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林生发〔202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势头,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系统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我局修订形成了《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3〕7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2024年12月31日
|
|||||||||||||||||||||||||||||||||||||||||||||||||||||||||||||||||||||||||||||||||||||||||||||||||||||||||||||||||||||||||||||||||||||||||||||||||||||||||||||||||||||||||||||||||||||||||||||||||||||||||||||||||||||
20241231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废止70项林业行业标准)2024年第17号 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废止《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评价技术规程》(LY/T 1818-2009)等70项林业行业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1日
|
|||||||||||||||||||||||||||||||||||||||||||||||||||||||||||||||||||||||||||||||||||||||||||||||||||||||||||||||||||||||||||||||||||||||||||||||||||||||||||||||||||||||||||||||||||||||||||||||||||||||||||||||||||||
20241224 | |||||||||||||||||||||||||||||||||||||||||||||||||||||||||||||||||||||||||||||||||||||||||||||||||||||||||||||||||||||||||||||||||||||||||||||||||||||||||||||||||||||||||||||||||||||||||||||||||||||||||||||||||||||
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林建协〔2024〕5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章程》规定,我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了《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原《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林建协〔2018〕15 号)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
20241223 |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完善我省林木采伐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了《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20241205 |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2月5日
|
|||||||||||||||||||||||||||||||||||||||||||||||||||||||||||||||||||||||||||||||||||||||||||||||||||||||||||||||||||||||||||||||||||||||||||||||||||||||||||||||||||||||||||||||||||||||||||||||||||||||||||||||||||||
20241205 |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2024年12月5日
|
|||||||||||||||||||||||||||||||||||||||||||||||||||||||||||||||||||||||||||||||||||||||||||||||||||||||||||||||||||||||||||||||||||||||||||||||||||||||||||||||||||||||||||||||||||||||||||||||||||||||||||||||||||||
20241202 | |||||||||||||||||||||||||||||||||||||||||||||||||||||||||||||||||||||||||||||||||||||||||||||||||||||||||||||||||||||||||||||||||||||||||||||||||||||||||||||||||||||||||||||||||||||||||||||||||||||||||||||||||||||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的要求,通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自然资源要素配置与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制定了《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活动。 二、《目录》包含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事项。凡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可优先提供要素保障、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等。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有关要求,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除依据有关规定不需用地预审的情形外,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四、各地要坚持底线原则,严格治理整顿当前土地市场中仍然存在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针对养老地产、商业办公、文旅古镇、标准厂房等各类用地中存在的闲置浪费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和时序、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从源头上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升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各地要注重适应性和差异性,在符合本《目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要素保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各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应与本《目录》的有关要求做好衔接。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各地要严格规范审批,有关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制性标准。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目录》执行中,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对鼓励类、限制类或禁止类的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办理。《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处理。 八、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适时修订《目录》。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国家及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
|||||||||||||||||||||||||||||||||||||||||||||||||||||||||||||||||||||||||||||||||||||||||||||||||||||||||||||||||||||||||||||||||||||||||||||||||||||||||||||||||||||||||||||||||||||||||||||||||||||||||||||||||||||
20241127 |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2024年10月12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已经2024年10月12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时废止。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
|
|||||||||||||||||||||||||||||||||||||||||||||||||||||||||||||||||||||||||||||||||||||||||||||||||||||||||||||||||||||||||||||||||||||||||||||||||||||||||||||||||||||||||||||||||||||||||||||||||||||||||||||||||||||
20241124 |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按法定程序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存量与增量、地上和地下,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推动规划有序实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要避免“寅吃卯粮”,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合理统筹每个发展规划实施周期增量用地,保证每年至少有五年平均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80%可用,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各县(市、区、特区)在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中,部分地方因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突破的,原则上在市(州)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和条件 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发生结构性调整的,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应附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项目证明材料,对项目层级、用地范围等予以确认,其中,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对用地范围进行确认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予以确认,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调整事由、用地范围等予以确认; (三)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应附所涉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或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导出的用地审批矢量数据及书面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以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定意见;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应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布局安排。 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等勘误校正城镇开发边界的,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按照详细规划单元划定面积1平方公里的3‰测算),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随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开展,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依据。 用地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细微差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后续可随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 四、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 (一)编制责任。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具体工作。 (二)编制流程。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数据库以县级为基本单元进行建设,设区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的数据库,由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区级数据库共同构成。 (三)上报流程。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函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核。其中,涉及跨县级行政单元调配规划规模指标的情形,需将调配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审核程序。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各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报送汇交;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相关情况反馈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成果启用。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反馈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下发各地,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五、合理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 (一)基本要求。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规模的10%,并需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公顷。 (二)主要情形。允许下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一是乡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要求的农村生产生活、乡村振兴等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二是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含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场、尾矿堆放)、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以及外事、宗教、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是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主要是指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具体包括: 1.有特定选址或邻避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气象站、水文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科研用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文化用地;教学训练基地、实习基地等教育用地;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体育用地;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疫情防护设施、康复中心等医疗卫生用地;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社会福利用地; 2.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物流营业网点等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3.依托特殊资源或具有邻避要求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包括矿泉水厂、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厂、屠宰场、危险品仓库、战略性储备库、炸药或烟花爆竹生产加工厂及仓库、烟叶收购站等; 4.服务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交通运输用地,包括连接中心城区、城镇组团的城镇道路用地;客货运、公共交通场站及附属设施,公共停车场等交通场站用地; 5.服务于城乡融合发展且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固废处置(不含堆场)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不含水库、水网等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6.依托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国有林场、自然公园等特定资源,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旅游产业发展或基础设施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站、中心)、陈列馆、非遗馆(所、中心、基地)、红色教育基地,景区必备的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剧院、游客服务中心(集散中心、咨询点)、宣教设施、景区连接道路、景区停车场及野生动(植)物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村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含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城镇村批次报批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和外事、宗教、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 六、严格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程序 (一)编制责任。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由项目立项机关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出具的认定意见负责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工作。 (二)编制流程。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采用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的方式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相关控制指标。综合论证成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多个项目可以合并编制。综合论证成果应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三)上报流程。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综合论证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围绕项目规划布局、特定选址要求、建设时序等,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综合论证成果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核。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涉及对城镇开发边界的等量缩减,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单元调配。 (四)审核启用。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综合论证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等量缩减”、用途管制规则符合情况。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完成相关程序,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下发各地立即启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相关情况反馈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论证成果启用后首次开展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须将综合论证成果纳入,一并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七、统筹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 (一)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优先,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尊重自然地理格局,调入地块应尽量少占耕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避让地质灾害、蓄滞洪区、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国家公益林、水域岸线、土壤污染风险等管控要求。调入地块涉及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应征求所在市(州)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被保卫单位意见。 (二)坚持节约集约。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项目调入用地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行政区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对于不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情形的项目用地,不得以“搭车”方式进行调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入地块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坚持总量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均不得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调入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涉及现状建设用地的,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建设用地规模。 (四)坚持实事求是。已获批的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拟进行开发区、省级重点化工园区四至范围调整且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意意见的除外,四至范围调整须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相关要求;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及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已取得增存挂钩撤销批文的批次用地和不实施城镇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等除外。 (五)坚持问题导向。过渡期以承诺方式报批城镇建设用地且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应通过首次局部优化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从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整体解决问题,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规划体检评估的,不予受理相关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有关申请事项。 (六)坚持精准谋划。各地应在精准谋划的基础上确定调入地块,调入地块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前,原则上不得作为“等量缩减”地块。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成果数据库启用半年后,未完成用地报批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各市(州)人民政府;成果数据库启用一年后,仍未完成用地报批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涉及调入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冻结,用于省级统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由市(州)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办理时限。 (七)坚持并联推进。各地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工作,可同步启动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等相关基础工作,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综合论证成果不得替代详细规划,不能作为核提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八、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主体,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安排,有序推进城镇开发边界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各地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结合五年一度的规划实施评估,在规划修改时统一调整。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定期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范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编制单位应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 各地应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原则上不予受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有关申请事项。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后续国家政策文件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14日
|
|||||||||||||||||||||||||||||||||||||||||||||||||||||||||||||||||||||||||||||||||||||||||||||||||||||||||||||||||||||||||||||||||||||||||||||||||||||||||||||||||||||||||||||||||||||||||||||||||||||||||||||||||||||
20241101 |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古树名木及生境整体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4〕222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古树名木及生境整体保护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4年11月1日
|
|||||||||||||||||||||||||||||||||||||||||||||||||||||||||||||||||||||||||||||||||||||||||||||||||||||||||||||||||||||||||||||||||||||||||||||||||||||||||||||||||||||||||||||||||||||||||||||||||||||||||||||||||||||
20241030 | |||||||||||||||||||||||||||||||||||||||||||||||||||||||||||||||||||||||||||||||||||||||||||||||||||||||||||||||||||||||||||||||||||||||||||||||||||||||||||||||||||||||||||||||||||||||||||||||||||||||||||||||||||||
国家标准《天然林保护修复生态效益评估指南》GB/T 44590-2024发布日前,国家标准《天然林保护修复生态效益评估指南》发布,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提供了天然林保护修复生态效益评估的总则、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数据来源及汇总的指南,适用于全国、区域尺度及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生态效益监测评估。 业界专家认为,该标准的发布实现了天然林保护修复生态效益从定性评估向定量评估的转变;从零散、片面、局部的评估转向全面、系统、标准化的评估;从短期、分散、阶段性的临时调查,过渡到全要素、全指标的长期、连续、规范监测和评估。为定期发布全国及地方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报告,建立全国天然林数据库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也为我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重大工程规划实施提供了关键科技支撑。
|
|||||||||||||||||||||||||||||||||||||||||||||||||||||||||||||||||||||||||||||||||||||||||||||||||||||||||||||||||||||||||||||||||||||||||||||||||||||||||||||||||||||||||||||||||||||||||||||||||||||||||||||||||||||
20241015 | |||||||||||||||||||||||||||||||||||||||||||||||||||||||||||||||||||||||||||||||||||||||||||||||||||||||||||||||||||||||||||||||||||||||||||||||||||||||||||||||||||||||||||||||||||||||||||||||||||||||||||||||||||||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贵州建设的实施意见(2024年10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美丽贵州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全领域转型、全方位提升、全地域建设、全社会行动,坚持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走前列作示范。 工作目标是:到2027年,美丽贵州建设成效显著。优良生态环境优势持续巩固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两山”双向转化通道持续拓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市县实践样板。到2035年,美丽贵州目标基本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建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景象随处可见。展望本世纪中叶,美丽贵州全面建成。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蔚然成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呈现。 战略定位是:通过美丽贵州建设,从6个方面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 ——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上出新绩。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让贵州山水“颜值”更高、“气质”更佳。 ——在污染防治攻坚上出新绩。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立足当前我省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开展城乡生态环保设施补短板、工业固废综合治理、重点河湖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四大攻坚突破”,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在绿色低碳转型上出新绩。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城乡发展绿色转型,将绿色化、低碳化贯穿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不断提高“含绿量”、降低“含碳量”。 ——在拓宽“两山”转化路径上出新绩。持续拓宽“两山” 转化路径,不断畅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路径,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 ——在创新绿色制度上出新绩。真正发挥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试验田”作用,积极探索具有首创意义的制度,努力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在弘扬生态文化上出新绩。积极传承生态文化,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创新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贯通优秀生态文化与现代生态理念,以文化力量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国土空间布局优化行动 1.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分区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联动机制。构建“一环两区、四山八水、一群三带、双向开发”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到2027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到2035年,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国土空间格局。 2.构建绿色农业空间。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推进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构建由黔中都市农业环、黔北—黔西南粮食主产农业区和黔东北—黔东南生态特色农业区为主体的“一环两区”农业空间格局,夯实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空间,加快林特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到2027年,全省耕地保护任务不低于50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2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2210万亩;到2035年,全省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3.保护美丽生态空间。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流、湖泊、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生态空间,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乌蒙山、武陵山及乌江、赤水河等“四山八水”生态保护与治理,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到2027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成投用;到2035年,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全面建立,监管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4.打造宜居城镇空间。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积极培育黔中城市群,大力实施“强省会”行动,推进遵义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依托交汇于贵阳市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沪昆通道和粤港澳—成渝主轴三条国家交通主骨架,引导基础设施、资源要素和重大生产力沿通道集聚,加快构建“一群三带”城镇空间格局。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周边省份联动发展,促进“双向开发”。 5.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理规定协调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统筹协调水利、交通、能源、环境、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引导项目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降低工程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分割和环境影响。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到2027年,形成基础设施用地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到2035年,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6.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推进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严格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工业粉尘污染管控,开展燃煤散烧、秸秆焚烧等低空散烧污染防治。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有色、玻璃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攻坚突破,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分品种、分区域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加强柴油车排放监管、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健全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响应机制,将气象预报预测变化情况纳入管控措施启动条件。加快解决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噪音等群众身边污染问题。到2027年,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保持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扣除沙尘暴和省外污染物输入影响);到2035年,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保持在20微克/立方米以下,实现空气常新、蓝天常在。 7.深化水污染防治攻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优化调整省级水功能区。实施城乡生态环保设施补短板攻坚突破,加快推进城乡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收费机制。提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实现污水应收尽收。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实施重点河湖污染治理攻坚突破,全面推进八大水系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探索建立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推进江河湖库清漂行动。强化乌江、清水江磷污染防治,深入推进赤水河流域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南明河等城市贯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深化草海综合整治。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到2027年,全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持续达到国家考核要求,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无劣Ⅴ类水体断面,乌江、赤水河干流水质稳定达Ⅱ类;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8.深化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加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分类管理,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督促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工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分批有序推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适时开展第二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实施全省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持续推进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Ⅰ至Ⅳ类水比例达到8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9.深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攻坚突破,持续推进磷石膏、赤泥、锰渣、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和技术攻关,强化尾矿库(渣场)治理,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冶”,逐步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实现垃圾焚烧处理县域全覆盖。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加强污泥、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深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黔工作。建立新污染物重点排放源清单,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链条治理塑料污染。加快“无废城市”建设。到2027年,市(州)“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到2035年,市(州)“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 10.深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攻坚。深入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及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善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跨行业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专家支撑和物资储备机制,提升突发环境问题的预判、决策、指挥、处置和报告能力。强化核与辐射风险防控。到2027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有效提升;到2035年,生态环境风险主动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全面提升。 (三)实施绿色低碳经济打造行动 11.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好碳达峰行动,强化项目全周期监管,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及气候变化风险评估预警。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探索碳足迹管理体系研究,建立项目碳排放评价、区域碳预算等制度。有序开展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行动。推进铁路场站、民用机场、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水平。到2027年,建立完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力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5%左右;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铁路和水路承担的进出省货物占比40%以上。 12.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淘汰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产能,引导低产低效企业逐步退出。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绿色制造专项行动,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成链发展、关联发展,推进磷化工、煤化工、氟钡等传统优势产业向深加工、精细化方向发展。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大力推进“富矿精开”,推动煤、磷、铝、锰、金、重晶石、石英砂等资源型产业低碳化、精细化、高端化发展。到2027年,产业链更加健全,产业聚集效应更加明显,形成主导产业特色化发展的产业格局,全省创建150家以上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到2035年,绿色发展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基本形成产业分工明确、产业链互补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成效。 13.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产业。加快推进“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绿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推进“电动贵州”建设,加快建设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产业体系和新能源材料研发中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加快推动“大数据+工业”向纵深发展,支持优势行业龙头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建设具有资源深加工产业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林下经济,加快推动油茶、山桐子等木本油料产业提质增效,持续推进森林康养、森林旅游、自然教育基地等发展。围绕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聚焦资源、客源、服务“三大要素”,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到2027年,形成资源精深加工、新能源电池材料、现代能源3个5000亿元级产业集群,酱香白酒、大数据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3个3000亿元级产业集群,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45%,建成适度超前充换电网络体系;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贵阳贵安成为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核心区。 14.拓宽“两山”转化路径。健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加快研制相关标准对照开展生态产品分级认定评价,打造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和认证标识体系,积极开拓绿色消费等应用场景,促进生态产品价值二次增值。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实施赤水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西江(珠江)等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全面推进山地特色高效生态农林业、生态旅游业等重点行业生态产品开发经营,积极开辟“以竹代塑”绿色新赛道。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创新林业碳汇(碳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权益类生态产品交易制度。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积极探索促进“两山”转化的金融路径和模式。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深化拓展省级绿色金融试点县建设。推广应用贵州农信绿色普惠金融标准,进一步拓展“生态积分”应用场景。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联动,推动财政贴息、担保增信、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协调发展。建好用好生态产品交易中心,畅通绿色金融支持优质项目渠道。到2035年,力争打造有较强影响力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服务体系。 (四)实施美丽城乡融合发展行动 15.建设美丽城市。推动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持续优化城市生产、生态、生活空间。合理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增加街心绿地、慢行系统等公共空间,推动新城区工业、商务、文教、生活等功能科学衔接与混合嵌套。加强对城市风貌的整体管控,推广城市立体绿化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推进城市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试点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健全地下空间开发体制机制。加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设计,尊重和顺应自然地理格局,着力建设依山傍水、人文融合、错落有致、疏密有度的山水城市。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因地制宜引导城市建设融入喀斯特地形地貌和红色、民族、阳明、历史等多元文化,体现贵州地域特色。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巩固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建设成效,推进“智慧黔城”试点建设。 16.建设美丽城镇。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及城乡均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对位于坝区周边、峰丛峰林和其他山地的城镇,分别打造山环水绕、山城互动、山城一体的不同空间特色。不断增强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及资源利用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小城镇承载力和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与人口、经济规模相适应。 17.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改厕改圈和生活污水、垃圾、黑臭水体治理。尊重和保护村域内原有的山水、田园、村居整体格局。立足民族风情、红色村庄、特色田园等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到2027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2%以上,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美丽乡村基本建成。 (五)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增值行动 18.筑牢自然生态安全屏障。不断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推动“四山八水”全面纳入自然保护地,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监测评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态破坏事件,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进梵净山、西南岩溶2个国家公园创建。到2027年,积极稳妥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到2035年,全面建成具有贵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9.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学分类推进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乌江、赤水河、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流域的石漠化集中连片地区等开展石漠化治理;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干支流沿岸及源头区,红枫湖、百花湖、倒天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黔中水利枢纽等大中型水库周边开展水土流失源头控制。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国储林项目实施。实施国土绿化行动,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原则,建设绿色贵州。到2035年,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20.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编制实施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深入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加强梵净山、茂兰、麻阳河等自然保护区保护。强化对黔金丝猴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白花兜兰等极小种群植物保护。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基因保存体系布局,在花溪区、乌当区、红花岗区等地建立农作物、中药材、辣椒等资源库。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到2027年,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到2035年,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六)实施特色生态文化赓续行动 21.大力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健全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紧紧围绕打造习近平文化思想生动实践地,大力实施红色文化重点建设、阳明文化转化运用、民族文化传承弘扬、屯堡文化等历史文化研究推广“四大文化工程”,讲好地质地貌、自然遗产、天人合一等与贵州传统文化、生态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故事,加快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 22.深入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节约用水宣传周等绿色低碳主题活动。加快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支持环保公益活动。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让绿色出行、节水节电、“光盘行动”、垃圾分类等成为习惯。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加大新能源汽车和节能节水环保家电、建材等推广力度,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制度。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和绿色税制相关政策。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 23.打造生态文化重要传播平台。持续创新办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建立完善论坛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资金使用机制,逐步推进市场化运作。强化与国际机构、知名高校、头部企业等合作,将论坛持续打造为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促进交流互鉴的重要平台。完善论坛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机制,加快学术成果交流推广。 24.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大力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探索差异化、多元化、梯次化美丽贵州建设实践模式,开展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美丽幸福河湖等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美丽单元实践。 (七)实施生态环境安全保障行动 25.健全生态安全体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提升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生态安全防护体系。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加快构筑人民防线,提高本质安全。 26.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厅际协调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影响评估,加强紫茎泽兰、稻水象甲、松材线虫等外来物种防治力度。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强化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强化湖泊等生态预警监测,积极应对蓝藻水华等生态灾害。 27.严密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废物、尾矿库(渣场)、重金属、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开展重点流域、重点河流风险防控研究。持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可控。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八)实施生态文明制度创新行动 28.构建严密责任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一体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制度集成、机制创新,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完善环评源头预防管理体系,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面完善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9.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美丽贵州建设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加强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推动形成更多有影响的地方立法成果。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0.完善监测监管执法体系。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机构能力规范化建设,充实基层生态环境队伍力量,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效能。加快构建美丽贵州数字化治理体系,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美丽贵州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督促指导美丽贵州建设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主动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明确美丽贵州建设重点工作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市(州)、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美丽贵州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省生态环境厅,由其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强化政策支撑。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发挥绿色税收激励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及金融信贷参与美丽贵州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环保产业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设备攻关,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升生态环境智慧治理水平。 (三)严格督察落实。深化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将美丽贵州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持续拍摄制作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开展美丽贵州建设工作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四)强化宣传推广。以全国生态日、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活动为载体,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美丽贵州建设。加大美丽贵州建设中典型案例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
|||||||||||||||||||||||||||||||||||||||||||||||||||||||||||||||||||||||||||||||||||||||||||||||||||||||||||||||||||||||||||||||||||||||||||||||||||||||||||||||||||||||||||||||||||||||||||||||||||||||||||||||||||||
20240914 |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l—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严明纪律,确保耕地实至名归。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各地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对于实地已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块,应如实变更地类。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对2025年2月15日汇交省级初报成果前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地方要相应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 (三)加强组织,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举证、核查等各项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部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及时转送部下发的地类变化信息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监测图斑,共同做好相关地块的实地调查举证和核查确认工作。同时,按照部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78号)、《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成果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化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持续加强耕地日常监管,全面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情况,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 各级执法部门要结合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另行发文部署),利用变更调查举证信息,按照年度卫片执法要求,认真梳理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合法性判定,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对其中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的,将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计算。年度卫片执法要按照变更调查统一工作要求和节奏上报成果,确保两项工作成果衔接一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在年度例行督察中,将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情况作为督察内容。 (四)落实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认真对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相关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 三、质量评价 部将继续对省级及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以及省级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开展评价。 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对县级和省级分别进行。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数据库质检、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 四、进度安排 2024年12月15日前,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给地方。 2025年1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2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同步报部。 5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5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作了进一步修订,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各地要加强统筹,注意总结,积极推广确保调查成果真实性、加快工作进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
|||||||||||||||||||||||||||||||||||||||||||||||||||||||||||||||||||||||||||||||||||||||||||||||||||||||||||||||||||||||||||||||||||||||||||||||||||||||||||||||||||||||||||||||||||||||||||||||||||||||||||||||||||||
20240805 | |||||||||||||||||||||||||||||||||||||||||||||||||||||||||||||||||||||||||||||||||||||||||||||||||||||||||||||||||||||||||||||||||||||||||||||||||||||||||||||||||||||||||||||||||||||||||||||||||||||||||||||||||||||
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
|
|||||||||||||||||||||||||||||||||||||||||||||||||||||||||||||||||||||||||||||||||||||||||||||||||||||||||||||||||||||||||||||||||||||||||||||||||||||||||||||||||||||||||||||||||||||||||||||||||||||||||||||||||||||
20240722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2日
|
|||||||||||||||||||||||||||||||||||||||||||||||||||||||||||||||||||||||||||||||||||||||||||||||||||||||||||||||||||||||||||||||||||||||||||||||||||||||||||||||||||||||||||||||||||||||||||||||||||||||||||||||||||||
20240710 | |||||||||||||||||||||||||||||||||||||||||||||||||||||||||||||||||||||||||||||||||||||||||||||||||||||||||||||||||||||||||||||||||||||||||||||||||||||||||||||||||||||||||||||||||||||||||||||||||||||||||||||||||||||
贵州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锚定“四区一高地”主定位,统筹保护与发展,稳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加快推进森林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持续提升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全省森林覆盖率总体保持稳定,森林蓄积量达到7亿立方米左右,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稳步提高。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业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全面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引导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合作、托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林地保护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管理。推动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与省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效对接,逐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合同管理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历史遗留问题,开展问题梳理、分类、标注,申请一宗、规范一宗、化解一宗,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整村清理规范。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调查、确权、登记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三)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户通过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形式联合开展林业生产。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以组建为村集体林场或者股份合作林场,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背农民意愿前提下,通过托管、入股、合作等方式,整合农户分散的林地发展集体林场。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牵头建立股份合作林场,或者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托管、统一经营管理、订单林业、技术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完善联农带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林地规模化经营水平。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推进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建立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推进分区分类开展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加强县乡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完善林权相关纠纷村镇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贵州建设考评体系。 (四)优化公益林建设管理。开展天然林起源认定,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推动公益林与天然林并轨管理。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比例,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意,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并予以公布。对成过熟的人工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有序开展更新性采伐,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五)强化森林可持续经营。推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林地面积500公顷及以上的,可以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林地面积10—500公顷的,可以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林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下的,可以单独或者联户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同时,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林木采伐限额、林业项目安排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推行全周期森林可持续经营,持续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和树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加强退化林修复和低效林改造,大力营造多树种、多功能、多效益的针阔混交林。探索“先建后补”营造林模式和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制度,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 (六)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林业经营主体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可用于保障树种结构调整、国家储备林建设、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以及生物防火阻隔网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需要。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探索人工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方式。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鼓励更新乡土树种、经济效益好的树种。人工商品林采伐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探索实施人工商品林皆伐作业按面积审批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伐后更新监管。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者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者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七)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组织开展林业碳汇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支持毕节市加快全国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规范林业碳汇资源管理,有序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支持其参与市场交易。健全林业碳票运行机制,完善林业碳票登记、交易、管理等制度。制定大型活动林业碳中和实施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购买林业碳汇(票)或者营造碳中和林。编制全省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林业生态系统保护差异化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建设。持续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位开展人工商品林赎买。 (八)积极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充分考虑气候条件、资源基础和环境承载力,强化林下、林间、林缘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进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康养、林木生物质利用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林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支持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内集体林地规划合理利用区,发展自然教育、科普宣教、休闲健身等业态。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打造一批林业产业园区和森林康养基地。开展林业企业培育工程,扶持一批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精特新企业。鼓励支持林业企业创建知名商标,培育壮大林业特色区域公共品牌,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溯源体系。完善产业配套设施,分区域建设一批特色林产品仓储物流、产品交易及初加工服务中心。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将供水、输电等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林业机械应补尽补。推进特色林业“一图三清单”编制和项目库谋划建设。实施一批林业以工代赈项目,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政府补贴重点项目。加快推进“以竹代塑”。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持续优化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林业普惠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丰富涉林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提高林业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创新还款方式。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鼓励采取“银行+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林农”“银行+企业+合作社(基地)+林农”等模式,解决单户抵押难、融资难问题。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模式和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率。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林业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者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推进林业产品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鼓励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范围,创新优化特色林业、林下经济、林业碳汇、种苗花卉、古树名木大树等保险产品。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组织开展省级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各地要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林业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独立设置林业局的县(市、区)要依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林业工作。强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按照优化协调高效原则,保持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基本稳定。优化生态护林员队伍结构,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能力。省林业局要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简明扼要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
|||||||||||||||||||||||||||||||||||||||||||||||||||||||||||||||||||||||||||||||||||||||||||||||||||||||||||||||||||||||||||||||||||||||||||||||||||||||||||||||||||||||||||||||||||||||||||||||||||||||||||||||||||||
2024071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
|||||||||||||||||||||||||||||||||||||||||||||||||||||||||||||||||||||||||||||||||||||||||||||||||||||||||||||||||||||||||||||||||||||||||||||||||||||||||||||||||||||||||||||||||||||||||||||||||||||||||||||||||||||
20247034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局对2020年印发的《林业 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稽发〔2020〕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3日 |
|||||||||||||||||||||||||||||||||||||||||||||||||||||||||||||||||||||||||||||||||||||||||||||||||||||||||||||||||||||||||||||||||||||||||||||||||||||||||||||||||||||||||||||||||||||||||||||||||||||||||||||||||||||
20240604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
|||||||||||||||||||||||||||||||||||||||||||||||||||||||||||||||||||||||||||||||||||||||||||||||||||||||||||||||||||||||||||||||||||||||||||||||||||||||||||||||||||||||||||||||||||||||||||||||||||||||||||||||||||||
20240524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4〕43号为准确掌握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条件,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决定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按照普查基础良好、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各试点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陆上风电、地面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拓展至光热及领海范围内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其他新能源发电资源普查。专属经济区的海上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调查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开展。重点做好4方面工作: (一)摸清开发现状。全面调查试点地区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用海类型、光伏板下种植、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资源禀赋。以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分别不低于1千米、1小时,评估各试点地区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技术发展水平,评估各试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能力,以及年、月、日等不同时间尺度的波动特性和分布规律,分析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三)明确开发条件。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条件需要,摸清各试点地区风光资源分布的海拔高程、坡度坡向、湖泊冰川、地质灾害、潮汐、洋流、海底地貌、台风等环境要素和天然地形地貌特征,摸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水资源、防沙治沙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等政策条件。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保护林草植被,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四)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其中,理论可开发量是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技术可开发量是在理论可开发量的基础上,考虑“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水源保护地)、水利、通航、军事、港口等用地用海政策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等,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三、具体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指引、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现有成果,利用好新能源发电企业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加强成果整合、集成,实现跨行业数据共享,做好普查工作中的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统一技术标准。为确保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试点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普查技术标准指引,明确普查对象可开发量评估、气象资源数值模拟技术路线、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及数据管理、风光资源数据处理、普查成果制图、普查报告编制等技术规范,根据试点应用和反馈情况,形成标准清单,及时制(修)定相关技术标准。 (三)搭建工作平台。试点工作小组组织搭建统一工作平台,融合基础数据、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普查工作流程,支撑形成各类普查对象可开发量、空间布局等普查成果,推动普查工作智能化、信息化高效开展。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融合地区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等数据,开展资源普查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建设观测网络。各试点地区应优先利用气象站观测数据和风光电站测风测光数据,并按照开发区域全覆盖、观测要素全覆盖的原则,按需开展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各试点地区县级行政区、能够指导风电和光伏发电规划布局的区域资源观测网络。原则上试点地区陆上各县应至少保证1个18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1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原则上沿海试点地区海上至少保证5个20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5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具备海洋能开发基础的沿海试点地区,可根据各省情况开展潮流能、波浪能基本要素的观测。 (五)形成试点成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以县域为单元,开展资源普查工作,形成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报告、高精度风光资源图谱、可开发量数据库、工作经验总结等成果,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四、工作进度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成果,开展试点地区的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各试点地区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各试点地区能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挥能源气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普查技术标准体系指引,搭建普查工作平台,并配合做好资源普查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海洋能资源普查组织协调和成果集成工作。 (二)整合社会资源。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好气象部门观测资源以及开发企业已有的测风测光等基础数据,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有成果,加强各行业既有成果的整合、集成、应用,加快推动试点普查工作高效开展。 (三)利用先进技术。数据融合工作鼓励采用网上填报、云共享、自动识别等方式开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卫星遥感、激光雷达、数值模拟等新技术,创新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方式,科学、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四)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的管控检查核查。科学统一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并做好宣贯及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及标准中相关数据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数据处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五)落实普查经费。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已有经费渠道,发挥试点地区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落实资源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经验总结。普查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试点普查工作成果报试点工作小组,为开展全国范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或相关问题,及时向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意愿的,可参照此通知开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4日
|
|||||||||||||||||||||||||||||||||||||||||||||||||||||||||||||||||||||||||||||||||||||||||||||||||||||||||||||||||||||||||||||||||||||||||||||||||||||||||||||||||||||||||||||||||||||||||||||||||||||||||||||||||||||
20240523 |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
|||||||||||||||||||||||||||||||||||||||||||||||||||||||||||||||||||||||||||||||||||||||||||||||||||||||||||||||||||||||||||||||||||||||||||||||||||||||||||||||||||||||||||||||||||||||||||||||||||||||||||||||||||||
20240523 |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
|||||||||||||||||||||||||||||||||||||||||||||||||||||||||||||||||||||||||||||||||||||||||||||||||||||||||||||||||||||||||||||||||||||||||||||||||||||||||||||||||||||||||||||||||||||||||||||||||||||||||||||||||||||
20240521 |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依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支撑绿色发展,现就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对已登记但尚未发放到权利人的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和注销。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林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后续林权登记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 二、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申请人持原林权证办理林权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数据未移交整合等原因不予受理,不得随意增加登记材料。受理后,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审核,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采取在原林权证上简单标注,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方式办理登记,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登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单独登记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承包到户的林地,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对于林地承包合同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农户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的,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承包户的林权证。 四、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适应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承包、流转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经营权,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对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增设林权登记模块,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增加“林地经营权”权利类型等字段,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规范做好林地经营权登记,为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保障。 五、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和补充地籍调查由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要求,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要按照政府明确的分工,联合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其他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开展地籍调查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调查机构。集体林权地籍调查要发挥村组作用,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高分辨率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等成果,以内业为主开展调查指界,无法通过内业确定权属界线的,再进行外业调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省级统筹组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底图制作、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配发等工作,服务支撑市县开展地籍调查、数据整合建库等工作。林权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调查数据库统一管理。 六、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要围绕高效办好“一本证”,加快落实“一网、一门、一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由林草部门配合并联办理。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信息和林地被征占用、林木采伐、退耕还林等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效对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地要完善便民服务举措,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积极推进“林权登记+金融”无缝衔接“一站式”服务,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效率。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互联网+林权登记”,利用远程线上办理林权登记申请、指界签章等事项。鼓励登记上门服务、节假日预约无休和延时服务等便民举措,方便进城务工林农办理登记。 七、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各地要将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力量,协同做好资料收集完善、合同签订、地籍调查、纠纷化解等工作。原林权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调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调整的,应当变更合同后再进行登记。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稳妥探索以村为单位,结合发包、延包工作,开展整村地籍调查,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落实“属地处理”原则,由乡、县、市、省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分级调处,鼓励农户之间的林权纠纷在村一级就地化解。各地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进展情况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月报系统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
|
|||||||||||||||||||||||||||||||||||||||||||||||||||||||||||||||||||||||||||||||||||||||||||||||||||||||||||||||||||||||||||||||||||||||||||||||||||||||||||||||||||||||||||||||||||||||||||||||||||||||||||||||||||||
20240517 |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光伏治沙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
20240429 |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4月29日
|
|||||||||||||||||||||||||||||||||||||||||||||||||||||||||||||||||||||||||||||||||||||||||||||||||||||||||||||||||||||||||||||||||||||||||||||||||||||||||||||||||||||||||||||||||||||||||||||||||||||||||||||||||||||
2024040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
20240226 |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24年季度卫片监测成果开展日常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
20240226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我局编制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6日
|
|||||||||||||||||||||||||||||||||||||||||||||||||||||||||||||||||||||||||||||||||||||||||||||||||||||||||||||||||||||||||||||||||||||||||||||||||||||||||||||||||||||||||||||||||||||||||||||||||||||||||||||||||||||
20240221 |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部
|
|||||||||||||||||||||||||||||||||||||||||||||||||||||||||||||||||||||||||||||||||||||||||||||||||||||||||||||||||||||||||||||||||||||||||||||||||||||||||||||||||||||||||||||||||||||||||||||||||||||||||||||||||||||
20240221 |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函〔2024〕16号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野生动物收容救助能力,规范收容救护行为,我局制定了《贵州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20240202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20240201 | |||||||||||||||||||||||||||||||||||||||||||||||||||||||||||||||||||||||||||||||||||||||||||||||||||||||||||||||||||||||||||||||||||||||||||||||||||||||||||||||||||||||||||||||||||||||||||||||||||||||||||||||||||||
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2月1日 附件下载:
|
|||||||||||||||||||||||||||||||||||||||||||||||||||||||||||||||||||||||||||||||||||||||||||||||||||||||||||||||||||||||||||||||||||||||||||||||||||||||||||||||||||||||||||||||||||||||||||||||||||||||||||||||||||||
2024012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
20240125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保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我国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25日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提升世界地质公园建设水平,推动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地质公园,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拥有全球或者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和丰富的自然与文化资源,边界清晰且面积适当的可持续发展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作为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联络世界地质公园相关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世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 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建设世界地质公园,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重点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世界地质公园专家库,为世界地质公园管理、评审、可持续发展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研究、教育及宣传推广。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世界地质公园项目预备库(以下简称“预备库”)。 预备库申报,由申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申请表并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跨县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市域的,由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共同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参照上述省内程序,分别向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申请项目并出具确认函。 第九条 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分为国内推荐和国际申报2个阶段。 第十条 国内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国内推荐的区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球或者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较高价值的自然与文化资源。 (三)为单一、统一的地理区域,并具有明确的边界和适当的面积,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地学旅游等工作,成效显著。 (五)申报建设得到当地居民的广泛支持,社区参与度高。 (六)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已列入预备库,并参照世界地质公园标准运行满1年。 (八)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申报的其他规定。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报区域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国内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视频资料(时长不超过15分钟);自评估文件(A表);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公示情况等。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军事、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函。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世界地质公园推荐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世界地质公园候选地(以下简称“候选地”)。 第十二条 国际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操作指南》等要求执行。 候选地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制世界地质公园申报意向书和申报材料。 候选地所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履行国际申报程序当年4月底前将申报意向书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同年6月底前将申报意向书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候选地所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年9月底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和省级人民政府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有关部门审定后,在同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候选地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候选地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在提交申报材料的次年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世界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申报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资源受到严重人为破坏或者威胁、申报内容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时限等情形的,视为候选地自动放弃资格,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在之后两年内不再受理涉及省份的世界地质公园申请。 第三章 再评估与范围调整 第十五条 世界地质公园应当定期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再评估。再评估分为文案评估(主要包括摘要总结、工作进展报告)和实地评估。 第十六条 世界地质公园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写摘要总结和工作进展报告,在再评估前一年的5—7月间将经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审核的摘要总结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同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报告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再评估当年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地质公园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再评估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世界地质公园可申请面积调整。 调整面积(增加和减少面积之和)小于原面积10%的,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等规定编写面积调整申请报告,经世界地质公园原申报单位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申请当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调整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原面积10%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世界地质公园国际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世界地质公园名称的,应当按照《操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名称变更申请报告,经世界地质公园原申报单位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申请当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后在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源保护及区域可持续发展工作。世界地质公园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区域,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有关国际章程和申报承诺,为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世界地质公园,应当由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管理制度,编制发展行动计划,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站、数据库和档案等。 发展行动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地质遗迹保护、资源调查与监测、解说系统建设、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地质公园管理与能力建设、社区发展计划、宣传推广、网络交流与合作、资金投入与保障等。 编制发展行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意见,并与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衔接。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发展行动计划开展工作,并细化评估周期内的工作任务,确保世界地质公园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设施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社区等合作,提高公众对世界地质公园的认知。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成员责任,参加世界、区域地质公园会议,建立姊妹公园,加强国际交流,培养输送世界地质公园评估员,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源保护与管理、发展行动计划实施、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情况,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当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标识,应当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权,遵守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用于商业目的或者授权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再评估、范围调整等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所有涉密材料应当在上报前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决定,统一发布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和再评估结果。 申报跨国(边)境世界地质公园的,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20240120 | |||||||||||||||||||||||||||||||||||||||||||||||||||||||||||||||||||||||||||||||||||||||||||||||||||||||||||||||||||||||||||||||||||||||||||||||||||||||||||||||||||||||||||||||||||||||||||||||||||||||||||||||||||||
关于印发《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综合试点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0日
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变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快速恢复增长。同时,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凸显,一些地区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人员伤亡等。为全面加强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机制,科学防控,合理补偿,加强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栖息地生境得到优化平衡,依法、科学调控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积极稳妥解决野生动物种群扩散和致害问题。 预防为主。强化调查监测、科学评估、动态调整、主动预防,减少危害,依法给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分类施策。科学确定防控策略和措施,提高防控效率,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响应及时、防控到位。 (三)目标任务。在野猪致害防控综合试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致害防控各项措施。到2025年,野生动物种群健康发展,重要栖息地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生境持续向好,生态系统更加平衡稳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工作体系基本覆盖重点区域,致害防控能力有效增强,致害损失基本实现合理补偿。到2035年,野生动物种群发展更加健康,重要栖息地范围扩展、生境质量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工作体系全面覆盖,致害防控能力大幅提升,应急处置快速到位,致害损失补偿机制更加成熟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二、开展监测预警 (四)落实野生动物致害监测预警措施。将野生动物致害作为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监测重要内容,对野猪等致害较为频繁、损失较为严重的野生动物,要制定监测预警工作方案,促进高新技术在监测、预警中的应用,提高预防预警效果。科学确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重点区域、重点种类和防控措施。(省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五)实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强野生动物健康状况野外监测巡查,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做好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强化野生动物疫源追踪研究,依法实施野生动物检疫,切实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省级林草、农业农村、疾控部门负责) 三、加强预防控制 (六)优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科学合理划定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范围,特别是依法确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边界,积极推进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原生态恢复,提高野生动物栖息地连通性、完整性和承载力,降低野生动物因栖息地生境不适向连片农作物种植区、居民集中区域扩散的风险。(省级林草部门负责) (七)统筹推进主动防控设施建设。在野生动物致害频繁、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法因地制宜建设脉冲电围栏、阻隔栅栏、隔离壕沟、植被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配置红外感应、影像监测联动音响预警设备,有效阻碍野生动物脱离自然栖息地,及时向当地公众发出特定警报或信息。(省级林草部门负责) (八)分级分类开展种群调控。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防止出现野猪等个别物种过快增长状况。一是对确已扩散超出栖息地边界、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纳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妥善引导其返回栖息地,或将其活捕转移及用于科研实验,除非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得采取猎杀手段。二是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种群密度与环境容纳量相平衡原则,依法、科学评估确定猎捕限额,核发《狩猎证》,明确猎捕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鼓励有组织实施猎捕,有条件的由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猎捕作业完成后,从事猎捕作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向核发《狩猎证》或者下达野生动物种群调控任务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三是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可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外依据猎捕方案开展猎捕活动,不受猎捕量限制,无需申请《狩猎证》,但猎捕人员和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四是对鸟类集群活动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农作物及其他损失较小的,原则上不实施种群调控。五是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活动监管查验,严防种群调控过程中出现乱捕滥猎、过度猎捕、误伤其他野生动物或破坏其栖息地等行为。(省级林草部门负责) (九)组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专业机构。因地制宜组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致害防控专业机构和队伍,严格队员审查、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专业机构和人员培训,掌握野生动物保护、种群调控方法、安全防范等知识。积极推广规范化笼捕、网捕、围栏诱捕等种群调控手段,并由专业培训机构和组织加强培训考核。鼓励专业机构和人员跨区域协助开展种群调控、猎捕活动。(省级林草部门负责) (十)严格猎枪猎弹配置使用管理。开展种群调控、致害防控确需配置使用猎枪猎弹的,由本地野生动物保护单位建立专业机构和队伍,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枪弹储存场所,制定猎枪猎弹配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专管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严格监管,严防猎枪猎弹丢失、被盗抢及违法违规使用。加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防控队伍持枪人员审核、枪弹储存设施设备建设、持枪证件核发、持枪狩猎任务审批、枪弹配置、枪弹使用管理、培训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猎枪猎弹使用安全。种群调控、致害防控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携带猎枪猎弹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省级林草、公安部门负责) (十一)妥善处置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加强监督管理,严防滥食及非法交易。探索对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实验、科普宣传、异地放归、养殖种源、医学药用、产品原料等综合利用。对检疫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疫病风险猎捕的野生动物,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省级林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中医药、疾控、药监部门负责) (十二)强化野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野生动物(包括亚洲象、东北虎等重点物种)致害,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紧急避险情况及野生动物致害处置程序,并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猎捕(杀)等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省级林草部门负责) 四、建立补偿救助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依法推动制定、修订相关补偿办法,对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安排补偿所需经费,依照事权落实法定支出责任。(省级林草、财政部门负责) (十四)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机制。统筹现有保险种类,积极推动已开展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险的地方扩大保险范围,运用保险机制解决野猪等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启动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险工作,加大投保力度。进一步积累经验做法,为探索建立全国性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政策提供支持。(省级林草、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十五)做好受害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除依法予以补偿外,积极引导群众调整农业结构或发展其他产业,支持对受损频繁的住户进行移民安置。对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防止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群众致贫返贫。(省级林草、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十六)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保护宣传。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既要正确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要客观看待因致害防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实施种群调控的现实性,树立科学保护野生动物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防止借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或以种群调控危及物种安全为由夸大炒作、造谣生事。(省级林草、网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十七)加强野生动物致害安全教育。加强对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地区群众安全教育,指导其采取科学应对措施,提高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防范能力,防止出现对野生动物的报复性乱捕滥猎行为,或者因防控不当而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况。(省级林草、网信、教育部门负责) 六、强化防控工作保障 (十八)压实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主体责任。将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纳入林长制和平安中国建设重要内容。地方政府要落实防控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防控要求,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规定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鼓励社会捐赠,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省级林草、政法、财政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协调机制。野生动物致害严重、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防控野生动物致害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会商和协调配合,统筹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协同抓好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省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二十)提升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专业化水平。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各环节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各区域野生动物种群密度、扩散趋势、致害特点及规律,科学评估环境容纳量,研究制定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技术指南,加强栖息地生境及食物链监测,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级林草部门负责) (二十一)完善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法律法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猎捕管理办法,以及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完善野生动物致害防控、补偿、应急处置等规定。(省级林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
|||||||||||||||||||||||||||||||||||||||||||||||||||||||||||||||||||||||||||||||||||||||||||||||||||||||||||||||||||||||||||||||||||||||||||||||||||||||||||||||||||||||||||||||||||||||||||||||||||||||||||||||||||||