小微湿地保护,开展乡村小溪流、小池塘等小微湿地修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到2025年,实现普查范围内乡村散生古树名木和古树群全面挂牌保护。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和法律法规禁止采挖的其他林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步增加乡村绿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开展护村林、护路林、护岸林建设,构建乡村生态廊道体系。因害设防、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在风沙严重的三北地区、黑土地区、黄河故道区等重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地、边角地、空闲地、拆违地,增加村庄绿地。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开展一村一公园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四旁”绿化、立体绿化,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充分挖掘绿化潜力,鼓励栽植乡土珍贵树种。引导村民在庭院中栽植果蔬、花木等,打造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积极发展乔、灌、草、花、藤多层次绿化,提升庭院绿化水平。推进实现“山地森林化、农田林网化、村屯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提升绿化质量。优先采用乡土树种草种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防止乡村绿化城市化、奢侈化。居民区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加大乡村绿化紧缺的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赠苗下乡活动。加强中幼林抚育、退化林和退化草原修复,修复村庄周边缺株断带、林相残破的生态廊道和农田林网,提升生态防护功能,利用林间空地补植乡土珍贵树种,适当保留林间和林缘草地,促进天然更新,培育健康稳定的林草复合生态系统。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增加长寿命乡土树种比重,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地带性植被。注重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结合、观叶植物与观花观果植物结合、水系绿化与水生植物培育结合,形成优美和谐的乡村自然生态景观。(国家林草局负责) (八)发展绿色惠民产业。结合乡村绿化,充分挖掘绿色产业发展潜力。根据区域生态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动林草生态产业转型升级。树立大食物观,向森林、草原要食物。在适生区域,扩大油茶等木本粮油种植面积,开展低产林改造,促进经济林生产提质增效。提高天然草原生产能力,在适宜地区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利用农区的农闲田发展人工饲草料地。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支持企业发展特色林草产品精深加工。鼓励打造绿色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等品牌,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利用农林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等广泛开展品牌营销,发展电商、微商等多方式线上线下对接。依托森林草场,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按照有关规定遴选认定一批国家经济林重点产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弘扬乡村生态文化。将乡村绿化美化纳入乡规民约,引导树立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巩固提升乡村绿化成果。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与乡村绿化有机衔接。挖掘和弘扬生态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加强古树名木文化传承。充分利用村民广场、乡村公园等公共绿地,开展乡村生态文化科普宣传,打造生态文化展示的绿色窗口。将乡村绿化美化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纳入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普及乡村绿化知识。(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国有林场林区绿色发展。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全面加强林区林场规划建设,加大林区林场居民点绿化美化力度,改善职工群众人居环境。支持林区林场开展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推进林区林场产业转型,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培育珍贵树种和大径材,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生态旅游等绿色低碳产业,提高职工群众收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乡村绿化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巩固好绿化成果。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培训,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专职护林员的巡护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火源监管和有害生物防治。将村庄内部及周边绿化成果管护纳入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绿化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国家森林乡村动态管理,提升建设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绿化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乡村绿化美化经验做法。(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乡村绿化美化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重要内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各级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林长制为抓手,推动市县乡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责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推进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继续通过中央财政造林补助支持乡村绿化,鼓励地方创新采取以奖代补、先造后补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农民参与机制,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地就近就业。落实好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绿化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绿化美化,探索以林草生态保护修复为导向的建设模式,对于集中连片开展林草地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制定完善乡村绿化有关标准。精选乡村绿化、产业发展等培训课程,组织开展远程教学、现场办班等多形式技术培训。加强林草乡土专家队伍建设,遴选一批 “看得见、问得着、留得住”的乡土专家。推动科研院所、涉林(草)院校发挥专长,围绕乡村绿化美化,开展科技服务,带动科技创新创业,鼓励组建“1+N”科技服务团创新服务模式。发展乡村绿化“三支一扶”岗位,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与绿化美化乡村工作。(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将乡村绿化美化统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公益性宣传范围,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广科学绿化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绿化美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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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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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 ||||||||||||||||||||||||||||||||||||||||||||||||||||||||||||||||||||||||||||||||||||||||||||||||||||||||||||||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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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 ||||||||||||||||||||||||||||||||||||||||||||||||||||||||||||||||||||||||||||||||||||||||||||||||||||||||||||||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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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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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 ||||||||||||||||||||||||||||||||||||||||||||||||||||||||||||||||||||||||||||||||||||||||||||||||||||||||||||||
科技部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社〔2022〕278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科技部编制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 技 部 2022年10月8日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科技相关任务分工,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保护治理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针对黄河水少沙多、生态环境脆弱和悬河发育等自然特点,以及流域现状、社会背景和科学挑战,以“水”为主线,以“流域”为着眼点,重点针对水资源短缺矛盾和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水沙关系“牛鼻子”,通过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突破、沿黄地区科技创新走廊构建,推动由黄河源头至入海口的全域科学治理,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大保护和大治理为重点,准确诊断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找准科技创新着力点,破解技术瓶颈。 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和水文化的有机联系和约束条件,提出兼顾水安全、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方案。 坚持重点突破。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和重点行业,开展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为解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方案与案例。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协调,推动科技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联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署联动、沿黄地区跨区域合作联动、公共财政投入和企业投入联动。(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在流域气候—生态—水—沙耦合演变规律、生态流量控制标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机制等方面取得理论突破,在上游水源涵养、流域深度节水、水土保持与水沙调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水—土—气污染防治、危废处置与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系统修复与功能提升、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支撑水安全、生态安全、环境改善和高质量发展上新台阶。 到2030年,在生态系统演变机制和水—土—能协调配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流域生态安全格局、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水网和水沙配置方案、河道与滩区综合提升措施、污染管控和绿色开发技术、生态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水资源均衡配置、水沙调控和污染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进一步提高水沙、生态和环境要素智能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到2035年,在流域系统治理、智慧黄河场景构建和水工程联合调度等技术方面取得整体跨越,支撑全面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过程要素的智慧化监测和管理。通过黄河历史文化与现代科技创新相互促进,支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水源涵养功能不足、水资源短缺、水沙关系不协调、下游河势游荡和“二级悬河”严峻等问题,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明晰用水底线;攻克深度节水、水沙精准预报与调控、防洪减灾等瓶颈技术。 研究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研究青藏高原和秦岭等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产洪产沙区的气候演变趋势和极端丰枯事件发生概率,揭示流域产水、产洪和产沙环境演变规律,研究黄河源多年冻土水源涵养区水文—生态的时空变化,预测黄河径流、洪水和泥沙变化趋势和冲积性河段演变趋势。 研究构建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研究黄河重要河段水文—生态耦合机制,提出干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区域取水总量和流域平原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标准;研究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对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生态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提出调水河段必须确保的生态流量以及不同情景下的调水量阈值。 研究水土资源承载力评价与协同保障方法机制。研究流域不同时空尺度水土要素耦合机制,建立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辨识方法和提升机制;创新黄河流域河湖生态流量核算技术方法,研发应用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动态监管与预警技术;评估能源—粮食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格局的适配性,提出水土资源空间优化格局与方案。 提升洪水泥沙预报与水沙调控技术水平。研发融合人工智能和水文机制的新一代水沙预报模型。兼顾防洪防凌减淤、供水发电和生态环境需求,创新水库群多维协同控制原理及调度技术。优化水沙调控体系和布局,明晰骨干工程功能定位与适宜规模。开发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系统,提高洪水资源化和蓄丰补枯能力。 攻克引黄灌区节水—控盐—减污—提质技术。研究引黄灌区生态系统的适宜结构、灌溉规模和节水技术,提出兼顾节水、控盐、减污、增产和生态功能稳定的灌区节水模式。 提高下游河道与滩区防洪技术水平。研究河道水力条件、河床抗冲性和工程约束与河势的响应机制,研发下游河势预测智能模型及河防工程预警关键技术。兼顾堤防安全、河势控制和生态健康,研究堤防抗冲决和河槽过流能力提升技术,研发控导工程新结构和新材料,以及堤坝应急抢险和河势稳定控制新技术。 三、实施生态保护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分布广、类型多、易退化、恢复难和慢的问题,聚焦上游青藏高原、中游黄土高原、下游河道与三角洲,开展区域生态修复和生态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青藏高原及西北荒漠区生态功能提升技术。以三江源、若尔盖湿地和甘南湿地为重点,研究水源涵养能力提升、鼠害防治、高寒草地改良提质、乡土植物驯化选育及扩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功能提升技术。研究荒漠区气候—生态—水资源变化规律和耦合作用机制,提出水资源刚性约束下生态保护的适宜目标及指标。 攻克黄土高原低效人工林恢复技术。揭示人工林群落结构与生态系统功能耦合关系及自我更新条件,研发低效人工林植被结构改造和功能定向调控技术,创新低效人工林生态系统质量与水土保持、碳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整体提升技术。 构建中游多沙粗沙区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技术模式。研究风水复合侵蚀产沙过程与多措施协同阻控机制,研发灌草—结皮—土壤系统功能修复、梯田—淤地坝级联的水沙调控技术,构建流域生态系统风水复合侵蚀协同治理模式。 研究下游生态廊道与三角洲湿地的生态功能提升技术。提出兼顾防洪和生态的下游河槽管控技术、坝垛结构与材料;研究河道工程运行与滩区群众安居、边滩湿地发育的响应关系和协同管控技术。研究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演变和生物多样性维持机制,提出减缓生境破碎化的黄河入海流路与行河方案、促进河—洲—滩有机联系的水网布局与调度方案。 攻克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种质资源、耕地保护和利用等基础性研究,转变育种观念,由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攻克分子育种、耕地质量保育等关键核心技术,创制抗旱、耐盐碱突破性新品种,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 四、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针对流域水环境承载力低、能源工业集聚、环境污染积重较深的问题,开展水体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危废处置、大气污染防治等技术攻关。 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针对煤化工等典型行业和园区,以及城镇水污染,研发集成全过程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回收和水再生利用技术系统。研究建立农村污水与农业面源的监测、负荷核算和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及最佳管理模式,研发农村污水集成分散式污水处理与资源利用模式。 研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技术。研发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毒性与风险诊断、监测、溯源及监控预警等关键技术,集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析因—阻断—修复—监管”成套技术,开展历史遗留矿山、能源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污染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技术装备研发与工程示范,形成产业化修复模式并推广应用。 研发危废品风险防控与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构建区域危险废物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技术体系,研发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处置技术,开展工程示范及区域协同处置示范,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研发大气复合污染协同防治与精准治理技术。突破多尺度大气复合污染成因识别和精细化来源解析等关键技术,建立区域精准防治技术体系;研发污染源实时监测、污染物与温室气体高效协同治理技术和装备;建立“观测—预警—调控—评估”空气质量智慧决策支持系统。 五、实施高质量发展与文化传承创新行动 围绕流域智慧管理水平不高、各有关地方高质量发展不充分,产业倚能倚重、低质低效,文化遗产保护和精神内涵挖掘不足等问题,开展智慧流域、农业、能源、文化等关键技术和产业模式研究。 构建流域智慧管理技术体系。运用物联网、遥感和无人机等技术,提升水文气象和自然灾害的动态监测能力;研究自然—社会数据融合同化技术、数字孪生技术,拓展5G应用场景。构建水沙、生态和环境管控的模型体系和决策平台。 开发水库河道清淤与淤泥利用技术。研发水库泥浆造排技术与装备、堆沙场高效排水技术、淤泥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形成技术—装备—工艺—标准—应用全链条、智能监测—智慧控制—自动运行的水库泥沙解决方案。 研究旱作农业和生态牧业技术模式。研究高寒草原和温带草原生态产业布局。开展旱作农业和戈壁农业研究,研发旱作农业量产提升技术和绿色农产品提质增效技术,提出区域生态保护与牧业协调发展新模式。 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推广矿区植被修复技术,推动煤炭产业绿色、智能发展。研究产业节能降耗和提质技术,支持能源、矿产、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和高端化发展。 研发支撑双碳目标的多能互补技术。研究风光水出力联合预报和调度技术,研发风光水能装机匹配技术、全生命周期的流域风光水储容量设计方法,实现多能互补系统出力的精确匹配。 研究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加强黄河流域农耕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和交通遗迹遗存等不同类型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技术研发,创新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六、实施综合治理工程示范行动 围绕全流域水源涵养、深度节水、生态保护与功能提升、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和智慧黄河构建,创建一批技术示范区,推动科研成果应用与辐射推广。 开展区域“数字节水”技术综合示范。构建基于“自然—社会”水循环及其伴生过程模拟的节水数字化模型,集成兼顾节水、控盐、减污、提质的灌区节水技术和措施,创新近零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应用与集成,开展区域“数字节水”综合示范,推动节水的科学化与精准化。 开展流域生态保护技术工程示范。提升黄河上游水土流失与水源涵养的治理能力、下游河道的生态功能,打造集防洪护岸、滩区居民生活生产和生物栖息功能为一体的生态走廊示范段。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的理念,打造宜居富裕的草原生态产业模式和示范区。建成水库淤泥环保治理和利用示范基地。 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示范。推动建设杨凌、黄河三角洲、巴彦淖尔和晋中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带动农村创新创业。复制推广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经验政策,支撑沿黄河地区新旧动能转换。 开展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示范。选取重点煤化工基地、特大型工业园区、稀土尾矿库等,推进废水超低排放和资源循环利用新技术,开展废水低成本资源化技术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煤化工等产业高效绿色可持续发展。 开展智慧黄河技术工程示范。研发大数据驱动的洪水泥沙智能预测预报技术和黄河模拟器,针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大洪水防御和灾害应急等多线程需求,开展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黄河工程建设示范。 七、实施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建设流域创新平台和数据共享中心。布局建设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超算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资源配置与开放合作,促进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等交流共享。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以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支持沿黄地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培育提升沿黄科技服务能力。支持沿黄地区加快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创新联盟等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激励配套政策,建设功能完备、结构清晰的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扩充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数据库,组织先进技术网络直播培训,开展线上问诊和线下技术服务。适时建设“绿色技术银行”,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资本”的综合服务,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市场。鼓励中央和地方财政、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沿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八、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流域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建设黄河流域省部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创新联盟等多层次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科研资料和成果共享,共同部署和布局科技创新的重大专项任务,统筹协同开展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加强科技投入。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北方干旱半干旱与南方红黄壤等中低产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加强科技创新供给,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改革,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重大瓶颈,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 健全区域间科技合作机制。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为地方送技术、送政策、送方案。健全技术转移转化体系,支持内蒙古、晋、豫、鲁深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援青、科技支宁、科技兴蒙东西部合作机制,推进宁夏、青海等省份与东部地区深度合作,深化科技创新合作。 通过持续开展水沙协同调控配置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创新水体、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危废处置技术,突破流域生态环境和水沙智慧监测与管理技术,推广流域深度节水、生态系统保护、产业绿色发展、污染综合防治、智慧黄河等技术示范,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示范区,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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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遵府令第13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已经2022年9月2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2年9月23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1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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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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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能源企业,有关标准化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充分发挥标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引领性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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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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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 ||||||||||||||||||||||||||||||||||||||||||||||||||||||||||||||||||||||||||||||||||||||||||||||||||||||||||||||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气象局 林草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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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 ||||||||||||||||||||||||||||||||||||||||||||||||||||||||||||||||||||||||||||||||||||||||||||||||||||||||||||||
《全国国土绿化规划纲要(2022-2030年)》发布“十四五”期间,全国规划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5亿亩,治理沙化土地面积1亿亩 近期,全国绿化委员会编制印发《全国国土绿化规划纲要(2022—2030年)》。《纲要》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国土绿化工作,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 “十四五”期间,全国规划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5亿亩,治理沙化土地面积1亿亩。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2%。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安全屏障作用显著发挥,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到2030年,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高,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稳步推进,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明显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状况持续好转,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 《纲要》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总体布局,以“三区四带”为骨架,以山系、水系、通道等为网络,以森林、草原、荒漠等生态系统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生态支撑。 《纲要》强调,要重点做好合理安排绿化空间、持续开展造林绿化、全面加强城乡绿化、强化草原生态修复、推进防沙治沙和石漠化治理、巩固提升绿化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支撑能力建设8个方面工作,全面推行林长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导考核、完善政策机制、营造良好氛围等保障措施,协同推进国土绿化。 《纲要》注重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坚持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之路,着力解决“在哪造”“造什么”“怎么造”“怎么管”的关键问题。注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进系统治理从单要素单系统向多要素多系统转变,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注重做好与国家“十四五”规划、“双重”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紧密衔接,着力构建布局合理、体系完善、协调推进的国土绿化新格局。注重协同推进部门绿化,统筹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和系统绿化任务,着力形成国土绿化工作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土绿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森林蓄积量达到194.93亿立方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连续保持“双增长”;完成种草改良6.11亿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0.32%,草原持续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完成防沙治沙3亿亩,土地沙化程度和风沙危害持续减轻,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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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现就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若干财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顶层设计,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构建投入保障到位、资金统筹到位、引导带动到位、绩效管理到位的财政保障制度,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多措并举,加强政策协同。立足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财政支持重点方向,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综合效能。 ——明晰支出责任,统筹多元资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筹多元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实行“一类一策”,分类有序推进。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按照国家公园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分类施策,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注重预算绩效,强化监督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国家公园建设财政资金管理过程,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不断丰富完善财政政策工具,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保障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到2035年,完善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为基本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财政支持重点方向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以及受损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持开展野生动植物救护和退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推进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升野外巡护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和运行管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支持国家公园开展勘界立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确权登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资产报告编制,国家公园的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摸清国家公园内本底资源及其变动情况。在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内必要的保护管理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等相关支出。 (三)支持国家公园协调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吸收原住居民参与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妥善调处矛盾冲突,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地方对因保护确需退出的工矿企业及迁出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四)支持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体系,纳入有关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国家公园,提升国家公园信息化水平。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进重大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野外观测站点建设,建设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及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国家公园文化。 (五)支持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健全社会参与和志愿者服务机制,搭建多方参与合作平台,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生态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一)合理划分国家公园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细分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和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事项,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按照自然资源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地方财政事权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各省级政府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将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统筹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安排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减补助资金。有关地方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探索推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相衔接。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划入国家公园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地方可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纳入管理,并维护产权人权益。将国家公园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工作。鼓励受益地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区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落实落细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五)积极创新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和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利用多双边开发机构资金,支持国家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生态系统相关领域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园布局、规划、创建、管理等的业务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组织,积极整合资源,细化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财政保障政策和制度,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公园财政保障“1+N”制度体系,在本意见的框架内,完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等,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各地区要抓好细化落实,促进规范运行。 (三)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健全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园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国家公园依托设立方案和总体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深化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实施项目库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国家公园建设成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加强就地监管。 本意见以支持国家公园建设为主,对国家公园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但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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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 ||||||||||||||||||||||||||||||||||||||||||||||||||||||||||||||||||||||||||||||||||||||||||||||||||||||||||||||
中国竹产业协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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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 ||||||||||||||||||||||||||||||||||||||||||||||||||||||||||||||||||||||||||||||||||||||||||||||||||||||||||||||
关于印发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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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为活动管控 (一)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二)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上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三)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二、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一)项目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二)办理要求。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强化数据共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应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加强各部门数据和成果实时共享,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报件材料中专门说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 本通知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提出建议反馈两部一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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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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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 ||||||||||||||||||||||||||||||||||||||||||||||||||||||||||||||||||||||||||||||||||||||||||||||||||||||||||||||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572号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用活用好新国发2号文“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的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要求,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切实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将相关项目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自然资源部及我省“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安排,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项目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48号)规定的管控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或《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对接水利工程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集约节约用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申报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报件资料,各相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用地报批相关工作。 三、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 项目坝区、淹没区用地可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报批,用地审批权限以项目坝区和淹没区总用地规模、范围确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等文件规定,在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只需申报坝区用地范围,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立项权限以及坝区用地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对省人民政府授权三个民族自治州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除用地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及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外,其余由项目所在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移民迁建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报批;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要根据项目规划选址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报批。 属于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可随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或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独立报批;移民迁建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符合城市、村镇建设用地标准,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占地规模。 四、明确水库淹没区征收的相关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水利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许可手续;涉及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及世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或取得有权机关同意的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规范项目临时用地管理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钻探勘探、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改进方式,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意见。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义务。 六、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在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核准)项目、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出具先行建设任务认定意见后,属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批复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边界范围;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林地的应当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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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园林绿化工L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园林绿化工L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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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 ||||||||||||||||||||||||||||||||||||||||||||||||||||||||||||||||||||||||||||||||||||||||||||||||||||||||||||||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 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二、联合开展选址选线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在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加强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 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节地水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按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审查项目用地规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地形地貌和耕地分布情况,区分项目类型,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加快建立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附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要点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背景(建设依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备选方案 (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分析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理由是否充分,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分析备选方案各功能分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占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不占、少占耕地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点状或块状附属设施是否已充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同等工程技术和投资等条件下,推荐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比例低的方案。占比相同的,推荐占用耕地质量差的方案。 涉及占用耕地的,分析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是否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是否明确了补充耕地落实方式,是否能够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分析是否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落实了补划方案,是否在县域内补划,未在县域补划的,说明理由。 (二)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 分析用地总规模、单位用地水平、各功能分区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符合对应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析备选方案用地和各功能分区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充分利用既有设施、线路、场站,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是否采取土地复合、功能混合和设施融合或者应用先进的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减少占用土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用地标准等。跨市域项目,应明确各市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国家和地方均有标准的,按更严格的执行。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标准的中、低值,减少占地。 (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 分析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无法避让的详细说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具体情形、空间布局和面积,以及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轻生态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节地水平的先进性 从建设项目适用的设计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出发,分析项目在设定的建设参数下,采用的节地技术、节地措施,取得的节地效果,并与节约集约用地案例进行对比,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及下阶段改进优化的建议(不再另外开展项目节地评价)。 三、推荐方案情况 从选址、技术、用地、投资等各方面综合阐述最终选用方案的理由,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选址选线过程中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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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 ||||||||||||||||||||||||||||||||||||||||||||||||||||||||||||||||||||||||||||||||||||||||||||||||||||||||||||||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国务院专项督查反馈的意见建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落地涉及的用地用海阶段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1. 明确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2. 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 3.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4.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三、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5.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简化用地预审审查。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7.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8.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9.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10.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1.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12.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四、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13.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14.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15.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16.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17.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8.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优化土地供应 19.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0.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七、优化用海用岛审批 21.先行开展项目用海用岛论证材料技术审查。为加快审批,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22.优化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和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23.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24.精简技术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合并编制。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 25.允许临时用海续期。因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临时用海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的,经批准,允许相关临时用海活动续期一次。 26.简化项目用岛审批。对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部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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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 ||||||||||||||||||||||||||||||||||||||||||||||||||||||||||||||||||||||||||||||||||||||||||||||||||||||||||||||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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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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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 ||||||||||||||||||||||||||||||||||||||||||||||||||||||||||||||||||||||||||||||||||||||||||||||||||||||||||||||
贵州省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省统计局关于《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批复》(黔统函〔2022〕59号),为全面统计掌握全省各地林下经济的规模、结构、效益等状况,提供制定政策、实施管理、规划发展的决策依据,支撑2022年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林下经济发展责任”指标监测,现将《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统计局关于《贵州省林下经济专项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批复
贵州省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 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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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 ||||||||||||||||||||||||||||||||||||||||||||||||||||||||||||||||||||||||||||||||||||||||||||||||||||||||||||||
北京市森林资源损失鉴定机构名录
(截至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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